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會計委派制的研究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會計委派制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憑藉管理職能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和主管會計進行委派的一種制度。而會計理論界有人認為:會計委派制的實施與我國現行的有關法規有牴觸,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我國會計委派制的研究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我國會計委派制的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 會計委派制有著悠久的歷史,目前我國會計委派制的種類有行政事業單位委派制和企業會計委派制等多種。實行會計委派制對監管國有資產投資、運作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文章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些解決辦法。

  關鍵詞: 會計委派制;管理體制;會計法
 

  一、我國會計委派制的形成和發展

  我國會計委派制可追溯到夏周,那時的官廳會計的官員一律由當政者考核任免。周禮記載的九府出納歸司會統制的做法是我國會計委派制的雛形,後至唐宋更專設了戶部掌管司會,各州、府、縣的司會官員由各級行政長官委派,各級衙門經費都到戶部支領,這種制度直至我國清朝末年。這個漫長的階段可以說是我國委派制的形成、探索階段。具有現代含義的會計委派制是在民國時期出現的,當時一些留學歸來的會計博士積極引進英美等國的會計管理制度,結合中國國情實行由政府歲計、政府會計和政府統計三者結合的統一計政制度,即所謂具有超然主計和綜聯組織特徵的會計管理體系。


       按照這一管理體系,凡財政部屬機關的從事會計管理事務的人員,均由財政部直接命題招考,其任免、調任由財政部直接委派,會計人員對其機關領導,地位超脫,不受其節制,從制度上保證,減少了財政弊端。在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南京國民政府公佈了主計組織法,並依法成立了主計處,形成主計制度。該制度規定主計處直屬於中央政府,主計處下設歲計、會計、統計三局為主計制度的中央機構,各部及省、市政府由主計處委派會計長,以此掌握全國的主計大權。應該說,這是我國近代史上比較完善的會計委派制。

  全國解放後直至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實行高度統一的計劃經濟,財政收支高度統一,各核算單位實際上是一個報帳單位,會計人員成為國家的出納員,會計主管人員一律由上級主管部門考察任免,會計委派制在全國實行。由於當時經濟模式單一,此時的會計委派制屬經濟高度集中的統管模式。改革開放後,我國企業的自主權不斷擴大,不少利益主體成為個人或小團體利益,於是想方設法要求會計人員造假損害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由於此時的會計人員既受制於其所在的單位領導,又與單位和單位領導具有共同的經濟利益,無形中會計人員的監督約束職能降到極點,雖然每年都有財稅大檢查,但往往是既成事實,法不治眾,會計造假形成風氣。

      近年來全國上下要求整頓財政紀律,改善會計管理的呼聲越來越高,此時真正意義上的會計委派制才被提到議事日程,在1988年湖北省襄樊市在國內第一個設定了會計局,對企業進行會計委派。1997年和1999年上海市先後出臺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規定和任職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後,其他各省市如天津、江蘇、雲南、山東等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會計委派制的檔案。2000年9月財政部、監察部下發了《關於試行會計委派制工作的意見》要求全國各地黨政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以及具有財政收費或罰沒職能的事業單位率先實行會計委派制,從行政法規的角度確立了會計委派制的地位。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會計委派制在我國將進一步得到完善和發展。
 

  二、會計委派制的形式

  目前,我國會計委派制的種類有多種,比較大的有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委派制,國有企業會計委派制等,這些會計委派制各具特色。

  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委派制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委派以其核算形式分,又可分為財會獨立委派形式和財會集中核算形式。

  1.財會獨立委派形式

  在這種模式下,各行政事業單位財會負責人、主辦會計及一般會計由地方政府暨財政部門招聘、選拔後直接委派,人事關係集中於委派部門,工資獎金及各種福利等實行統一管理,績效與獎懲掛鉤,這種形式從制度上保證會計行為的規範,有效地防止會計造假行為。

  2.財會集中核算形式

  財會集中形式,就是在區、縣某類事業單位範圍內成立財務會計核算中心,由區、縣政府暨財政局委派會計人員集中管理該區、縣某類事業單位的會計事務。各單位不設會計,只有出納,會計核算集中在核算中心辦理,各單位實際上僅是一個報帳單位。如上海虹口區教育局下屬各校的會計核算就按照這種形式,從近兩年實踐情況看實施這種管理形式後,資金週轉加快,資金浪費的現象被制止,費用大大節約,效果十分明顯。

  二國有企業委派制

  1.委派財務總監形式

  委派財務總監形式是指由財政或國資辦委派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以國有股東代表人的身份進入董事會,獨立行使財務監督權,承擔監督國有資產投資、營運的職責,並負責稽核會計報表,實行對重大財務活動必須經財務總監會簽制度的會計委派形式。財務總監人選一般由財政部門選拔、招聘並在上崗前進行必要的培訓。

  2.委派獨立監事的形式

  委派監事的形式是指由財政或國資辦從社會賢達中選派有一定領導和監督能力的人到股份公司擔任監事,專事監督重大財務活動。

  3.委派主辦會計形式

  委派主辦會計形式是指財政部門或主管單位通過選拔、招聘,向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派遣財會負責人或主辦會計,在這種形式下,會計人員的工資、獎金大多是實行誰用人,誰承擔的原則,會計人員的經濟利益和地位得到了進一步提高和保護,也有利於保證會計資訊的真實可靠。
 

  三、實行會計委派制必須解決的問題

  一與現行法規的矛盾

  會計理論界有人認為:會計委派制的實施與我國現行的有關法規有牴觸,他們認為:

  1.與現行《會計法》的要求不符,現行會計法要求大中型企業設定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企業負責人任免,會計委派制實行由政府暨財政部門選派,存在名稱不同,選派的人不同,影響了企業法人的獨立性。另外,總會計師與財務總監如果同時存在,會存在多頭指揮,從而影響工作效率。

  2.與現行的《工業企業法》相悖,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實行三師一長制,即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和廠長總經理,企業的會計負責人對企業法人負責,由企業的總負責人委派。但現在委派制是由企業外部的政府部門選派,削弱了廠長的職權。

  3.與現行的《公司法》相矛盾,合同法規定國有企業的財務負責人是由公司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免,現在由政府部門委派,剝奪了董事會的權力與公司法不符。

  二對會計委派制的管理問題

  各地實施會計委派制大都在改善會計資訊失真,扼制貪汙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績,但是還必須看到,有一部分地區在實行會計委派制上還存在不少問題。

  1.只派不管,有的人以為會計委派制的實施主要由上級主管部門指派、委任,就是實行了會計委派制,殊不知,會計委派制的實施,委派只是形式,關鍵還在管理。目前,在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單位中,存在著部分管理不善的反映。因為在那些單位,有的財務總監的工資、獎金由該單位發放該單位領導人可以直接決定財務總監的經濟收入這樣財務總監的地位就不是超然的,他的行動就受制於單位;有的財務總監派出去後,沒有彙報制度沒有檢查制度,沒有考核制度,任其自流,這樣的委派制就起不到監督作用。

  2.選派的人不恰當,通過對上海市四十幾個國有控股企業的瞭解,發現由國資辦派出的獨立監事,儘管能力強,政治素質好,但由於沒有紮實的專業知識,原單位的負責人和會計人員表面對獨立監事很尊敬但在行動上不配合,以至造成獨立監事不能深入會計第一線,只能浮在上面,起不到監督作用。上海國資辦為此專門組織獨立監事進行會計知識的培訓,雖然這種培訓雖能取得一些效果,但畢竟培訓時間短,會計造假手法又千差萬別,不可能在這幾堂課程中全面講到。為什麼不能派既有政治素質又有豐富業務知識的人去充任呢?原因是現在高階會計人員緊缺,因此只能勉為其難,聘請有一定威望的同志擔任,但業務上就很難保證。

  3.缺乏激勵制度,一些實行委派制的部門,對委派的會計人員只有使用,考核,缺乏必要的激勵制度,造成一部分會計人員認為做好做壞一個樣,監督好壞不影響收入,何必做惡人,得罪人,樂得大家好,使本來的委派制流於形式。

  4.賦予職能不健全,派往國有控股或國有企業的會計人員,不僅有監督會計事項,保證會計事項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職能,而且還有推動企業經濟發展的職能,但是我們往往忽視了後面的職能,一味地要求會計人員監督企業的經濟活動,使得企業領導無所適從。殊不知這些會計人員既有節約資金,杜絕貪汙浪費的職能,還要肩負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使命。

  5.認識誤區,有些人一味強調會計資訊真實性,忘卻了委派制適用的範圍,有些地區,對國有資本不佔控股地位的企業、民營企業、合夥企業甚至私營企業委派會計,這顯然是違背了委派制的初衷。忘卻了會計委派制是針對當前國有資本流失,公職人員貪汙受賄現象以及為了整肅財經紀律提出的。
 

  四、如何進一步完善委派制

  一修改有關法律條款

  1.修改《會計法》,將有關總會計師的條款修改為,實行委派財務總監的單位,可以不設總會計師,只設置副總會計師,接受財務總監的領導,沒有委派財務總監的可設定總會計師,這樣就可避免職務重疊。另外必須說明的是,由政府暨財政部門選派的財務總監,代表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正常權利,與企業選派沒有本質的區別,因此委派制與《會計法》不存在本質的矛盾,並沒有違背《會計法》的本意。

  2.修改《工業企業法》,將企業實行三師一長制中有關設總會計師的條款中新增“或財務總監”字樣並將企業會計負責人對廠長負責,修改為對企業的所有者負責。將企業的會計負責人由企業的負責人委派,改為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企業負責人委派。

  二改變觀念,自覺糾正錯誤觀念

  1.過去所謂的委派制與公司法相違背的看法是錯誤的,因為無論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還是政府暨財政部門委派會計都是從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角度向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進入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這種形式的委派與《公司法》並不矛盾,這是因為《公司法》規定所有者享有選擇管理者、重大決策和投資收益等權利。現有國有資產所有者履行委派職責是一種正常的合法的行動。

  2.前文提到的獨立監事人選不夠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現任的或退休不久的會計教授或副教授中選拔一些有責任心的去擔任,一來這批同志有豐富的業務知識,二來這批同志具有較高的政治責任心,由這樣一些同志擔任,一定能改變目前的這種狀況,取得比較滿意的效果。

  三理順管理體制,加強管理

  通過近幾年會計委派制的實踐,發現要正常發揮會計委派的作用,就必須理順管理體制。認真管理,首先要弄清應該委派的範圍是: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會計人員的輪崗制度、報告制度、檢查、考核獎懲制度以及培訓和再教育制度。另外對會計委派人員的人事檔案、升級考核工作應由委派單位統一管理,其工資、獎金等激勵手段也應由委派單位掌管,具體做法是由被派單位統一上繳給派出單位,由派出單位根據其工作表現,考評後發給,這樣就擺脫了被派單位的制約,使派出的財務人員能毫無顧慮的,盡心盡力地起到監督作用,真正做到派出的會計人員能在被派單位既站的直也能站得住。另外,為管理能更有效,筆者建議按各行政建制成立會計局,專門從事管理會計人員,負責會計委派制事宜,把培訓,選派,再教育一攬子有關事務管起來,克服目前財政人手不足的局面,另外也可以使委派工作更具專業性和針對性。
 

  五、會計委派制可能出現的負面影響

  一容易給政府部門干預企業提供方便

  1.由於政府有權委派會計到各單位,特別是到國有控股企業,這樣就可能為政府幹預企業提供方便。

  2.企業獨立自主經營權有可能制約於政府某些部門或個人。從而過分的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給企業生產和決策帶來影響。

  二會計委派人員的責任難以把握

  會計委派人員既有幫助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節約資金,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職能,更負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使命。因此委派人員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要幫助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於是一些會計委派人員很容易以為自己受命於上級領導,越俎代庖,去代替單位的領導者進行所有的管理職能,或者會計委派人員從自身利益出發不去做冒風險的決策,可能會使企業的決策者陷於進退兩難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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