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山地經營合同書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山地經營在我國農村佔據重要地位,你知道 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 範文,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1

  甲方:

  乙方:

  為了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及政府有關政策,結合本族或本村實際,為確保雙方的共同利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定如下條款:

  一、甲方承包給乙方的山地名稱和四周界址如下:

  1、 山地名稱為

  2、四周地界為東至; 西至北至

  二、甲方必須確保所發包的山地屬甲方合法所有,同意承發給乙方進行種植、養植[但不準種桉樹],合同期內乙方只能享有使用權和經營權而沒有所有權,投資生產經營由乙方負責,所有收益亦歸乙方所有。

  三、承包期限為肆拾年.從2012年 月 日至2052年 月 日止。

  四、承包租金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承包租金為元每年,其中屬於族佔有 、大房佔有 、二房佔有 、三房佔有,肆拾年不變,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承包期限內增加承包租金,乙方除每年支付等額的承包租金外,無需再支付任何形式的資金。

  2、承包租金的支付方式:

  首期承包租金在雙方簽字合同生效後一次性付清頭二年租金, 第三年到第四十年的承包租金於每年的月次付清當年的承包租金。乙方如果在每年 月 日前未付清當年租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五、乙方在承包期限內有權轉包該山地給他人或經濟組織進行種植、養植[但不準種桉樹]或與他人或經濟組織合股經營,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預,但乙方應事先宣告通知並甲方備案。

  六、本承包山地的所有殘林或林木自簽訂之日始歸乙方所有並處理,乙方無需對甲方進行補償,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砍伐清山的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負責。

  七、如因乙方生產經營活動造成泥土填埋非承包地或農田的,乙方應按地上的農作物的損失情況作適當的賠償。由甲方自行恢復生產。但因大雨、泥石流、山體滑坡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非承包地的經濟損失與乙方無關。由甲方與損失村民解決。

  八、在承包期限內,甲方村民不得佔用乙方承包的山地作任何用途。但如需在承包的山地中建墳墓,需事先經得乙方同意並不可影響乙方的生產經營。且每墳不得超過4平方面積。

  九、山地如經國家政府徵用,山地面積的補償受益方歸甲方, 但山地中的附屬物、作物及財產補償歸乙方所有,以後乙方按實際徵用面減付應交甲方的租金,每畝每年按十五元計算。

  十、通往承包山地的原有道車道路,甲方必須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如有甲方村民或其他村的村民不讓通行或收費,甲方必須無條件幫乙方協調好,否則費用從每年租金中扣除。

  十一、原甲方村民在本合同承包山地範圍內已種植作物的地方,雙方釆取商量解決,如雙方如果達不成協議,乙方根據原村民所佔用的實際面積,每年減付相應的租金,每畝每年十五元計算。

  十二、乙方在承包期間,視生產經營的需要,在不影響他人的前提下,可在本承包山地範圍內增建基礎設施,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乙方不能違背國家有關政策。乙方如合同期滿後如不再繼續承包本山地,能拆除的基礎設施由乙方處理,不能拆除的歸甲方所有。

  十三、甲方應負責提供真實的山林證[有效證明],為確保雙方長遠的利益,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十四、合同期滿後,如甲方繼續將該山地發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如雙方代表有變更或變化,也不影響優先承包權。

  十五、下列物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山地[林權證]影印件。

  2、1比10000的林地山界地形勾繪圖。

  十六、本合同未盡事宜,通過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的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下列條件下,均可構成解除本合同條件。

  1、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合同時。

  2、乙方超過十二個月未付清當年承包金時。

  3、因不可抗力造成該承包山地不能生產經營時[如地震,戰爭等自然災害]。

  4、合同到期,雙方不再續簽。

  十八、違約責任:

  1、甲方不得在承包期限內擅自收回地使用權,造成合同終止,否則,甲方須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已投入的所有費用、生產資金、勞務費用、承包金、服務費用、山地中的資產價值按當時市場價估算等等,同時甲方應按違約年限的租金總額的50%支付給乙方。

  2、甲方在簽訂或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存在有虛假行為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必須賠償乙方的所有經濟損失。

  3、甲方必須確保所承包的山地不屬於國家的生態林地.否則應賠償乙方已投資的費用損失。

  4、乙方不得承包期內單方解約,否則山地中所有資源、基礎設施都歸甲方所有。

  十九、如果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由雙方儘量協商解決,確實協商不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在合同期內,雙方代表如有變更或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履行,本合同有效合法。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鑑證機關一份,自鑑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範文2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穩定和完善林業“三定”時期的農村經營體制,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本村民小組成員的村民會議半數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將坐落在 小地名為 面積 畝,四至界線:東起 南至 西至 北至 的林地《林權證》號: ;界線圖附後承包給乙方,為乙方承包經營的責任山。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責任承包時間: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二、責任承包林地的用途:承包林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變林地使用性質。

  三、責任承包林地使用費:林地使用費按每年每畝 元,面積 畝共計金額 元,由乙方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繳納。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

  1、依法享有發包林地的所有權。

  2、監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有權制止乙方損害發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監督乙方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承包經營林地閒置荒蕪超過兩年的,有權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收回林地使用權,重新發包給有綠化能力的經營者。

  6、協助乙方依法依程式向林業部門申請辦理山林權證。

  7、提供生產、技術、資訊等服務,可以依照村民自治的法定程式組織集約經營,維護林區的穩定,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二乙方: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但涉及林地使用權或其他經營權流轉的,必須經得甲方同意,並限定在承包期內依法辦理其流轉手續。

  2、承包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3、享有優先承包權。

  4、承包期內可依法繼承。

  5、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於非林建設或者閒置荒蕪,不得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

  6、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出現的荒山應在兩年內造林。林木採伐後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7、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承包期內,乙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乙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在經得甲方同意下依法進行林地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乙方全家遷入城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在承包期滿後將承包的林地交回甲方。乙方不交回的,甲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林地。乙方交回承包林地或甲方依法收回承包林地時,乙方對其在承包林地上投入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六、承包的林地,因政府建設需要徵用而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雙方都不能追究對方責任。政府補償的土地款歸甲方所有,其它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七、甲、乙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八、本合同自簽訂後生效,如有完善原責任山承包合同的,一併有效,原責任山承包合同與本合同相牴觸的,以本合同為準。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和村委、鎮、縣林改辦各執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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