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貿易合同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貿易,是平等互願的前提下進行的貨品或服務交易。貿易合同是關於貿易的相關合同,下面小編提供貿易合同範文,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條 為維護回購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回購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及規章,參加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交易的參與者簡稱參與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簽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回購雙方包括債券回購交易中的正回購方和逆回購方;本協議所稱債券、回購、正回購方、逆回購方均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定義。
第三條 除簽定本協議外,回購雙方進行回購交易應逐筆訂立回購成交合同,回購成交合同與協議共同構成回購交易完整的回購合同。回購合同在辦理質押登記後生效。
第四條 回購成交合同是回購雙方就回購交易所達成的協議。回購成交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參考文字附後,其書面形式包括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簡稱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電傳、傳真、合同書和信件等。
回購成交合同的內容由回購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成交日期、交易員姓名、正回購方名稱、逆回購方名稱、債券種類券種程式碼與簡稱、回購期限、回購利率、債券面值總額、首次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債券託管帳戶和人民幣資金帳戶、交割方式、業務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等;以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和電傳作為回購成交合同,業務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可不作為必備條款。
第五條 回購雙方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辦理債券的質押登記。
質押登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按照回購雙方通過中央債券簿記系統傳送並相匹配的回購結算指令,在正回購方債券託管帳戶將回購成交合同指定的債券進行凍結的行為。
第六條 成交日期是回購雙方訂立回購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條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和逆回購方據此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購方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帳戶並據此解除債券質押關係的日期。
第八條 回購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實際天數,以天為單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條 回購利率是正回購方支付給逆回購方在回購期間融入資金的利息與融入資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計算利息的基礎天數為365天。
第十條 資金清算額分首次資金清算額和到期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資金清算額*1+回購利率*回購期限/365。
第十一條 回購交易單位為萬元。債券結算單位為萬元;資金清算單位為元,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二條 回購雙方可以選擇的交割方式包括見券付款、券款對付和見款付券三種。
見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債券質押登記後,逆回購方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的交割方式。
券款對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和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根據回購雙方傳送的債券和資金結算指令於交割日確認雙方已準備用於交割的足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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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品買賣貿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