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分析報告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隨著銀行業的快速發展,現金管理技術或方法變得越來越重要,“現金池Cash Pooling”作為一種有效的資金管理方法,也越來越多地受到國內外銀行重視,以便更好地應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適應集團客戶迅速發展的需要,提高核心競爭力。同時,“現金為王Cash is King”的理念在企業財務管理中受到空前的重視,企業對流動資產管理與集中性的要求變得日益緊迫,於是可以降低整個集團的財務成本、提高資金管理效率的現金池業務逐漸成為各大企業廣泛追捧的一項資金集中化管理工具。

  一、現金池介紹

  現金池Cash Pooling也稱現金總庫,最早是由跨國公司的財務公司與國際銀行聯手開發的資金管理模式,用來統一調撥集團的全球資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團持有的淨頭寸。現金池業務主要包括的事項有:成員單位賬戶餘額上劃、成員企業日間透支、主動撥付與收款、成員企業之間委託借貸以及成員企業向集團總部的上存、下借分別計息等。

  現金流是企業的血液,“現金為王”是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理念。但是,許多企業集團由於成員企業數量眾多,地域分佈廣泛,在資金管理上的水平參差不齊,出現了獨特的“三高”現象,即“高額”的閒置資金沉澱在銀行、借入“高額”的短期貸款和“高額”的財務費用,嚴重影響了企業集團利潤的增長,甚至導致破產。

  人們在總結企業經營失敗教訓的同時,發現了一個共同的規律:無論何種誘因導致經營失敗,最終都必然地顯現為資金鍊斷裂和現金流枯竭。現金流成為企業經營、投資、融資活動的綜合體現,商業銀行也把如何協助客戶構建健康的現金流,作為現金管理服務的重要理念。隨著市場全球化不斷擴充套件,企業對流動資產管理與集中性的要求也變得日益緊迫,企業收購或合併帶來了新的管理系統、與銀行業的聯絡及賬戶結構,使得企業財務的整合過程變得更加複雜。在價值管理成為趨勢的形勢之下,如何更好地利用商業銀行的管理服務,實現集團財務管理由成本中心到利潤中心的轉換,更好地實踐價值管理,成為迫在眉睫的事情。同時,國家各項法規的限制不斷放寬,也為企業有效管理和利用資金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環境。在這種背景下,一種有效的現金管理技術——現金池得到了眾多集團企業的廣泛運用。

  二、本幣現金池業務產生的稅收和費用問題及相應對策

  一產生的原因

  雖然現金池已經成為國際上集團資金集中化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但只是在最近幾年,它才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產品被國內銀行市場所推出。儘管當前有越來越多的集團企業已經或正準備使用現金池產品,可是目前國內的現金池產品仍處於比較初級的階段,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國家政策和各項法律法規的約束,本幣現金池管理中還存在許多問題。

  具體來說,在現金池結構下,子賬戶和母賬戶之間的資金轉移,導致了不同法人實體賬戶間資金的真實轉移,但是這種轉移是沒有貿易背景支援的,這就形成了公司間的借貸,而公司間的借貸是我國《貸款通則》中所明令禁止的,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款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由此可見,我國禁止企業之間非貿易結算項下的資金自由流動,法人之間想要共享現金資源的唯一途徑就是通過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等金融中介機構以委託貸款的方式運作。但是即便是採用委託貸款方式,法律也有限制,如中國證監會2003年釋出的56號文《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禁止國內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委託貸款方式提供資金。

  委託貸款簡單說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貸款,委託第三方商業銀行進行管理,商業銀行不承擔貸款損失風險,只負責按照委託人所指定的物件或投向、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定妥的條件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委託貸款被作為繞開公司間借貸禁令的一種方法,但是委託貸款模式也意味著額外的稅務成本——利息營業稅,且每次交易還必須繳納印花稅,因而就產生了一系列的稅收和費用問題。

  二具體問題及相應對策

  1.印花稅

  根據我國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借款合同中,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0.005%貼花,納稅義務人為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因此根據規定委託貸款必須按照每筆貸款金額的0.005%繳納印花稅,且一筆交易交一次。現金池是基於委託貸款模式下企業內部資金的劃撥,其中因委託貸款而產生的應繳納的印花稅可由集團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約定支付方,一般由貸出方支付,由銀行進行代扣代繳。

  印花稅在多數情況下是每發生一筆交易或每簽訂一份合同就要進行繳納的。在現金池模式下,企業每天會產生大量的、頻繁的資金的上撥和下劃。特別是那些比較大型的企業集團,它們擁有多個子賬戶,每天基於現金池而發生的委託貸款的數量就相當的可觀。如果按照之前所說的委託貸款逐筆繳納印花稅的話,勢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與現金池所提倡的高效的資金管理理念背道而馳。

  但是企業也不是無計可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第五條有規定: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目前很多企業也已經意識到了頻繁納稅的煩瑣,為了避免每筆委託貸款都要進行印花稅的核算,企業比較普遍的一種做法就是事先和銀行商定一個委託貸款的總額,然後到當地的稅務部門提起申請和備案,得到稅務機關批准後,再根據這個總額來計算所應繳納的印花稅。

  因此,在印花稅的繳納上,企業和國內銀行可以借鑑花旗、匯豐等外資銀行的操作。在與客戶簽約時,分別估計現金池結構中參與各方每日可能進行委託貸款的最大金額,並根據該金額一次性繳納印花稅,若企業在一段時期一般是一年內實際操作過程中的發生額超出原先設定的最大發生額時,銀行再補收印花稅。不過,企業和銀行怎樣確定總額標準,簽訂合同的期限怎樣確定的具體問題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進一步的相關政策來進行解釋。比如把總額定為營業額的10%,合同期為1~3年等,使企業的操作可以具體化。

  2.利息支出

  在現金池框架中,子賬戶發放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賬戶獲取委託貸款的利息支出要逐筆徵稅,不能軋差結算,因此,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是計算營業稅、所得稅的重要依據。計算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利率依據在目前有個不成文的規定:企業之間相互拆放資金的話,應參照金融市場商業貸款利率水平約定的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這就產生了實際操作上的具體問題:究竟超過或低於標準的百分之多少算作畸高或畸低?

  通過查閱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利率的相關通知檔案我們可以瞭解到,根據央行《關於調整銀行存、貸款利率的具體情況規定的通知》銀髮[1989]40號,委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根據《關於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3]250號,自2004年起,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即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對客戶貸款利率的下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下限係數0.9,上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上限係數1.7;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0.9,2],即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下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下限係數0.9,上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上限係數2。2004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上浮存貸款利率時明確指出金融機構不含城鄉信用社的貸款利率原則上不再設定上限。

  這樣一來,對於委託貸款利率的設定基本上就沒有了上限和下限的限定。在現金池中,企業實際所採用的利率就是由集團企業內部自行商定的利率,在此過程中,銀行一般也不會介入,不過企業也不能完全隨意地設定內部資金劃撥的利率。大多數企業採用的做法是:如果放貸企業沒有財務負債,其放貸下限沒有規定,只是不低於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為了避免有少交營業稅之嫌;如果放貸企業本身有財務負債,則其放貸款不低於其借款成本,為了避免有轉移價格之嫌。這種做法不僅節省了相關的利息費用,還避免了相關稅務部門和審計部門對企業內部利率定價涉嫌轉移定價和資本弱化的質疑。

  3.營業稅

  在現金池中,對放款人賺取的利息收入要徵收5%的營業稅。主賬戶和成員公司賬戶之間,無論是上劃還是下藉資金,都會產生利息收入,因此必須繳納營業稅,根據稅法規定,委託貸款的營業稅應由受委託的銀行代為扣繳。

  在現金池模式下,下屬子賬戶將多餘資金上劃到母賬戶,在此過程中根據具體的利息收入繳納一筆營業稅,同時母公司將這筆資金下撥到其他資金短缺的子賬戶,又繳納了一筆營業稅。我們可以看出,在此過程中實質上就是一筆資金的上劃和下撥,但集團企業卻因此繳納了兩筆營業稅。若集團企業的規模龐大,分支層級較多,那麼通過現金池進行資金劃撥會導致大額營業稅的支付,加重了企業財務費用的負擔,與現金池管理的理念背道而弛。很多企業因為稅負過重直接選擇零利率和不繳納任何稅的操作方式,留下違規隱患,也導致國家稅收流失。但是根據《稅法》中營業稅的相應規定,稅務部門很難就目前的營業稅條款做出調整。

  針對這一問題,越來越多的銀行紛紛對原有的現金池架構做出相應的修改,不再是統一由子賬戶向總賬戶發生借貸行為,而是子賬戶之間先做調劑,然後再以餘額與總賬戶發生交易,這樣一來,企業集團就可以比較方便也比較合規地節約稅務成本。

  在實際操作中,集團企業也可以藉助相互之間的委託貸款,通過設定不同的借貸利率水平將利息收入轉移到處於低稅率地區的子賬戶。同樣可以通過設定高貸款利率使利息支出發生在處於高稅率地區的子賬戶,這樣一來就很容易降低整個集團內部的稅負水平,從而為企業減少了相關費用的繳納。

  4.銀行手續費

  在現金池結構中,銀行作為中介機構,充當委託貸款的受託人,並不承擔任何風險,但是仍需對每筆委託貸款服務收取代理費用,有些銀行還會對參加現金池的賬戶收取一定金額的賬戶管理費。這樣一來,企業雖然可以減少集團整體的存貸利差,但卻增加了集團與銀行往來的手續費,使企業獲利大打折扣。因此,企業必須盡力將手續費降到最低,否則鉅額的手續費會使企業使用現金池變得毫無意義。

  所以,企業在選擇銀行時要確保不會對大多數子公司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要考慮到所選銀行的機構網點與成員單位在地域上的匹配程度。同時企業也要充分注意銀行的服務質量,銀行的現金池有多種結構,如母虛子實、子虛母實等,企業在與銀行進行合作的時候可以向銀行進行諮詢,要根據企業自身的需求量身定製一套現金池結構,還應當與企業內部的財務人員、律師、稅務人員等進行一定的協商和溝通。國內的一些銀行在推出現金池服務的同時,往往都有自己服務的特色和強勢的地方,企業在選擇銀行時就要充分考慮到這些特色和強勢是不是能夠真正與企業資金管理需求相符,從而為企業最大限度地帶來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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