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對等看法律英語的漢譯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摘要: 法律英語有其獨特特徵,表現為用詞正式莊重,句式複雜冗長,篇章結構規範嚴謹。本文從“功能對等”理論出發,結合其文體特徵,在分析其遣詞造句和篇章特點的基礎上,探討如何實現法律英語漢譯的“功能對等”。
關鍵詞:尤金·奈達 功能對等 法律英語
一、引言
劉宓慶認為,法律文書即狹義上的公文文體;賈文波將法律文書歸類為經貿文體;而呂俊等人則認為法律文書屬於專門用途文體。儘管看法不一,但都強調了法律語言的特殊性,即:用詞準確規範,句子長且複雜,語篇結構嚴謹。奈達提出“功能對等”翻譯原則。他強調在語言的諸多功能中資訊功能最為重要,認為翻譯應追求一種“共同語言”,使得譯文讀者能夠以原文讀者理解和欣賞原文的方式理解和欣賞譯文文字。因此法律文字的譯者不僅要熟悉原語和目的語的法律術語和文體特點,還要對這兩種語言的詞彙、句法以及語篇有深刻的認識,從而達到翻譯的“功能對等”。
二、法律英語的功能對等漢譯
一語言特徵下的功能對等漢譯
1.法律詞彙
法律英語用詞正式莊重。它有許多專業詞彙,使用古體詞和外來詞,一些普通詞有其特殊的法律意義。譯者應遵循語言“規範化”,即使用官方認可的規範化語言,也應在兩種語言中建立完全對等的語義關係,以找到等價術語。譯者還需注重語言的“一致性”,即一個術語在同一個語篇中只用一個表達。
2.法律片語
法律文字經常使用近義詞,近義片語rectify,amend or modify體現了法律語言“準確性”特徵,譯為校正、修改和修正。法律英語也常使用大量的同義詞來表達同一概念的現象。這些同義詞組只表達一個含義,如fair and equitable合理的。譯者應遵循“精煉性”,做到精練準確。
3.動詞名詞化
動詞名詞化在法律英語中較普遍。漢語是動詞佔優勢的語言,所以英譯漢時應將名詞翻譯為動詞,以符合漢語表達方式。如:The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s 3 and 4 do not apply to procedures provided in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concluded under the auspices of WIPO relating to the acquisition or mainten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劃線部分應譯為動詞:獲得和維護。
4.情態動詞
法律英語中使用大量情態動詞,如shall和may。shall的使用表現出立法成員的強烈意志,具有強制性,通常譯為應該、必須,但在翻譯時注重其“規約性”,把這種強制的語氣表達出即可。
5.模糊語言
法律文書有時須使用意義模糊靈活的詞語去準確表達法律概念或事實。如:necessary,as early as possible等,可譯為:所需和儘早,這些詞是對無法量定的情況進行限制概括,體現了法律的“科學性”。
二句式特徵下的功能對等漢譯
法律英語句式複雜冗長。劉宓慶將長句翻譯分六步:緊縮主幹、辨析詞義、區分主從、捋清層次、調整搭配及潤飾詞語。通過庖丁解牛,分析句子邏輯關係和語義關係,理解句子的各成分之間的關係,並用符合中文的表達方式進行翻譯,譯者方可達到翻譯的“功能對等”。如:
China shall establish or designate an official journal dedicated to the publication of all laws,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pertaining to or affecting trade in goods,services,TRIPS or the control of foreign exchange and,after publication of its laws,regulations or other measures in such journal,shall provide a reasonable period for comment to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ies before such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except for those laws,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involving national security,specific measures setting foreign exchange rates or monetary policy and other measures the publication of which would impede law enforcement.
通過對該句邏輯和語意進行分析,找出其主幹:China establish or designate journal and provide a period.其中“dedicated...”用來修飾“official journal”;而“after...”“before...”是第二個謂語動詞的狀語,“except for...”是補充,補充的內容包含三方面,並有各自的修飾限定語。
在表達階段按照中文的表達方式,進行句式的調整搭配,並潤飾詞語。該句譯為:中國應設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於公佈所有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TRIPS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並且在其法律、法規或其他措施在該刊物上公佈之後,應在此類措施實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的合理時間,但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確定外匯匯率或貨幣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佈則會妨礙法律實施的其他措施除外。
三語篇特徵下的功能對等漢譯
法律英語最突出的特點是“規範化”,其多采用分條列款的方式。譯者可使用同一模式,確保在全面真實地傳遞原文的語篇意義的同時,又易於被目標語讀者所接受,最後達到意義傳達和功能對等。
參考文獻:
[1]Nida Eugene A.language,culture and translating[M].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1993.
[2]劉宓慶.文體與翻譯[M].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98.
[3]呂俊,侯向群.英漢翻譯教程[M].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1.
[4]賈文波.應用翻譯功能論[M].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4.
商務英語複合應用型人才的培養
英語中的歧義型別淺議
關鍵詞:尤金·奈達 功能對等 法律英語
一、引言
劉宓慶認為,法律文書即狹義上的公文文體;賈文波將法律文書歸類為經貿文體;而呂俊等人則認為法律文書屬於專門用途文體。儘管看法不一,但都強調了法律語言的特殊性,即:用詞準確規範,句子長且複雜,語篇結構嚴謹。奈達提出“功能對等”翻譯原則。他強調在語言的諸多功能中資訊功能最為重要,認為翻譯應追求一種“共同語言”,使得譯文讀者能夠以原文讀者理解和欣賞原文的方式理解和欣賞譯文文字。因此法律文字的譯者不僅要熟悉原語和目的語的法律術語和文體特點,還要對這兩種語言的詞彙、句法以及語篇有深刻的認識,從而達到翻譯的“功能對等”。
一語言特徵下的功能對等漢譯
1.法律詞彙
法律英語用詞正式莊重。它有許多專業詞彙,使用古體詞和外來詞,一些普通詞有其特殊的法律意義。譯者應遵循語言“規範化”,即使用官方認可的規範化語言,也應在兩種語言中建立完全對等的語義關係,以找到等價術語。譯者還需注重語言的“一致性”,即一個術語在同一個語篇中只用一個表達。
2.法律片語
3.動詞名詞化
動詞名詞化在法律英語中較普遍。漢語是動詞佔優勢的語言,所以英譯漢時應將名詞翻譯為動詞,以符合漢語表達方式。如:The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s 3 and 4 do not apply to procedures provided in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concluded under the auspices of WIPO relating to the acquisition or mainten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劃線部分應譯為動詞:獲得和維護。
4.情態動詞
法律英語中使用大量情態動詞,如shall和may。shall的使用表現出立法成員的強烈意志,具有強制性,通常譯為應該、必須,但在翻譯時注重其“規約性”,把這種強制的語氣表達出即可。
5.模糊語言
法律文書有時須使用意義模糊靈活的詞語去準確表達法律概念或事實。如:necessary,as early as possible等,可譯為:所需和儘早,這些詞是對無法量定的情況進行限制概括,體現了法律的“科學性”。
二句式特徵下的功能對等漢譯
法律英語句式複雜冗長。劉宓慶將長句翻譯分六步:緊縮主幹、辨析詞義、區分主從、捋清層次、調整搭配及潤飾詞語。通過庖丁解牛,分析句子邏輯關係和語義關係,理解句子的各成分之間的關係,並用符合中文的表達方式進行翻譯,譯者方可達到翻譯的“功能對等”。如:
China shall establish or designate an official journal dedicated to the publication of all laws,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pertaining to or affecting trade in goods,services,TRIPS or the control of foreign exchange and,after publication of its laws,regulations or other measures in such journal,shall provide a reasonable period for comment to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ies before such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except for those laws,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involving national security,specific measures setting foreign exchange rates or monetary policy and other measures the publication of which would impede law enforcement.
通過對該句邏輯和語意進行分析,找出其主幹:China establish or designate journal and provide a period.其中“dedicated...”用來修飾“official journal”;而“after...”“before...”是第二個謂語動詞的狀語,“except for...”是補充,補充的內容包含三方面,並有各自的修飾限定語。
在表達階段按照中文的表達方式,進行句式的調整搭配,並潤飾詞語。該句譯為:中國應設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於公佈所有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TRIPS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並且在其法律、法規或其他措施在該刊物上公佈之後,應在此類措施實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的合理時間,但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確定外匯匯率或貨幣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佈則會妨礙法律實施的其他措施除外。
三語篇特徵下的功能對等漢譯
法律英語最突出的特點是“規範化”,其多采用分條列款的方式。譯者可使用同一模式,確保在全面真實地傳遞原文的語篇意義的同時,又易於被目標語讀者所接受,最後達到意義傳達和功能對等。
參考文獻:
[1]Nida Eugene A.language,culture and translating[M].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1993.
[2]劉宓慶.文體與翻譯[M].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98.
[3]呂俊,侯向群.英漢翻譯教程[M].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1.
[4]賈文波.應用翻譯功能論[M].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4.
英語中的歧義型別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