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消防安全知識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針對在建工程火災事故多發的現狀,探討了目前在建工程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體系,加強行政執法力度,強化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加大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等方面給出了工作對策,以期促進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建設。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

  1.防火

  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是“以防為主,防消結合”,“以防為主”就是要把預防火災的工作放在首要的地位,要開展防火安全教育,提高人民群眾對火災的警惕性;健全防火組織,嚴密防火制度,進行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貫徹建築防火措施等:只有抓好消防防火,才能把可能引起火災的因素消滅在起火之前,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防消結合”就是在積極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時,在組織上、思想上、物質上和技術上做奸滅火戰鬥的難備。一旦發生火災,就能迅速地趕赴現場,及時有效地將火災撲滅。“防”和“消”是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是缺一不可的,因此,這兩方面的工作都要積極做好。

  2.火災

  火災等級劃分為四類:

  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注:“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3.起火條件

  起火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存在能燃燒的物質。不論固體、液體、氣體、凡能與空氣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劑起劇烈反比的物質,一般都稱為可燃物質。如:木材、紙張、汽油、酒精等。

  2要有助燃物。凡能幫助和支援燃燒的物質都叫助燃物:如:空氣、氧氣等。

  3有能使可燃物燃燒的著火源:如:明火焰、火星和電火花等。

  二:

  燃點、自然點和閃點

  1燃點是指可燃物質加溫受熱,並點燃後,所放出的燃燒熱,能使該物質揮發出足夠的可燃蒸汽,來維持其燃燒;這種加溫該物質形成連續燃燒所需的最低溫度,即為該物質的燃點,物質的燃點越低,則物質越容易燃燒。

  2自燃點是指可燃物質受熱發生自燃的最低溫度。在這一溫度時,可燃物與空氣氧接觸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自行發生燃燒。物質的自燃點越低,發生起火的危險性就越大。

  3閃點是指易燃與可燃液體發生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發生閃燃的最低溫度。

  爆炸、爆炸極限

  物質自一種狀態迅速地轉變為另一種狀態,並在極短的時間內放出巨大能量的現象,稱為爆炸。爆炸中,溫度與壓力急劇升高,產生爆破或者衝擊作用。

  1爆炸可分為核爆炸、物理爆炸和化學爆炸三種形式。

  2一種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汽的爆炸極限,也不是固定不變的,它們受溫度、壓力、含氧量、容器的直徑等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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