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最本質的特徵是什麼_智慧財產權的內容介紹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智慧財產權是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領域的權利,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最本質的特徵可能不是所有人都清楚。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的是智慧財產權最本質的特徵的內容介紹,歡迎閱讀!

  智慧財產權最本質的特徵

  智慧財產權,也稱其為“知識財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影象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智慧財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最近一段時間部分網際網路公司如:騰訊、阿里等,也將其簡稱為IP。

  智慧財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智慧財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智慧財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特徵,學界有不同的歸納。如 鄭成思先生認為,智慧財產權的的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特點就是“無形”,從“無形”這一首要特點出發或與它相關,產生出智慧財產權的其他幾個特點,包括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可複製性。吳漢東教授認為,智慧財產權基本特徵的描述,在於進一步說明智慧財產權自身的法律品格,以區別於傳統的財產所有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的本質特徵;智慧財產權的基本特徵,學者們多有闡述,這些特徵的概括在各種著述中雖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徵概為“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其實,這些特徵的描述,是與其他財產權特別是所有權相對而言的,並非都是智慧財產權所獨有的。

  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的本質特徵。正如對於智慧財產權定義的認識觀點不一一樣,對於智慧財產權的客體也同樣有諸如“智力成果”、“知識產品” 、“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等表述,但不管怎樣稱謂,智慧財產權的客體與作為物權客體的物的根本區別即智慧財產權的本質特徵在於其非物質性,這具體表現在人們對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特殊形態上。首先,人們對智慧財產權客體的佔有是一種無形的佔有。知識產品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把握不是通過某個感官來感知,對其佔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佔據,而是完全靠思維去認知。當我們實在而具體地佔據一本書、一件商標和一項技術時,實際上是實在而具體地佔據著智慧財產權的物化載體而不是智慧財產權客體本身。其次,人們對智慧財產權客體的使用不同於對有形物的使用。人們對智慧財產權客體的使用不發生有形損耗;知識產品也不會因為使用次數的增多、使用時間的延長而價值降低;同一知識產品在同一時間和空間可以為多個主體一併使用;如果無權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識產品,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形式。再次,人們對智慧財產權客體使用形態的特殊性,決定了利用其獲取收益的過程也與利用有形物獲取收益的過程有所不同。有形物的所有人要麼自己使用該物實現收益,要麼租賃他人使用實現收益,且兩種方式不可兼用。而智慧財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決定智慧財產權主體可將客體“貨許三家”。最後,智慧財產權客體的處分形式特殊。知識產品不可能有實物形態消費而導致其本身消滅的情形,它的存在僅會因法定保護期屆滿產生專有財產與社會公共財富的區別,即知識產品不發生消滅知識產品的事實處分;知識產品具有“一女二嫁”的可能,不僅真正的智慧財產權主體可以合法處分自己的知識產品,而且非權利人有可能不通過法律途徑去“處分”屬於他人而自己並未實際“佔有”的知識產品,其根本原因在於知識產品在本性上無須有形交付。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使其在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形態上具有與有形物明顯的不同,而這些不同強化了國家賦予知識產品的創造者以智慧財產權,並對這種權利實行有別於傳統財產權制度的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智慧財產權的歷史起源

  知識財產起源已不可考,一種說法是起源於歐洲威尼斯,中世紀的威尼斯商業允許買賣技術與紡織的圖樣,可以登記買賣,並且於取得專利權之後獨家販售。

  其後推廣藝術作品也可以買賣,視為代表作者人格權之一的權利。藝術品因為作者而有不同的價值,例如法國收藏藝術作品時特別強調藝術家身份,以強調藝術品的價值。

  中國十三世紀前期,南宋已有比較成熟的著作權和版權保護法規,那就是兩浙轉運司於嘉熙二年1238為祝穆《方輿勝覽》所釋出的《榜文》,以及淳佑八年1248行在國子監發給段昌武開雕《叢桂毛詩集解》的《執照》。

  智慧財產權的主要分類

  工業所有權,它包括髮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以及原產地地理標誌等。專利保護期一般20年,工業設計保護至少10年,而商標則可無限期保護。

  著作權,它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諸如繪圖、繪畫、攝影和雕塑以及建築設計。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藝術家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錄音製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著作權持續到作者逝世後至少50年。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智慧財產權:商業祕密。企業可以認定任何資訊為“商業祕密”,禁止能夠接觸這些機密的人把祕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過合約的形式來達到這種目的。只要接觸到這些祕密的人在獲取這些機密前簽署合約或同意保密,他們就必須守約。商業祕密的好處是沒有時限,而且任何東西都可被認定為商業祕密。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就屬商業祕密,100多年來外界都無法獲知可口可樂的全部成分。

  狹義分類

  一類屬於“文學產權”Literature Property,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

  另一類則是“工業產權”Industrial Property,主要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

  廣義分類

  著作權Copyright

  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

  商標權Trade Mark

  商號權Trade Name

  商業祕密權Trade Secret

  地理標記權Geographic Indications,GIs

  專利權Patent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Layout Design

  植物新品種權Plant Variety

  反不正當競爭權Anti-unfair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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