離婚協議公證要什麼材料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有些夫妻會在簽訂離婚協議後,繼續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書,為了更有法律效力,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的內容,歡迎閱讀。

  離婚協議公證要的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係而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係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離婚協議必須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離婚協議公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

  2、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

  3、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的注意事項

  1、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應當注意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審查其婚姻狀況,看其是否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是否夫妻雙方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申辦離婚協議公證,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2、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注意審查簽定離婚協議的原因、動機,辦理離婚協議的目的,用途,瞭解離婚協議達成的經過等基本情況,防止借協議離婚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3、離婚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看其是否具備法定的條件,應當注意徵求有識別能力和認知能力的子女意見,審查是否照顧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擁有部分產權,財產所有權是否明確和有無爭議,財產是否過去曾有約定,對於雙方關於公房使用權的約定,須按房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等。

  4、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注意審查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條款是否齊全、合法,文字有無歧義,提供的協議和有關材料有無矛盾之處,是否附有財產清單以及協議中是否註明“與本協議相粘連的附件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協議中有無“本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土效”的規定。

  離婚協議用公證嗎

  離婚協議並不需要進行公證,但必須經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並領取離婚證後才開始生效。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必須是確實分割完畢,再去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你不知道離婚協議怎麼寫可以找律師代寫。

  但是有時離婚協議涉及到房產問題的,比如離婚後需要過戶的,有必要去公證,因為公證後在辦理房產過戶時如果對方不配合,你可以直接拿著公證了的離婚協議直接去房管部門辦理,無需對方配合。

  如果你擔心對方在辦理了離婚之後,在財產交接時對方不配合或者想反悔,也可以辦理離婚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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