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罪的司法解釋是怎麼樣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人辦事就喜歡私下找單位給其送禮,這就造成了行賄罪,嚴重的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對單位行賄罪的司法解釋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對單位行賄罪的司法解釋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對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界限。區別在於行賄的主體和物件不同。前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行賄的物件只能是特定的國家機關等單位;後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行賄的物件是國家工作人員。

  根據刑法第39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對單位行賄罪的認定

  鑑於在經濟交往中,一些單位或個人不顧國家規定,採取對參與經濟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這些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手段,為這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大開方便之門,實行不公平的競爭,達到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這種行為同第1款規定的行為具有同樣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條第2款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即這種行為也構成行賄罪。

  為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條第3款專門強調: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就是說,如果同時具備被勒索給予財物和沒有得到不正當利益兩個條件,不能以行賄論處。如果行為人系由於被勒索而給予財物的,但是行為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的,仍應以行賄論處。

  單位受賄罪具備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主觀方面屬於故意,是經單位領導機構決策,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

  3、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利用職權”,是指利用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許可權,是否為他人謀取到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4、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罪量刑標準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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