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合同起訴狀
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原告:XXXXX,男,漢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XX,男,漢族,1969年7月8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訴 訟 請 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貳拾萬元200,000.00元,並按
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全部償還之日止。
2、 判令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 實 與 理 由
2014年4月21日,被告XXX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萬元整,並出具了借條一張,雙方約定於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間一次性還清。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藉故拖延至今。約定的最後還款期限2014年5月20日已過,被告至今未還分文。
故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準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 致
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5年5月26日
附:1、本訴狀副本兩份;
2、原告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3、被告戶籍資訊一份;
4、相關證據影印件一套。
範文二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 分行
負責人: ,系該行行長。
地址:
電話:
被告: ,男, 年 月 日生,漢族,吉林省通化市人,職業無職業,現住 。 訴訟請求:
一、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貸款 元及利息 元,共計: 元。
二、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每月按照 %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 年 月 日開始計算自還款時止;
三、請求貴院依法判令原告對車架子號 發動機號 車輛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於 年 月 日在我行辦理貸款購車業務車卡,隨後購得奧迪轎車一臺車架子號 發動機號 。後因被告持續拖延還款,並造成 期違約,既根本違約。為此,原告現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東昌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中國工商銀行 分行
年 月 日
範文三
甲 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乙 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丙 方:保證人 工商執照號碼:
甲、乙、丙各方經過自願平等、互惠互利、充分協商,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具體約定
一借款額度和期限:人民幣大寫 萬元,借款期限 。借款日期和金額以借據為準。
二借款用途:主要用於短期流動資金,甲方應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做違法活動。
三借款利率: 月 ‰。
四還款方式:借款到期一次性還本,利息在借款時付清。
二、保證條款
一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丙方做為保證人對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保證擔保的範圍:
1、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三日內,保證人代甲方償還乙方到期資金的本金和新增利息;
2、本合同項下資金的罰息;
3、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
4、出借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因違約方責任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保全費、公告費、差旅費等。
5、保證人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6、保證人在借款合同生效期內,不得出售自己的土地、房產、汽車等固定資產;不得變更、出售、減少自己的股權。特殊情況須經乙方書面同意;
7、本合同項下保證人的一切義務均具有連續性,對其合法繼承人具有完全的約束力。
三、違約責任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即構成違約:
1、甲方改變借款用途;
2、 甲方違反借款合同約定,逾期或未按約定金額歸還借款本息;
3、甲方提供的證明、資料等檔案有虛假、非法的情況;
4、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或保證人擅自處分合同項下的固定資產和股權;
5、保證人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或者拒絕乙方對其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6、甲方或保證人其他可能影響歸還乙方借款的行為。
二發生違約情況時,乙方有權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
1、甲方逾期還款,除應付利息外,延期一日按借款額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要求甲方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或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3、其他法律允許的措施。
四、糾紛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各方同意採取向鄭州市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
五、其他
一本合同附件借據是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範文四
原告:商業銀行
被告:張A,
被告:張B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張A立即歸還借款本金123679.45元;支付利息及罰息17068.37元計算至2015年4月20日;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費用等損失5200元;
上述合計145947.82元;
2、判決被告張B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3年12月23日原告與被告張A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張A以裝修店面為由向原告借款35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3日;月利率為15‰;還款方式採用等額本息的方式進行還款。為確保債務如期清償,被告張B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約定被告張B對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約發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未能按約還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託,被告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現原告為維護已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依法支援原告方全部訴訟請求。
此 致
鐵路運輸法院
起訴人:商業銀行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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