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電子商務論文的錦集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知道電子商務論文怎麼寫嗎?下面是關於電子商務的一些論文範文,不知道怎麼下手的朋友們可以看看哦。歡迎閱讀借鑑,希望你喜歡。

  我國外貿電子商務的風險與規避

  一、引言

  外貿電子商務風險是指由於外貿電子商務活動中存在的不確定性而導致外貿電子商務主體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外貿電子商務是一種風險型商業活動,其風險既有來自外貿企業內部的,也有來自電子商務交易物件間的和外貿電子商務交易平臺--Internet的。管理和降低其風險的第一步就是要意識到這些風險的存在;然後,在全面識別外貿企業電子商務風險的基礎上,研究降低和規避風險的方法,構建風險防範體系。

  二、我國外貿電子商務主要風險

  1、網路技術風險

  安全是外貿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時最擔心的問題,也是影響外貿企業有效開展電子商務的重要因素之一。多年來,我國網民對安全的擔憂一直居高不下。據2006年7月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釋出的第18次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目前,有70.1%的網民用於上網的電腦在最近半年內受過病毒或黑客的攻擊,61.5%的網民不進行網上交易的原因是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外貿電子商務活動中存在的網路與計算機技術問題,即技術風險,正是造成外貿電子商務安全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主要包括:網路產品風險、網路基礎風險、資料存取風險與加密技術風險。

  2、信用風險

  從電子商務登陸中國以來,誠信一直都是影響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瓶頸之一,信任的缺失已成為當今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障礙,我國網民對廠商信用的擔憂近幾年來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如圖一。信用風險亦是外貿企業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主要風險之一。由於國內外客戶與外貿電子商務企業通過計算機網路和相關資訊平臺進行交流,雙方減少或失去了面對面直接溝通的機會,這種虛擬性特徵,使電子商務比之傳統貿易存在更加嚴重的信用風險。其主要包括:由電子商務貿易伙伴引起的信用風險、由外貿電子商務企業引起的信用風險、由電子商務的技術特性引起的信用風險等。

  3、法律、法規與制度風險

  外貿電子商務法律和制度方面的風險主要起因於相關電子商務立法的滯後和全球環境下各國法律和制度的差異。立法的滯後嚴重製約我國外貿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法律不健全的條件下,企業只能做到儘量不違背現行法律,但企業會擔心今後遇到法律衝突[4]。而外貿企業即使能夠完全做到符合本國法律和制度,也難免會與他國法律發生衝突,各國電子商務法律和制度的差異使外貿企業不可避免地陷於風險之中。我國外貿電子商務當前最主要的政策環境障礙是對電子合約的保護不足,電子商務立法不成熟,相關法律不健全,電子合同執行與監督難,在行政許可法框架下政府對電子商務推進的職能和作為模糊不到位。另外,國際電子商務標準、稅收和法律的複雜性方面,不同國家的語言、文化、習慣做法不同,技術差異,概念不統一,本來就有不同的標準、稅收和法律,而新的電子貿易方式又給現行制度和規則帶來了許多難以克服的問題。

  4、企業電子商務管理風險

  外貿企業電子商務管理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流程再造風險。電子商務是一種基於網路的新型商務模式,企業必須重新設計和建立企業內部及組織間的商務流程。然而企業內部流程與外部合作流程的改進並非一蹴而就,對於外貿企業來說,整個貿易過程不但涉及企業內部各部門、各貿易伙伴、銀行、運輸系統,還涉及海關、保險、商檢、稅務等幾十個部門,在這繁瑣而複雜的系統中,不但外貿企業內部電子商務流程再造至關重要,而且各貿易伙伴及相關部門的業務流程再造也直接影響外貿企業電子商務的成功實施。其次,交易流程管理風險。在電子商務過程中,貿易雙方通過網路洽談、傳輸電子檔案、簽訂電子合同,由於這些環節中的電子商務管理對我國絕大多數外貿企業來說直到現在都是一個新課題,因此使外貿電子商務流程存在大量的新而複雜的管理風險。最後,人員管理風險。人員管理是企業電子商務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近年來,我國計算機犯罪呈現內部犯罪的趨勢,其主要原因是員工職業道德修養不高、安全教育和管理鬆懈、制度不健全。

  5、資訊風險

  外貿電子商務中的資訊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兩個方面:首先,資訊不對稱。參與電子商務的企業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將相關資訊當作商業機密加以封閉,不願與其他交易各方共享,面對國際互連網,由於網路資訊海量,搜尋不利,部分國家進行資訊封鎖,使電子商務各方難以獲得全面的資訊。其次,資訊被盜用、濫用。因特網是一個開放的空間,當用戶進入網路時,由於技術上的不完善,容易造成資訊保安問題。

  6、網上支付風險

  網上支付是外貿電子商務的重要環節,它在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金融風險”,例如網上銀行的存款有被盜取的可能,就是一種最主要的金融風險形式。外貿電子支付,不但涉及國內跨行網上支付,更存在跨國網上支付問題,這種特殊性,使外貿電子支付比其它行業更為複雜和困難。由於電子支付、網上銀行都是網路時代的新生事物,中國人民銀行對於如何監管這類業務缺乏經驗,尤其對其所涉及的技術問題缺乏瞭解,無法制定規則。例如遍佈全球的中國外貿企業如何在網上申請外匯、進行外匯核銷,多筆外貿業務如何通過網路簡化手續等等,都缺乏統一的制度和管理。加之外貿企業電子商務90%以上都是B2B型大額支付,使其網上支付和匯兌風險更為突出,成為制約外貿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障礙。

  三、外貿電子商務風險規避

  1、加快技術研發與應用,應對網路威脅

  第一,加強與世界各國的合作,努力提高商品程式碼標準化程度,尤其要做好EDI的標準化工作。目前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正在推出系列EDI國際標準。一方面,我國要積極參與EDI標準的研討和制定,另一方面應積極參照國際標準,在此基礎上發展和推行我國自己的國家標準。

  第二,推廣電子商務安全技術,建立並不斷完善安全防範系統。首先,設立防火牆、加強訪問控制。防火牆是將專用網路和公共網路隔離開來的網路節點,由硬體和軟體組成,其主要功能是通過建立網路通訊的過濾機制,控制和鑑別出入站點的各種訪問,進而有效地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同時防火牆技術的使用可以防範電子商務企業的網路遭到病毒的攻擊,使計算機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從而保證網上交易的正常進行。其次,採用資料加密技術,保證網路中資料傳輸的安全。網上交易涉及外貿企業的市場、生產、財務、供應等多方面的機密,必須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企業可合理劃分資訊的安全級別,確定安全防範重點,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保密工作的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對金鑰的管理。大量的交易必然使用大量的金鑰,金鑰管理貫穿於密鑰的產生、傳遞和銷燬的全過程。金鑰需定期更換,否則可能使“黑客”通過積累密文增加破譯機會。

  第三,強化外貿企業資訊化安全管理。外貿企業應加強從員工、部門、企業到Internet平臺以及國際出口的多級資訊保安控制,強化企業資訊中心的地位和作用,如圖二所示。

  2、加快相關法律與政策環境建設,構建良好的外貿電子商務制度環境

  我國外貿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環境建設,應參考國際《電子商務示範法》框架。我國應根據國情,制定一部用以全面規範我國電子商務活動的示範法律,以解決電子商務發展所面臨的法律法規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包括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電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稅收與保險、網路管理與資訊保安保護、電子證據與電子簽名的法律認定、政府的強制性措施及審查機制、市場準入規則、智慧財產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的國際管轄和國際協助等等。同時應制訂相應的法律,用法律的手段嚴懲那些違反商業道德、惡意獲取他人機密資訊等犯罪行為。

  針對目前各國對電子商務認識不一致,而相關法律、法規又不完善的現實,外貿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個法律風險防範的控制系統,以迴避風險。如及時蒐集國內和貿易伙伴所在國新出臺的法律、法規,或通過相關的諮詢部門及法律部門以獲取相關專業資訊,為企業正常運作尋找法律依據,避免因法律不清而使企業陷入不必要的糾紛或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3、建立約束性電子商務信用機制

  信用問題是事關電子商務發展的重大問題,涉及廠家、商家、網站、銀行、消費者等多方面利益,必須建立一個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我國外貿行業應在社會各界的指導和監督下,搭建一個共謀誠信、共同發展的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形式多樣的電子商務服務,加強電子商務的可信度、安全性和穩定性,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一,設立強制性信用認證機構,並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貿易各方在網上交易時,可利用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鑑別對方是否可信,通過該認證機構頒發數字證書來確認各方的身份,保證網上交易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專業性。但目前我國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眾多,未形成統一有效的信用評價體系,缺乏權威性,難以得到國外客戶的信任。因此,建議國家設定一個唯一的、權威的、專門的、強制性的“外貿行業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使數字證書持有者在國際電子虛擬市場中真正可信。

  第二,制定電子商務信用分級管理制度,建立基於數字平臺的“國家級電子商務誠信平臺”和“城市電子商務誠信平臺”,作為政府部門職能的延伸,在全球範圍內披露外貿企業誠信問題。目前,由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主辦的中國電子商務誠信聯盟,已起到一定的誠信披露與約束作用,但其基本上屬於民間性質,缺乏強制性和約束性,因此我們建議應建立由政府主導的電子商務誠信平臺,以提升管理級別。同時,還應注重培養公民的誠信意識,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加強公民的道德教育,使全社會建立起一種自己守信同時也相信別人守信的健康心態。

  4、慎選第三方外貿電子商務平臺,分解電子商務風險

  目前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已得到較好的發展,外貿企業應重視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應用,慎重選擇信用良好、穩定可靠的平臺以分解電子商務風險。

  在國內,外貿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考慮選擇“中國國際貿易企業應用電子商務平臺”作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外貿業務。2006年4月16日,中國商務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正式啟動該平臺。同日,由商務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和華美泛亞科技聯手推出的大型國際貿易電子商務執行平臺“貿自通”正式亮相。該平臺不但信用級別較高,而且有利於簡化外貿業務操作流程、提高中外貿易伙伴的溝通效率、降低外貿企業的運營成本,實現外貿企業內部無紙化操作和對外電子資料的高效交換。這種基於網際網路 模式的數字平臺,還可對國際貿易流程進行快速分析,為外貿企業提供規範的國際貿易操作流程,並將逐步實現與國內政務平臺、其他商務平臺、政府監管系統、服務企業系統的對接,對我國外貿電子商務發展起到重要的輔助作用。

  5、倡導構建完善與協同的電子商務平臺,提高外貿企業資訊化水平

  完善的電子商務平臺應集資訊流、資金流、物流為一體,實現企業內部、外部資訊高效、安全交換。如圖三所示,在企業內部,通過資料庫伺服器作為資料中心,為電子商務提供資訊支撐;通過WWW伺服器,建立外貿企業電子商務門戶,為網上客戶提供資訊服務;通過安全伺服器,實現相關認證與資訊加密、解密;通過Internet與銀行等外部系統進行溝通。從協同角度看,一個完善的外貿電子商務平臺,應整合CRM、ERP、商務平臺等系統,使全球的供應商、採購商、客戶、其它合作伙伴以及員工、管理者、決策者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都能夠以各種方式,通過介面訪問相關資料,實現高速互聯、高效決策、管理與營銷,為企業提供一個涵蓋生產、技術、財務、人力、庫存、銷售、客戶、服務等各種資源的整合的綜合性現代化管理系統,如圖四所示。

  6、強化外貿企業電子商務管理,加強內部控制,建立安全電子商務

  第一,建立CSO制度,提高安全管理級別。外貿企業電子商務安全管理,應從企業制度上體現。外貿企業的安全風險比其它行業更大,CSO首席安全官,Chief Security Officer應是企業不可或缺的重要職位,他不僅要處理資訊科技,而且要承擔全部的安全職責,需要與執行團隊進行有效的合作,來共同實現企業的商業目標。CSO不但需要具備熟練的交流、談判以及領導技能,還應掌握資訊科技和安全硬體等方面的技術知識。

  第二,強化企業相關人員培訓,培養風險防範意識;實施工作責任制度,對違反網上交易安全規定的員工進行及時的處理;還要加強合作伙伴的管理。企業在網上對消費者有種種承諾,如:十天內交貨等,為實現承諾,企業的供應鏈必須完善。不但要加強同供應商的及時聯絡,以保持貨源的充足;同時,還應藉助資訊系統對貨運公司加強管理,以便使顧客購買的商品能夠在規定的時間內切實送到顧客的手中,提高顧客的滿意度,藉以維持顧客的忠誠度。

  第三,加強外貿企業電子商務內部控制。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電子商務的安全關係企業的生死存亡,因此,“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性”應位於外貿企業電子商務內部控制目標的首位,具體表現為滿足下列要求:第一,對電子商務的質量及安全要求,包括資訊的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等;第二,對電子商務的經營性要求,包括系統執行的效果和效率、資訊的可靠性和法令的遵循。為保證外貿電子商務的有效開展,內部控制應貫穿於從規劃和組織階段、建設階段、交付和運營階段,到監督階段等電子商務系統建設的全過程。

  最後,還應加快物流配送體系建設,完善國際電子商務支付手段。外貿電子商務物流,不但涉及國內物流,還涉及國外物流。一是要逐步開放市場,歡迎國內外的物流公司參與競爭,通過競爭,使我國的物流配送體系日趨完善;二是要重視物流人才培養,除了學校的人才培養外,還要加快物流師職業資格認證的步伐;三是要在物流管理技術化、資訊化、柔性化和一體化等方面加強物流管理的創新。電子商務交易需要資訊流、物流和資金流的同時暢通,因此必須完善電子支付系統,加強網上銀行運營力度,提高銀行電子支付水平,建立一個安全、嚴密、可靠的社會範圍的電子支付系統,儘快成立統一的網上結算中心,並逐步開展與國外客戶的網上結算服務。

  電子商務中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

  一、引言

  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顯得尤其重要。現實中,我國一些企業通過成功運用智慧財產權管理手段,自主創新,使得自身競爭力獲得提升,在市場中佔有一定的地位。但我國相當一部分企業在電子商務的浪潮衝擊下,卻是舉步維艱。究其原因,在於他們忽視技術創新和智力成果的保護,缺乏智慧財產權管理意識。因此,分析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存在的一些問題,並分析其呈現的新特點,提出相應的管理策略,這將對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競爭力有積極的意義。

  二、電子商務與專利權

  1、專利權保護與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模式在許多行業中都會產生變革性的影響,因而會刺激很多技術領域的革新,其中包括計算機軟體、計算機硬體和無線通訊等。這些技術的開發工作量大,開發成本高,而複製這些技術卻非常容易。它們可以帶來巨大的商業利潤,因此極易被盜用,從而造成對研製開發者利益的損害。發展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專利權的保護。

  2、電子商務中的專利權客體

  專利法中規定,發明專利和實用型專利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很多技術都成為專利的新客體,以下客體可以作為專利權的物件。

  1計算機程式

  一般計算機程式是不能受專利法保護的,但如果它被固化在一定的硬體上,以硬體作為專利申請的以象,可以達到對軟體的保護。

  2通訊協定

  通訊協定是計算機之間交換資料的格式和程式。由於連在Internet上的計算機種類極為繁多,其用的作業系統也各不相同,如Windows、Unix、Dos等,如果沒有標準的傳輸協定,則資料的交流難以完成。

  3密碼技術

  由於網路是一個開放的資訊傳遞系統,如果沒有密碼技術對資訊加密,就會造成資訊被不該看到的人看到或接收、擷取。對於電子商務而言,資訊保安技術是相當重要的。

  4電子銷售系統

  電子銷售系統是一種保障商家在網路上可安全地將商品銷售給消費者的技術。此外,資料的處理和檢索技術,介面的設計等都可以成為申請專利的客體。

  3、專利權

  隨著電子商務在技術和經濟領域中的突破,專利權已成為研究的熱點問題之一。在我國討論得較多的是網路技術對專利的新穎性、創新性、實用性的衝擊,比如在網上公佈的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如何利用網路進行電子專利申請等。對於電子商務中新型專利客體的討論並不多見,但也有一些值得關注的觀點。

  比如,王偉軍認為:電子商務專利問題其實就是電子商務軟體的專利權問題,以及近年來出現的商業模式和方法軟體的可專利性問題。鄭萬青認為:網路經濟發展催生了商業方法,專利保護也由過去僅針對有形商品的創新發明擴大到無形商品的創新發明,蔣紅珍分析了保護電子商務網路商業模式的必要性,張率提出了要建立屬於數字時代的專利制度,實現專利保護與電子商務發展的平衡。目前所存在的爭論在於軟體和計算機程式的專利保護問題,在國際上未達成一致意見。

  由於專利法帶有明顯的地域性,屬於一個國家的國內法,而網上侵權行為不易覺察,網路中對專利權的使用又進一步複雜化,侵權管轄權問題仍在探討之中。另外,在網上公開是否構成在先技術,它是否影響專利的新穎性,是否包含一定的在先使用,是否影響專利的申請,這些問題各國採取不同的解決方式,因此需要加強專利的國際保護合作。

  4、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網路使用者或服務商,在自己的網頁、電子布告欄等論壇區非法複製、傳播、轉貼他人作品;把網上傳輸的作品下載並複製成光碟,甚至營利;將他人作品上傳到網路或從網路上下載進行非法使用;越權或超期等非法使用共享軟體;未經許可而將他人作品提供到網上進行公眾交易或傳播,或明知侵權而仍在網上散佈複製品;擅自破解著作權人對物品所採取的技術措施等;侵害網路作品著作人的人身權,如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等。還有侵犯網上鄰接權,網上突出表現在利用網路工作對錄音製作者的權益進行侵犯。

  主要有兩個類別:一是不經權利人許可,將擅自複製的數字音樂檔案主要為MP3格式的檔案上傳到網上上載供人免費下載;二是雖不是自己直接上載,而是通過連結將其他網站的音樂檔案集中到自己的網站,並通過提供視窗和條件,供使用者免費下載。

  5、加大執法的力度,強調“一體”保護手段

  我國司法機關通過司法解釋,逐步完善了對網路條件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因此,基本上已經解決了“無法可依”的現象。

  如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授、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追究其與其他人或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對電子商務中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關鍵的還在於加強執法和實現“一體化”綜合保護手段。“一體化”保護,不但要求行政執法機關的協調,也要求在運用法律規定方面實行綜合處理。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要給予嚴厲的制裁。只有嚴格的執法,才有可能實現競爭狀態的良性迴圈,才能真正體現知識產權制度對科技創新的引導、激勵、保護作用。

  6、加強智慧財產權的組織管理

  企業要想能保持長久的競爭優勢,就應該有屬於自己的專利,應該有自主的創新能力,為此應給以智慧財產權管理以足夠的重視,主動加強智慧財產權的組織管理。大中型企業,人力、物力、財力等上都可以支援,就有必要建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形成自身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他們要對企業的專利、商標等的申請、許可轉讓等工作進行管理,要努力去提高企業員工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動員企業員工一起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而小型企業,由於企業人力、財力等方面不足以支撐智慧財產權部門的正常運轉,加上企業自身也還沒形成一種明確的組織機構,沒達到一定的規模,就可以藉助於智慧財產權諮詢機構和研究院所的力量來進行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工作。他們可以委託中介來制定出符合自身企業發展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方案,這樣不僅提高了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效果,達到了目標,也減少了企業成本。

  7、從商業策略角度進行市場保護

  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側重於討論腦力勞動的價值和社會對資訊的利用,它主要運用的是經濟措施,它的效果應該用它所取得的市場變化來衡量。

  1數字技術給智慧財產權擁有者的銷售和分銷帶來極大的機會

  兩個重要的成本即生產成本包括複製、註冊等和銷售成本將大大下降。減少的銷售成本使樣品的分發更為迅速、方便、便宜,有助於為產品打廣告,同樣減少的銷售成本對非法者也有利。但是非法者不得不讓潛在的顧客知道如何找到他們,但如果他們向潛在顧客公告他們的位置,就等於向執法部門自報門戶。

  在非法生意中,打廣告好處不大.非法行為不能完全避免,但可以控制,所需要的只是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政治意願。在這裡,生產成本主要是複製成本,智慧財產權的所有者要做的,關鍵在於如何應用規模經濟使智慧財產權價值最大化,而不是為了保護而保護。如1000名顧客每人支付1美元來下載一份成本為幾美元的軟體,比100個顧客每人支付10美元購買一份生產和分銷成本為5美元的軟體賺的錢要多得多。

  2考慮提供產品的條件與條款

  在選擇條件與條款時,要考慮基本的權衡關係:更寬鬆的條件與條款會增加產品對顧客的價值,但是會減少銷量。關鍵在於要選擇使智慧財產權價值最大化的條件與條款,而不是最大限度地實施保護。我國現階段採取的政策措施主要考慮法律體系與網路技術、基礎設施建設。

  三、結論

  正如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所指出的:“世界變化很大很快,特別是日新月異的科學技術進步深刻地改變了並將繼續改變當代經濟社會生活和世介面貌”,電子商務也在改變著傳統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反映知識經濟時代特徵最為直接的知識產權制度,必須在不斷的完善中才能實現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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