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婚前財產協議書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3日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2017婚前財產協議書,供大家參考!

  一

  男方: ,身份證號:

  女方: ,身份證號:

  雙方因相識戀愛至今,感情真摯,現準備登記結婚,為妥善處理雙方的財產問題,避免影響婚後夫妻感情或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特就有關婚前和婚後的情況約定如下:

  婚前債權債務約定

  第一條 男方婚前有債權 元,債務 元;女方有債權 元,債務 元。雙方確認以上債權債務屬於個人的債權債務,結婚後,上述權利和義務各自享有和承擔。

  第二條 婚後,如果一方出現經濟困難,另一方可以自願代替償還債務。

  婚前財產約定

  第三條 婚前,男方有以下財產,屬於男方個人所有:

  1、房產 處:房產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四條 婚前,女方有以下財產,屬於女方個人所有:

  1、房產 處:房產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五條 雙方確認,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因雙方結婚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對於在男女雙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貸款,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各自償還;

  2、共同償還,婚後還貸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男女雙方上述財產在婚後的收益,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歸各自所有

  2、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財產

  第八條 為籌辦雙方婚禮和以後生活的需要,雙方以及雙方的親友為男女雙方購買以下財產:

  雙方確認,上述財產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後生活

  第九條 雙方結婚後均負有忠誠義務,應當尊重對方,理解對方,照顧對方。

  第十條 雙方在婚後共同生活中,對於家庭事務有平等的決定權,任何一方不得瞞著對方作出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第十一條 鑑於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異,男方應當負責家庭中的體力活,承擔起照顧女方的責任。

  第十二條 家務活由雙方共同承擔,一方因工作、身體等原因不能從事家務活時,另一方應當理解。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現工作調動等原因,一方需要離開家庭所在地時,應當提前與另一方協商,另一方應當給予諒解。

  婚後財產

  第十四條 結婚後,雙方的所有沒有在此協議中約定的收入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擁有平等的處置權,一方在處置夫妻共同財產超過 萬元時,應當事先同另一方協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產生的債務由作出決定方承擔,離婚時,此項債務作為作出決定方的個人債務,不得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第十五條 婚後,按照法律規定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由個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經濟困難,應當給予幫助。

  第十六條 婚後,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雙方共同承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時,雙方均有義務從各自財產中支付,但事後有權從夫妻共同財產中補回。

  子女撫養、老人贍養

  第十七條 子女有權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給予經濟幫助,雙方均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自己和對方父母的義務,不得虐待、遺棄、侮辱對方父母。

  第二十條 照顧雙方父母及親友禮品饋贈,優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雙方應當平等的對待雙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別性待遇。

  離婚

  第二十二條 在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時,可以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第二十三條 因一方身體原因,導致雙方不能過正常夫妻生活時,另一方主有權提出離婚。此種情況下離婚,雙方均視為無過錯方。

  第二十四條 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二十五條 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若提出離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應當承擔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費用的一半,一方有權通過協商或訴訟的途徑主張。

  第二十六條 離婚後,無論基於何種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發表對另一方帶有侮辱性、誹謗性的言論,更不得做出影響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無過錯,若另一方堅持提出離婚,應當給予患病方充分的補償,以保證患病方日後得到妥善的治療。若日後補償費用不足,提出離婚方仍然應當承擔另一方治病費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時,患病方有權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

  離婚時財產處理及補償

  第二十八條 因一方過錯導致男女雙方離婚時,過錯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拿回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

  第二十九條 過錯方承諾,在離婚時另外給另一方一次性補償

  元人民幣。

  離婚時子女歸屬

  第三十一條 離婚時,對於子女的歸屬,應當優先徵求子女的意見,若子女決定跟隨一方時,被跟隨方不得拒絕,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若子女年齡小於十週歲,過錯方應當優先聽從另一方對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異議。無過錯方在作出安排時,應當適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無過錯方,過錯方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為月收入的 %,但每月不得低於 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週歲。

  第三十四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過錯方,無過錯方也同意,無過錯方每月支付撫養費為月收入的 %,但每月不得低於 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週歲。

  第三十五條 子女在男女雙方離婚後,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學等原因而需要較大費用時,由男女雙方平均負擔。若一方沒有經濟能力,另一方應當及時支付,但事後另一方應當償還,並出具書面憑證。

  第三十六條 無論女子跟隨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視的權利,但不得影響孩子的學習和被跟隨方的正常生活。

  其他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中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視為雙方享有平等權利和義務,但一方能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

  甲方:

  ***寫上未婚夫的姓名,民族,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現住所地***

  乙方:

  ***寫上未婚妻的姓名,民族,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現住所地***

  一.協議總則:

  1.甲乙雙方相知相愛、情頭意合,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為了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不必要的糾紛,現雙方本著互敬,互愛,互信,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的共識下,自願訂立本協議。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及公證機關公證後開始生效。

  3.如對本協議所列條款有異議的,任何一方可在生效之前提出,經雙方協商之後可進行修改或刪減。

  4.該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屬於夫妻雙方。

  二.婚前財產

  1.甲方的婚前財產有:

  ***這部分儘量寫的詳細一點,可寫上車子的品牌,型號,購買價,已行駛里程數等。房子的話寫明位於什麼市什麼區什麼路什麼小區幾幢幾室,房屋面積多少,購買價多少,現在的市價為多少。如有創業公司的話寫明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等問題。還可以寫上銀行存款有多少***

  乙方的財產有:

  ***可寫明自己擁有多少的銀行存款,在新房的購置過程中哪些家電是由乙方購買的,新婚時的嫁妝有哪些等等。***

  2.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該部分一般的格式為位於什麼市什麼區什麼路什麼小區幾幢幾室的房產為甲方所有,由甲乙雙方共同使用。車子同理。甲乙雙方的存款可以定義為共同共有或者各自擁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所購買的財產為雙方共同擁有。具體條款你夫妻二人可詳細商議***

  三.婚後夫妻雙方的核心守則

  1.夫妻雙方因相親相愛而締結婚姻,故此雙方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忠誠義務。雙方均不得有任何婚外性行為及與其他異性發生情感糾葛問題。如有一方違反本條守則,則必須放棄所有婚前其個人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的全部權利,作為給予無過錯方的精神和生活賠償。雙方結束婚姻關係之時,過錯的一方不得獲取任何其個人婚前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財產的權利。

  2.夫妻之間不可做出任何傷害對方的行為,包括精神及肉體層面。絕對不允許發生任何家庭暴力行為。如有一方違反本條守則,則應賠償另一方人民幣:元。***應要大寫,如壹萬元整。***

  3.夫妻雙方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夫妻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夫妻雙方均不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婚後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的細則規定

  1.夫妻雙方婚後均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他部門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並負有基本義務。

  2.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之中,均應尊重家庭及配偶,主動承擔家庭的各項義務,相親相愛,互守貞操。

  3.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在無理由無根據的情況之下提出結束婚姻關係的請求,應本著互敬互愛的態度積極溝通交流,不得故意欺瞞和欺騙另一方。

  4.乙方在妊娠,懷孕,哺乳期間有權利無條件拒絕離婚,甲方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5.夫妻雙方本著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互相承諾婚後必須尊重孝敬對方父母,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對方贍養父母並必須協助另一方贍養雙方父母,對此不得有任何異議。

  6.夫妻雙方負有生育、撫養後代的義務,因醫學理由不能生育、撫養的情況除外。***此條可根據你夫妻雙方的自我意願定位生或者不生。***

  7.夫妻雙方生育子女之後,子女的姓名應由夫妻雙方自主商議決定。

  8.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如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幸發生意外,如下落不明,發生事故致身體殘疾,亡故等情況的,另一方必須負起贍養對方父母的義務。

  9.夫妻雙方中如有一方違反前第三款第一項中的忠誠義務,在結束婚姻關係之時對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權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具體事項應由無過錯方進行決定。如孩子的撫養費用承擔,探視的時間、次數,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歸屬等問題。

  10.夫妻雙方中如有一方因違反法律而被監禁,另一方可隨時提出結束婚姻關係的請求。另一方不得提出異議。

  11.本著建立和諧“大家小家”的意願,夫妻雙方在婚後有義務參加另一方的重要家庭聚會或活動。但因工作、自然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出席的情況除外。

  12.夫妻雙方對各自父母的財產具有獨立的繼承權,未經一方授權,任何一方不得侵佔。

  13.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一切活動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準則。

  五.其他條款

  1.在該協議生效之前,雙方可對本協議增加或刪減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增加的條款,可增加在本協議第四款之中。

  2.夫妻雙方如在今後的婚姻生活之中,若認為有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夫妻生活繁瑣而細緻,在此不進行贅列。望雙方共同建立和諧家庭,美滿婚姻。

  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兩方各持兩份,政府公證部門持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有效。

  協議人簽字蓋章:***甲方***年月日

  協議人簽字蓋章:***乙方***年月日

  公證機關備案專用章:年月日

  三

  協議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自由戀愛,準備依法登記結婚。現根據公平、自由原則,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以下約定,以供婚後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財產有:***略***

  二、乙方的共同財產有:***略***

  三、甲、乙雙方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歸甲、乙各自所有。若發生離婚等原因致婚姻關係終止,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的婚前財產主張所有權。

  四、甲、乙雙方對各自的婚前財產擁有自由處分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處分婚前財產的行為進行干涉。

  五、甲、乙雙方婚前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責任。

  六、其它***略***。

  七、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即行生效。

  協議人***甲方***:_______***簽名***

  協議人***乙方***:_______***簽名***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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