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大型專案轉讓合同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由於房地產專案轉讓不是一個簡單的房地產交易行為,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籤好房地產專案轉讓合同是十分重要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房地產大型專案轉讓合同相關範本。歡迎參考閱讀!

  如下:

  轉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住所:

  開戶行: 帳號:

  受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住所:

  開戶行: 帳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就 房地產專案簡稱專案轉讓達成致意見,特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房地產專案概況

  1.1 專案名稱:,位於 ,其四至範圍為:東至 ,西至於 ,南至,北至 。詳見附件一,規劃拴樁紅線圖;本轉讓專案包括在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等詳見附件二。

  1.2專案使用性質: 住宅、商業

  1.3專案規劃條件:

  1佔地面積: 平方米;

  2規則容積率 ;

  3限高:

  4總建築面積:平方米;

  5地上面積: 平方米;

  6地下面積: 平方米;

  1.4規劃指標:

  1.5專案投資建設情況:本房地產專案總投資額 萬元,現轉讓方已累計投資萬元,達總投資額的25%以上。

  1.6其他情況。

  第二條 專案開發建設現狀

  由甲乙方雙方共同確認後形成書面檔案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作為本合同的內容詳見附件三。

  第三條 專案法律手續

  3.1 甲方以 方式取得該專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編號: ;甲方已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為;國有使用權使用期限從 年 月 日計算,為 年;

  3.2該專案的拆遷許可證號為 ;

  3.3該專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為 ;

  3.4該專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

  3.5該專案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號為 ;

  3.6該專案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立項批准文為;

  3.7該專案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外銷許可證號為;

  3.8 《專案建議書》、《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專案環境影響研究報告》

  3.9 ;等。

  第四條 法律手續的轉移

  4.1 專案轉讓時,本合同第三條甲方已取得的各項法律手續和許可證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讓金的憑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交付給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辦理轉移手續,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及時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或未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供轉交證件所需要的證明檔案而導致不能獲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甲方有權拒交有關證件。

  4.2甲方保證各項法律手續轉移的確定性,如因其中某項手續因甲方的責任無法確定地轉移而影響專案的轉讓,甲乙雙方同意按 處理:

  4.2.1 雙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補辦有關手續,其補辦有關手續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若補辦不成功時,甲乙雙方按4.2.2處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還乙方全部已付費用,並按乙方已付費用的 %予以賠償;

  4.2.3 。4.3如果因乙方的責任無法確定地轉移其中某項手續 而影響專案的轉讓,甲方雙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處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還乙方所交定金,退還乙方其他已付費用。同時,乙方在接手專案後已投入專案資金或其他資產,甲方不再折價返還乙方。

  4.3.2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費用的 % 賠償甲方的損失。

  第五條 專案轉讓費及其支付

  5.1 專案轉讓費總額: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項目轉讓費為 萬元 。

  5.2付款方式:轉賬或以轉賬支票支付。

  5.3 付款期限: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萬元;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 萬元;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 萬元;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 萬元;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將轉讓費用餘額即 萬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條 專案轉讓的間接費用

  5.1 專案轉讓時發生的房地產稅、契稅、印花稅等稅費的承擔依國家稅法規定。

  5.2專案轉讓後,專案發生的需向政府有關部門支付的一切費用本合同其他條款特別約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專案轉讓後辦理法律手續義務

  乙方按該專案原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附件、城市規劃的批准檔案、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批准檔案、拆遷批准檔案等受讓該專案後進行開發建設。確有必要修訂有關限制條件的,由乙方在受讓專案後自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法律手續,甲方承擔協助辦理的義務。

  第六條 甲方關於專案工程建設的責任

  6.1 甲方向乙方轉讓該專案尚需完成工程依實際情況約定,如6.1.1:

  6.1.1負責完成專案紅線內的拆遷,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臨時用水、電管線到紅線的接用,並承擔其費用;

  6.1.2 ;

  6.1.3 等。

  第七條 甲方關於專案開發建設各項未完審批手續有關費用的責任。依實際情況約定

  7.1 ;

  7.2 ;

  7.3 。

  第八條 專案轉讓後,開發專案甲方與其他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的處理

  8.1 甲方應如實提供該專案所涉及的甲方與他方簽訂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商品房預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繼續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經與原件核對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籤合同。

  8.2 專案轉讓後,需由乙方繼續履行的合同細目如下內容詳見附件四 依實際情況約定

  8.2.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8.2.2 《工程監理合同》;

  8.2.3《商品房預售合同》,共 份 ;

  8.2.4 。

  8.3甲方應當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當事人,與乙方一起協商有關合同繼續履行事項,並按以下方式處理原合同事宜。

  8.3.1 若幾方達成協議,應簽訂對原合同的書面補充協議。

  8.3.2 若達不成被充協議,甲方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負責解除,其引發的合同責任應當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8.4 上述8.3商談補充合同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甲方責任

  9.1 甲方保證其有資格轉讓專案,並保證專案符合法定轉讓條件;

  9.2 甲方保證專案不存在為第三人或甲方債務擔保的情形。

  9.3 甲方保證專案轉讓時,不存在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形。

  9.4 甲方保證專案轉讓時不存在有其他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9.5 甲方應當如實向乙方提供專案轉讓時現狀情況;

  9.6 甲方應按本合同第4.1條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許可證件和法律檔案,並積極協助乙方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轉移手續;

  9.7甲方應對本合同任何一方有關事宜保密,並不得將甲方在與乙方商談專案轉讓的過程中及以後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獲取乙方任何商業祕密資料洩露包括故意或過失給與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它方或個人,除非並直至該等商業祕密資料已正當地為公眾所知悉。

  9.8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

  第十條 乙方責任

  10.1 乙方保證有資格受讓專案,並有能力繼續開發建設本合同專案;

  10.2 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專案轉讓費;

  10.3 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處理專案轉讓前所簽訂的合同事宜;

  10.4 乙方保證履行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八條處理的後由乙方履行的有關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商品房預售等合同。

  10.5 乙方應對本合同任何一方有關事宜保密,並不得將乙方在與甲方商談專案轉讓的過程中及以後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獲取甲方任何商業祕密資料洩露包括故意或過失給與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它方或個人,除非並直至該等商業祕密資料已正當地為公眾所知悉。

  10.6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甲方違約責任

  11.1.1甲方若沒有資格轉讓專案或專案不符合法定轉讓條件,而乙方不知曉或不可能知曉的,致使本合同無效時,乙方應向甲方賠償專案轉讓費的%,若乙方實際損失超過此賠償額時,超過部分甲方應據實賠償。

  1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按時向乙方轉交有關證件的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9.1款至9.5款的義務有一款即可時,視為甲方根本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乙方全部已付費用,並按專案轉讓費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乙方實際損失超過此違約金時,超過部分甲方應據實賠償。

  11.1.3 甲方沒有11.1.2的根本違約情況下,而未按本合同第九條9.6至9.8款履行其義務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

  11.2 乙方違約責任

  11.2.1 乙方若沒有法定資質受讓專案而甲方不知曉或不可能知曉,而致使本合同無效時,乙方應向甲方賠償專案轉讓費的%,若甲方實際損失超過此賠償額時,超過部分乙方應據實賠償;

  11.2.2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向按期如數向甲方支付專案轉讓費,每逾期一日按專案轉讓費用的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若逾期 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罰沒定金。同時,乙方再按已付專案轉讓費的%向甲方賠償。若甲方實際損失超過此兩項賠償費用時,超過部分乙方仍須據實賠償。

  11.2.3 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國家政策的變動、城市規劃的更改等。

  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條件履行時,應書面通知對方,並在15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遲履行的理由的有並效證明檔案,此項證明檔案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有權權力機關或公證機構出具。按其對履行需要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解決是否需要或部分免除履行需要的責任或延期履行的協議。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因執行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解決。

  一向專案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合同文字

  本協議文字用中方寫成。本協議正本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甲乙雙方共同報 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甲方雙方簽字、蓋章後,經政府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附件

  附件包括與本合同相關的協議,附圖、附表、交接手續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甲方:

  住所:開戶行:

  賬號:

  年月日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行:

  賬號: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年月日
 


  房地產開發專案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原告廣東xx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廣東xx訴被告廣東某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被告xx房地產開發專案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訴訟中,被告某某公司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併本案審理。因廣州xx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xx與本案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本院通知廣州xx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本院於2002年11月20 日、2003年7月21日和7月29日、2004年2月25日、2005年7月19日、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劉殿葵和葉常發代表廣東xx和廣州xx、楊文庭代表廣東某某和xx、於慶林代表xx及xx本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訴原告廣東xx建設總公司訴稱:1995年廣東xx與xx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由xx承包經營廣東xx的工程開發九處,承包期為3年1995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第一年管理費為20萬元、第二年30萬元、第三年40萬元;承包費按工程造價的2%-4%收取,其中房地產開發專案按70元/㎡收取。到1999年2月12日,鑑於承包期早已屆滿,xx還沒有上繳過管理費和承包費,但仍然使用著廣東xx工程開發九處的印章,廣東xx便與某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內99003”的《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由某某公司續包廣東xx工程開發九處,期限為5年1998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並約定“原九處的所有債權、債務及權益由乙方某某公司承擔及享有。但對xx所欠承包費管理費的繳付沒有新的約定。由於某某公司和xx都沒有交納承包費、管理費,2000年2月28日,廣東xx與某某公司和xx再次簽訂“外00009號”《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約定某某公司在2000年9月底以前付清自1995年承包以來的承包費管理費、開發利潤,全部管理費、開發利潤2189萬元含xx所欠承包費等。某某公司和xx此後仍沒有依約上繳承包費、管理費,廣東xx經不斷追討,xx在2001年5月18日簽署書面意見,以數額不符為由繼續拒絕付款。某某公司是續包人,它簽約承認了全部欠費,應當清償本案全部債務;xx是原承包人,他的債務沒有被免除,他與某某公司是並列的債務主體,構成並存的債務承擔,故請求判令:1、某某公司即時償付承包費管理費及開發利潤2189萬元及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內的利息按約定計算,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利率計算;2、xx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訴原告廣東xx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一、1995年的《承包經營合同》;

  二、1999年2月12日的《承包經營合同》;

  三、2000年2月28日的《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

  四、2001年5月18日xx簽署書面意見的款項往來說明;

  五、利息清單,根據證據三中約定的款項和付款期限,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分階段計算;

  六、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書,證明廣東xx承擔“xx花園”徵地補償款、開發貸款和業主賠償的事實。

  本訴被告廣東某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答辯並提出反訴稱:1994年12月13日,廣東xx與廣州市標準件工業公司簽訂《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書》,由於廣東xx無法履行《協議書》約定,又於1997年5月7日與廣州市標準件工業公司簽訂《關於原廣標一廠廠區<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書>的補充協議書》。在此期間因廣東xx無資金投入開發,於是力邀某某公司帶資投入開發,並承諾由某某公司承包其工程九處,並以工程九處名義再與廣東xx簽訂工程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簽訂後,某某公司投入鉅額資金,全力以赴投入xx花園專案工程建設。在xx花園專案建設過程中,廣東xx長期佔用xx花園專案鉅額資金,致使xx花園專案無法正常運作,拖欠某某公司工程款和帶資墊資付款達33627949.21元。特別是在xx花園專案第二期高層建築封頂的關鍵時刻,廣東xx擅自將xx花園專案在建工程抵押,向廣州市新風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1900萬元,實際貸款額2700萬元,挪作他用。當時xx花園專案正值封頂的關鍵時刻,若資金被挪用,即可成為“爛尾樓”。由於廣東xx挪用xx花園專案工程資金,造成xx花園專案不能及時交樓,逾期交樓長達五個月之久,產生鉅額違約金。某某公司為完成工程,由此而拖欠他人鉅額材料款,至今無法償還。xx花園專案工程雖已驗收,但二期工程尚是臨水臨電,收尾工程尚未正式完工,至今後患無窮。迫於無奈,為保證xx花園專案工程收尾,保障xx花園專案資金正常運作,某某公司被迫於2002年2月28日與廣東xx簽訂《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希望廣東xx及時返還長期佔用xx花園專案資金,塗銷廣東xx擅自抵押給廣州市新風農村信用合作社6600平方物業,評估值為3140萬元,清償xx花園專案工程所欠材料款及其他款項,保證xx花園專案正常銷售,回籠資金,維持xx花園專案的正常運作。但廣東xx沒有履行合同,應承擔的義務一項也沒有實際履行。為保證xx花園專案工程順利收尾,某某公司多次請求廣東xx切實履行《合同書》約定,但廣東xx拒不履行。在某某公司多次請求下,廣東xx勉強同意對“xx花園”財務開支進行專項審計。2001年9月20日,雙方同意委託廣州市中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負責專項審計。2001年12月18日,廣州市中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根據該審計報告的初稿,證實於1999年8月在主體工程還未完成三分之二,廣東xx就佔用xx花園專案資金高達3880萬元,到2001年8月,還高達30602838.71元;第四項確認從1997年7月起開工到xx花園專案工程於2000年5月初基本完工交付使用後,某某公司進行xx花園工程結算,該工程總造價為1.47億元,xx花園專案實際支付工程款108064383.39元,尚欠工程款約3900萬元,若某某公司向中行廣州市東山支行借入1500萬元,作為xx花園專案工程貸款支付給某某公司,廣東xx還欠工程款約2400餘萬元。據此反訴請求判令:一、解除與廣東xx2000年2月28日簽訂的《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二、廣東xx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2400餘萬元和投資款、利潤6627949.21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和投資款利潤利息利息計至付清欠款日止;三、廣州xx對廣東xx所欠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拍賣xx花園專案房地產,優先支付工程款和投資款及利潤、相應利息給某某公司;五、廣東xx承擔因其違約、長期佔用xx花園專案鉅額資金而造成的一切後果。在訴訟中,某某公司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為:一、依法認定與廣東xx2000年2月28日簽訂的《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無效;1999年2月12日簽訂的《合作開發承包經營“xx花園”協議書》中的合作開發經營無效,承包xx花園專案工程施工合法有效;二、廣東xx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4500餘萬元以xx花園專案工程量核定價格為準及利息700萬元於2000年4月30日暫計至2002年11月20日,利息計至付清欠款為止。暫合計:約5200萬元;三、廣州xx對廣東xx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拍賣xx花園專案房地產,優先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給某某公司;五、廣東xx承擔因其違約、長期佔用xx花園專案鉅額資金而造成的一切後果以xx花園財務審計報告為依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某某公司再次變更第二項訴訟請求為:廣東xx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6100多萬元及利息1854萬元,合計7954萬元。但某某公司未按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增加請求債權數額預交訴訟費。

  反訴原告某某公司對其反訴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材料有:

  一、廣東xx與用地單位簽訂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書》,說明xx花園專案從一開始就是廣東xx的專案;

  二、關於原廣標一廠廠區《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書》的補充協議書;

  三、1995年1月13日《協議書》、1999年2月12日《承包經營合同》、1999年2月12日的《合作開發經營“xx花園”協議書》;

  四、新風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抵押合同;

  五、逾期交樓證據,說明xx花園實際交樓的日期是2001年5月2日,從而說明廣東xx挪用某某公司的資金並造成xx花園工程的延誤;

  六、《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

  七、最高抵押擔保借款合同;

  八、審計業務委託書及廣東xx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

  九、專項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二;

  十、工程結算書;

  十一、建築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十二、存廣州市規劃局檔案館的申請報告;

  十三、“xx花園”售樓書宣傳資料,說明由於廣東xx原因,造成延期交樓,使xx花園銷售達不到預期價格;

  十四、場地移交協議,說明xx花園是廣東xx的一個專案,之後移交給了廣州xx;

  十五、小業主訴訟,說明由於延期交樓,無法辦理房產證引起的訴訟情況;

  十六、某某公司支付費用尚未入帳證據;

  十七、往來函件,其中有廣州xx因逾期交樓對部分業主所作的承諾,說明廣東xx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單方撕毀合同,嚴重影響了xx花園的銷售。

  本訴被告xx答辯稱:本人與廣東xx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到1997年12月31日期滿終止,因此,本人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在《承包經營合同》履行期間,廣東xx長期佔用本人所投入的鉅額資金,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廣東xx沒有企業誠信,其訴訟於法無據、於實不符,應予駁回。

  第三人廣州xx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述稱:根據1992年7月23日《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42條、1994年7月24日《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我司作為國有企業,其資產經營形式的確定、向個人和私營企業轉讓經營權承包經營權等重大事項,均由主管部門廣東xx作出決定,我司無權過問。因此,針對本案xx花園專案由廣東xx與xx、某某公司簽訂的合同,我司均尊重主管部門廣東xx的權利,同意上述合同的簽訂與執行,並且我司要求合同各方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另,1999年7月29日的貸款是我司向銀行借款,不是某某公司所有的款項,對方沒有證據證明我司挪用了某某公司的款項,我司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反訴被告廣東xx建設總公司答辯稱:一、2000年2月28日的合同有效,不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簽訂後,某某公司已經接管了xx花園,但由於某某公司沒有投入足額的開發資金,沒有依約定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導致xx花園現在欠幾個億的債務,已被法院全面查封,違約責任在xx和某某公司方。二、本案是合作開發糾紛,不是建設工程承發包糾紛,某某公司是投資人,不是施工企業,只是向我方上交承包費,沒有收取工程款的主體資格,不存在向我方收取工程款的任何理由,我方沒有支付工程款的責任,也就談不上第三人的連帶責任。二、本案合同已經履行多年,合同簽訂生效後,某某公司當即接管了xx花園的全部物業、控制銷售收入、獲取物業管理的全部收益,其直接產生的收入高達3000萬元以上,但是某某公司應當承擔的債務卻基本上沒有履行,包括土地補償款及其違約金8000萬元;廣東xx借款投入xx花園的資金本息3000多萬元;廣東xx擔保某某公司使用的銀行貸款本息2000多萬元;拖欠承包費2000多萬元;拖欠土地出讓金、水電配套費等1000多萬元;三、沒有“塗改解凍”原因不在廣東xx,系某某公司拒絕清償抵押債務所致。根據合同約定,屬於專案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由某某公司自行承擔,某某公司不清償抵押債務,無論廣東xx作出多大的努力,銀行都不會同意塗銷抵押。四、根據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00年7月28日製定的關於工程款糾紛的解決意見規定,沒有資質的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所能得到的也只能是投入的成本,包括材料款、員工工資,本案造價鑑定結論1.5億元其中包含的材料款和工人工資不到9000萬元,而某某公司和xx在廣東xx開發九處領取的款項達1億多元,大大超過作為掛靠施工單位所能得到的回報。

  經過開庭質證,某某公司、xx對廣東xx提出的本訴證據材料有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材料一、二、三、四、六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據材料五不予認可,認為是廣東xx單方編撰,沒有法律根據;對證據材料一、二、三認為屬無效合同。

  廣東xx對某某公司提出的反訴證據材料有如下質證意見:對於證據材料一、二、四、五、七、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由於沒有證據原件或是某某公司單方面製作,對其真實不予質證或不予確認;對於證據材料三、六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於證據材料八,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不是廣東xx進行委託;對於證據材料十三,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是某某公司單方面製作,逾期交樓造成的損失不是廣東xx的責任。

  第三人廣州xx對某某公司提出的反訴證據材料有如下質證意見:對於證據材料一、二、五、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由於沒有證據原件或是某某公司單方面製作,對其真實不予質證或不予確認;對於證據材料三、六,認為不是證據的當事人;對於證據材料四、七、八、十三、十七,真實性沒有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廣東xx於1992年11月註冊成立,經批准從事各類工程承包,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房地產開發等業務,具有房地產開發二級資質。廣州xx為廣東xx為開發xx花園設立的專案公司。某某公司是由xx、容亞嚴於1999年2月2日投資成立的私營公司,註冊資金1000萬元,經批准從事房地產等專案投資及其諮詢服務等。xx花園專案是對廣州江南大道禮崗路4號土地開發的房地產專案,1994年,廣東xx與xx花園專案原用地單位廣州市標準件工業公司簽訂《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書》, 1995年4月27日,廣東xx取得xx花園《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同年11月10日,廣東xx取得xx花園用地出讓的批覆,1997年2月21日經廣州市城市規劃局批准,xx花園用地單位由廣東xx更改為廣州xx,自1997年至1998年,廣州xx取得了xx花園預售許可證,自1997年至1999年8月,廣東xx和廣州xx共支付用地補償費4650萬元給廣州市標準件工業公司,另外,廣州xx交付了海珠區禮崗路海信街3號202房、海興街6號703房、海興街2號404房和海興街5號303房作為徵用補償給廣州市標準件工業公司。上述事實依據當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及生效裁判文書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04粵高法民一終字第206號民事判決查明。

  1995年1月1日,廣東xx與xx簽訂一份《承包經營合同》,約定:一、xx承包經營廣東xx屬下非法人單位――工程開發九處;xx利用廣東xx的資質自主經營九處,九處實行內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定期向廣東xx上交管理費;二、九處的經營範圍為承包各類工程及房地產開發業務,如要擴大經營範圍,雙方另行商定;三、承包期限從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止;四、廣東xx負責根據九處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提供廣東xx的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開發許可證影印件,資信證明及法人授權委託書等證明檔案,提供九處公章、財務專用章各一枚給xx使用,為xx開立銀行結算專戶,協助xx開支生產經營活動,負責以廣東xx的名義,為九處簽訂有關經濟合同含專案貸款合同;xx承擔在承包經營九處期間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全部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負責九處的盈虧和所有債務、自行解決經營場地及經營資金;五、xx在承包經營九處期間,取得的營業收入,負責繳交廣東xx的管理費及國家各項稅費,餘款均屬xx所有。此外,合同還約定了承包費收取標準等其他條款。1999年2月12日,廣東xx與某某公司簽訂一份《承包經營合同》,約定:原由xx承包經營的“廣東xx建設總公司工程開發九處”轉由以xx為法人代表的某某公司繼續承包經營,原九處的所有債權、債務及權益由某某公司承擔及享有;某某公司利用廣東xx的資質自主經營九處,九處實行內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定期向廣東xx上交管理費,但每一承包年度上交的管理費必須達到30萬元,土建工程專案的承包費按實際完成的土建工程造價的2%收取,裝修工程專案按實際工程造價的2%收取,房地產開發專案按實際建築面積及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計收;承包期限從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某某公司承擔在承包經營九處期間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全部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負責九處的盈虧和所有債務、自行解決經營場地及經營資金;某某公司在承包經營九處期間,取得的營業收入,負責繳交廣東xx的管理費及國家各項稅費,餘款均屬某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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