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會計專業畢業論文
會計研究方法論體系是一個由哲學方法論、會計研究一般方法論和會計研究具體方法論構成的結構體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事業單位管理中預算會計研究
預算會計在反映監督財政預算執行,檢驗政府財政執行狀況及持續執行上起到提綱挈領的統籌作用。隨著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改革的不斷深化,完善及改進預算會計制度中與新時期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的部分,既是財政管理體系改革的要求,也是充分發揮預算會計在事業單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的必、5途?。
一、預算會計的概念及必要性
預算會計,主要涉及到追蹤和記錄財政撥款及使用的財務事項,預算會計覆蓋了撥款、款項分配、款項增減、支出核實和付款階段過程中的資金撥付。業務範疇圍繞預算管理為中心,運用各種管理手段,藉助管理資訊系統,核算、反映及監督中央預算,地方預算,事業單位收支預算。預算會計在集中核算,權責發生制等方面有著獨特的財務反映監督作用,是事業單位管理體系的必要組成,具體地說,預算會計的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有利於提高會計工作的決策科學性現階段,預算會計以會計中心的形式開展會計工作,事業單位中的相關會計業務整體納人會計中心實現統一核算。會計人員採用會計電算化核算系統,能夠按照國家的統一會計管理制度進行核算,從而極大提高會計核算的整體工作效率,既確保資訊資料的完整統一,又提高了會計資訊的利用效率,最終提高了事業單位會計工作決策的科學性。
2.有利於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預算會計通過將事業單位財務系統中的財政資金加以集中,形成財務賬簿,有利於對事業單位財政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在管理過程中,增強了對於事業單位管理部門對於財政資金的使用監管,更加靈活的排程資金,從而提高了財政資金的利用效率,確保事#單位財政資金系統合理科學執行。
3.有利於強化財政監督預算會計通過對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做出嚴格稽核,減少了事業單位財政管理中的違規違紀現象。預算會計對不符規定,不合理的票據,開支不予受理及報銷,對於超出預算範圍,高於預算標準的違規支出不予處理,從而強化了事業單位財政監督力度,有效杜絕了腐敗及貪汙現象,確保了資金使用更加科學,透明,保障事業單位財政發展的健康安全。
二、預算會計在事業單位管理中的不足及完善對策
基於預算會計的重要性和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新要求,我們應正視現階段預算會計工作的不足之處,找出相應的完善對策,促進預算會計作用的充分有效發揮。
1.預算會計在事業單位管理中的缺陷
1預算核算體系難以適應新的經濟形勢要求。新的經濟體制下,財政體制應該涵蓋完善的法律法規,包括政府會計準則,財務報告制度,相關財務管理法規等,從而做到對政府及單位的負債率,運營效率,現金流量等完整正確反映。然而,現階段的預算核算體系尚未完全建立,亟需完善。
2收付制度制約了會計資訊反映功能。事業單位基本沿用國庫集中收付制及政府採購制,需要根據相關實際情況,增加費用及資產的收人計算,政府採購制的實施也改變了單一的支付撥款方式,使得資金流核算工作不再通過用款事業單位,資金核算內容產生變化,預算會計對於事業單位的財務反映真實度不夠,無法對單位資本實時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我國事業單位的預算會計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如對原始憑證的管理方面,資訊失真的現象較為嚴重,無法對事業單位經濟內容做真實全面的反映,而原始憑證的監督稽核又是保障會計資訊真實性的前提。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必然導致事業單位有效資產的流失。
2.完善事業單位預算會計體系的對策
1建立健全事業單位預算會計體系。針對事業單位預算會計體系的鬆散化,要建立健全預算會計體系,增強系統性,針對性。在立足傳統制度的基礎上,根據事業單位預算會計的特點及需求,積極借鑑國外先進預算管理經驗,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預算會計體系,保障預箅會計資訊的有效性,真實性,提高核算效率,最終實現財政管理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2構建監督評價機制。針對事業單位預算管理缺乏監督的情況,要構建新型的監督評價機制,加大對預算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建立相關的違紀檔案,增強監督威懾力。監督財政支出的重要專案,對特殊經費做跟蹤調查,實時予以監督。根據季度之間的預算對比,找出預算支出的不合理之處,進行著重分析,利用傳媒,電算化裝置,將預算使用及管理情況加以反饋公示。
3增加核算內容。可以從三方面人手:一是加強單位產權核算,對存量和增量部分,予以及時確認,人賬;二是加強債務核算,將單位內外債務納人預算體系中,防範規避財政風險;三是,增加年度報表內容,增設收支明細表,固定資產變動明細表及建設投資明細表等。
三、結語
通過對預算會計在事業單位管理中的重要性出發,分析了現存預算會計體系中的不足缺陷,並從體制建立,內容深化,方式轉變等方面提出改善建議,促使事業單位預算會計制度更好地適應新的經濟形勢發展要求。
範文二:股東視角下盈餘認定的法務會計研究
一、法務會計視角下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的本質
一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的稱謂
股東視角下的公司盈餘體現在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也稱分紅權、股利分配請求權、利潤分配請求權、利益配當請求權、股利金額支付請求權等。之所以會有各種各樣的稱謂,原因就在於我國法律並未對其概念與性質進行明確的規定。《公司法》將分配方案表述為利潤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中表述為利潤分配請求權,而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卻規定為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由。本文認為,“盈餘”較之“利潤”一詞而言更為科學,因為“盈餘”更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的要求,“利潤”一詞則無法體現稅後的要求,尤其無法體現《公司法》規定股東層面的公司稅後利潤即公司盈餘,因此,本文將以盈餘分配請求權來稱謂。
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的實質
股東投資於公司,其直接目的是獲取回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正是實現股東該目的的直接法律體現,而股東的其他權利如表決權、知情權、選擇管理者權等都是幫助實現盈餘分配請求權的手段性權利。然而,對公司利潤和淨利潤的認定需要會計學作基礎,更需要綜合法學、會計學、審計學、管理學、證據學等相關學科才能得出正確結論,而這恰好是一個法務會計問題。按照張蘇彤教授的觀點,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會計學與法學知識以及審計與調查的技術方法,旨在通過調查獲取有關會計證據資料,以解決有關法律問題的一門融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調查學、管理學、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等學科為一體的邊緣性學科。法務會計的調查會計和訴訟支援可為股東解決是否應該啟動訴訟、如何啟動訴訟以及訴訟請求數額確定問題;法務會計的訴訟支援和專家證人制度可為股東和法庭提供是否應該啟動和支援強制盈餘分配訴訟及如何分配和分配多少等質和量方面的專業判斷參考意見,因而法務會計以其獨特調查目的和範圍及其綜合性的調查、審計技術可有效地解決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公司盈餘的認定,有利於提高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效益,更有利於實現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訴訟公正。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的核心,是公司盈餘資訊而且是股東視角的公司盈餘。現實中,股東說公司這幾年掙了很多錢,而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卻說公司根本沒掙錢,而且還虧損,提供的公司報表也有反映。久而久之,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不滿,進而產生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糾紛。可見,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糾紛解決的前提應是運用法務會計的方法來界定公司盈餘的會計法律事實,不能脫離會計法律事實而停留在普通的審計方法上———只是就財務會計資料分析問題。要深入瞭解發現數據背後的線索和真相,進而正確地還原公司盈餘的真實情況。準確地收集整理公司盈餘的會計法律事實,需要從公司經營管理、公司行業現狀等各方面來分析財務資料,還原財務會計資料背後的事實真相,進而形成經得起股東、公司、法官、律師、註冊會計師推敲的會計法律事實。公司盈餘的會計法律事實是盈餘分配訴訟或糾紛中當事人爭議的具有會計意義和法律意義的公司盈餘形成事實,是具有會計屬性即發生、確認、計量、報告的法律事實,是以會計事項為基礎審視形成的法律事實。而這一會計法律事實形成和報告首先需要會計學、審計學的基本功,更需要管理學、法學、調查學、證據學的專業知識,才能為當事人服務,也最終才能為法庭所採納,而這正是法務會計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公司盈餘的司法認定及評析
一公司盈餘司法認定的不同做法
無論在訴訟前還是在訴訟中行使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均離不開對公司盈餘的認定。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的核心是公司有盈餘,有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即公司盈餘首先須是公司稅後利潤,因而公司稅後利潤的確定成為了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的關鍵環節,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公司盈餘認定主要存在以下情況:
1.根據公司財務會計報表或根據審計報告和公司提供的財務會計報表,並結合稅務機關出具認可的納稅申報表,綜合認定公司的盈餘。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河南思維自動化裝置有限公司與胡克公司盈餘分配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110號】中,一審法院即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思維公司2004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表載明,截至2004年12月底思維公司未分配利潤歷年期末數為103812679.64元,資本公積金期末數為34803668.26元,盈餘公積金期末數為65351871.29元”後認為:“……依思維公司2004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表載明,截至2004年12月底思維公司未分配利潤歷年期末數為103812679.64元,胡克按25%的出資比例應分配到25953169.91元。胡克請求分紅的主張有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應受法律保護。”最後一審法院判決:“思維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胡克盈餘分紅款25953169.91元。”在該案中,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便是根據公司財務會計報表“未分配利潤”科目的期末數直接確定公司盈餘。而在大連中藍進出口有限公司與張維範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上訴一案【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2009遼民二終字第102號】中,根據審計報告和公司提供財務會計報表並結合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申報表認為:“……根據中藍公司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審計報告及納稅申報表,可以證明其在2007年3月份之前並無稅後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該結論不但得到了審計部門的確認,而且得到了稅收徵管機關大連市中山區地方稅務局的認可。張維範雖然對中藍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予以否認,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中藍公司在2005年、2006年度存在稅後利潤,且其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申請對中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司法鑑定。張維範作為股東,在中藍公司沒有稅後利潤的前提下,無權要求公司為其分配紅利。”
2.根據司法審計報告並結合司法審計報告的疑點認定公司的盈餘。在鄭州華工機械廠訴鄭州中收聯合收割機有限責任公司、洛陽中收機械裝備有限公司股東分紅糾紛一案【2008滎民二初字第101號】中,審理本案的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質證後認為:司法審計報告的結論雖然顯示自2000年至2007年企業虧損為4903708.13元,但影響該審計報告結論的兩項內容明視訊記憶體在問題,其一,2006年提供運輸費發票的三家單位均不存在,故該三家開具的運輸發票共計金額8790113.5元應調增為利潤;其二,被告中收公司自2000年至2007年計提壞賬準備金13918450.04元,其中關聯企業佔86.76%,計款12075647.25元,違反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應調增公司利潤12075647.25元,兩項合計20865760.75元。相抵後,尚有盈利15962052.62元,按原告華工機械廠所佔49%的股份計,原告請求分配利潤450萬元,低於應分配的利潤,一審法院於2010年7月29日作出判決,判決支援了原告鄭州華工機械廠利潤分紅450萬元的訴訟請求。被告鄭州中收公司不服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至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後採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於2011年4月25日作出了終審判決【2011鄭民四終字第446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根據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所得稅證明認定公司的盈餘。在審理沈某某與瀏陽市某銅鋅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張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張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劉某某、尋某某、鍾某某、鄧某某等股權確認及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2008長中民二重初字第0107號】中,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於2004年的紅利,根據瀏陽市地稅二分局出具的《證明》,該年度某公司共繳納企業所得稅191812.27元,當年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則2004年某公司應納稅額為581249.3元,故沈某某可分得其中的104624.87元即581249.3×18%=104624.87。該款項應由張甲、李丙、李戊、江某某、李甲、張丙、李己等共同支付並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種訴訟請求作出判決“限被告張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張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劉某某、尋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沈某某2004年度紅利104624.87元”。
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公司盈餘司法認定評析
以上司法實踐中公司盈餘認定實踐的幾種主要做法從股東角度均有一定的侷限性。
1.第一種公司盈餘的認定實質是採用“會計利潤”標準。從會計、審計角度看,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庭審中要求並根據上訴人中藍公司提交的大連匯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其2005年、2006年兩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分別所作出的兩份《審計報告》和庭後提供的加蓋有“大連市中山區地方稅務局受理專用章”的2005年、2006年兩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2005、2006年全年,2007年第一季度《大連市地方稅收納稅申報表》……確認:“中藍公司在2005年、2006年兩個年度及2007年未繳納企業所得稅,截至2007年3月末中藍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為負數”這本無可非議,但是,從一審法院即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援原告張維範訴訟請求判決“中藍公司於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張維範公司分紅款人民幣200萬元”所依賴的證據“蓋有中藍公司印章的盈餘分配確認單確認2007年2月1日張維範分紅200萬元”來看,二審法院直接認定公司未有盈餘是不妥當的,法律層面原因較多,更為重要的是,公司提供財務報表並經審計,更多的是為公司及其經營管理層服務的,很難全面客觀地為股東、法官服務。要想客觀公正地反映公司盈餘而且是站在股東層面為法庭提供公司盈餘,不光是會計、審計問題,而且是一個法務會計問題,需要結合法律、會計、審計、管理等各種知識來判斷。
2.第二種公司盈餘便是按司法審計報告並結合審計報告疑點認定的,其實質是採用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相結合標準。而司法審計報告疑點“二、壞賬準備金計提比例、計提物件違反了國稅發〔2003〕45號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調增了公司稅後利潤12075647.25元,便是採用“應稅利潤”標準;司法審計報告疑點“一、2006年的運輸費問題,其中三家提供運輸費發票的單位均不存在,其提供的發票列支了費用,擴大了支出,減少了利潤”,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三家開具的運輸發票共計金額8790113.5元應為利潤”,於是調增了公司盈利8790113.5元,此種調增公司盈餘的做法既符合會計利潤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也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原則,此種標準可以簡稱為“會計利潤”標準,也可稱為“應稅利潤”標準。於是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兩項合計20865760.75萬元。根據審計報告,被告鄭州中收公司虧損4903708.13元,相抵後,尚有盈利15962052.62元”,如果均發生稅前補虧期五年內,此種認定無疑是正確的,但法院同時認為:“……按原告華工機械廠所佔49%的股份計,原告請求分配利潤450萬元,低於應分配的利潤,故原告請求本院予以支援。”於是,法院最後判決支援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無疑是不妥的。原因很簡單,公司稅後利潤認定尤其是可供股東分配的公司盈餘認定不但要客觀真實,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尤其是《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公司法》規定,分配給股東利潤須是公司稅後利潤,而且要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10%,如果發生在2006年以前期間的,還要依法提取法定公益金5%~10%,假定均發生在稅前補虧期五年內,這樣一來,公司盈利15962052.62元首先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那麼稅後利潤應為10694575.3元15962052.62×67%=10694575.3,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還要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如果再出現稅後補虧,提取法定公益金和稅後補虧,公司盈餘便會低於900萬元。這樣,法院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的做法無疑存在問題,即使沒有問題,法院說理部分也欠妥。
3.第三種公司盈餘認定是採用應稅利潤標準。“按該年度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191812.27元,當年企業所得稅率為33%,則2004年某公司應納稅額為581249.3元,故沈某某可分得其中的104624.87元即581249.3×18%=104624.87。”最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4月18日作出判決:“限被告張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張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劉某某、尋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沈某某2004年度紅利104624.87元”,其數額計算是錯誤的。當年應稅利潤為581249.3元,稅後利潤應為389437.03元即581249.3×67%=389437.03,假定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為5%,而沈某某可分得數額充其量最多應為66593.73元即389437.03×95%×18%=66593.73,何況還不知道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是否充足,即是否達到“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的標準。即使如此,可能還需要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同時也未考察公司章程是否還有其他規定,如提取任意公積金等。
三、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公司盈餘的法務會計認定原則
一公司盈餘的法務會計認定應堅持依法維護公司利益的原則
誠如前述,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無論在訴訟前還是在訴訟中,均離不開對公司盈餘的認定。公司盈餘畢竟是公司層面的問題,而公司是一個市場主體,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一個高度自治的主體,公司機關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經理均是以維護公司利益為首要,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的職責也是為了公司利益最大化來界定的,因為公司是一個包括投資者、債權人國家、勞動者、董事、經理等利益相關者的集合體,是市場主體中重要的經營者。公司訴訟包括股東知情權訴訟、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訴訟均是以考慮公司利益為首要,其次才是在個案中尋求以股東為視角考慮與公司利益的平衡,這也是司法審慎介入公司糾紛的基本原則,因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甚至訴訟,無論目前司法審計還是法務會計認定公司盈餘均要依法維護公司利益。
二公司盈餘的法務會計認定應堅持為股東服務的原則
誠如前述,股東盈餘分配請求行使中公司盈餘的認定,離不開註冊會計師和目前推行的司法審計。要想更好地解決目前可能存在維護股東利益不周的問題,需要建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體系。公司盈餘調查、分析、判斷在訴訟前主要體現法務會計的調查會計和訴訟支援功能,公司盈餘取證、質證在訴訟中主要體現法務會計的專家證人功能。無論法務會計何種功能,均離不開法務會計目標的確定。而法務會計目標確定與接受法務會計服務的主體需求密不可分,離開了法務會計服務主體的法務會計目標是不明確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在行使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時法務會計必須明確是為股東服務的,法務會計工作必須緊緊圍繞股東服務。為此,必須明確法務會計的目標是股東需要法務會計提供證據資訊,而且股東需要公司有盈餘的資訊,更準確地說股東需要公司有可供股東分配利潤的證據資訊。現推行的註冊會計師審計更好地維護了委託人公司的利益,更準確地說維護了委託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經營管理者的利益。因而,在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甚至訴訟中,尚需要法務會計更好地維護股東利益,這樣才能在審計報告和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基礎上調查發現問題並在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訴訟中發揮訴訟支援和專家證人作用,以平衡股東、經營管理者、實際控制人及公司利益。目前,推行司法審計或司法鑑定,相比較註冊會計師為公司層面提供的審計報告和公司本身提供財務會計報表而言,能較好地維護股東利益。然而,由於我國司法審計或司法鑑定制度是在法院職權主義模式下產生和進行的,在維護當事人利益時仍有很大侷限性———訴訟當事人尤其是原告股東舉證能力有限,甚至無法舉證質證,應建立逐步過渡當事人主義模式下的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體系。當然,我國修改後現行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均有關於專家證人制度規定,已在建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體系方面奠定了基礎。
四、公司盈餘的法務會計認定目前宜採用會計利潤為主和應稅利潤為輔適度調整標準
比較上述司法實踐中公司盈餘認定的三種做法,第二種採用會計利潤為主、應稅利潤為輔調整公司盈餘的做法相對可取。公司訴訟包括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訴訟均是以考慮公司利益為首要,因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甚至訴訟,均要考慮公司利益。目前,我國雖沒有關於公司訴訟的明確規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及有關案例來看,司法介入公司訴訟是審慎的。《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企業財務會計規則出臺也是為了維護企業利益,因而按照企業會計規則形成的企業會計利潤理應被視為公司利潤。國家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出臺,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因而會產生特殊的會計規則,行業內稱為“納稅會計”,納稅會計以會計為基礎,其確認、計量、報告的依據是稅法及其有關政策,因而稅法上認可的利潤即應稅利潤,與會計利潤是有差別的,這種差別是建立在會計利潤核算基礎上,仍以會計核算為基礎,只是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稅利潤遵循了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從國家稅務機關角度來看,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稅利潤是為了維護國家稅收利益。那麼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或訴訟中盈餘也是要以會計利潤核算為基礎,但由於服務主體不同,理應有不同標準。股東層面的公司盈餘認定到底採用何種標準加以調整,目前法律並未有明確規定,因而股東層面的公司盈餘仍應以會計利潤為主。雖然法律沒有像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稅法那樣規定具體明確,但也不排除其他相關法律沒有任何原則性規定,從前述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糾紛中公司盈餘認定來看,司法實踐中並非完全認可會計利潤核算,而是在一些情況下借鑑了應稅利潤標準調增公司利潤以維護股東利益。但應稅利潤標準畢竟是為了國家稅收利益實現而進行的規定,司法實踐雖借鑑應稅利潤標準部分調增了公司盈餘維護股東利益,但並不能上升為股東層面成為公司盈餘調整的特殊標準,因而公司盈餘調整仍不能完全機械地套用應稅利潤標準,否則,公司經營管理者將無所適從。如稅法規定費用列支標準一般就不宜適用———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不得超出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等。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應稅利潤標準雖首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收利益實現,但也考慮到了公司經營管理者或實際控制人等的侵害,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未曾不是對公司經營管理者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具體化,故應稅利潤標準客觀上既維護了公司利益,也維護了股東利益。前述第二種關於“壞賬準備金計提比例、計提物件違反了國稅發〔2003〕45號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調增了公司利潤12075647.25元,就是很有道理的。所以,應稅利潤標準輔以調整公司盈餘,一定程度上還是可以借鑑的。綜上,從股東層面來看公司盈餘認定完全採用“應稅利潤”標準、調整公司盈餘肯定是不合適的,但如何借鑑應稅利潤標準界定股東視角下公司盈餘調整邊界,確實是目前實務界和法務司法會計需要進一步研究探討的問題。故本文認為,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公司盈餘認定目前宜採用會計利潤核算為主、應稅利潤調整為輔的標準。
五、公司盈餘數額的法務會計確定還需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
誠如前述,會計利潤、應稅利潤雖然均有明確具體的核算規則和調整標準,但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仍然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進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光是純粹法律程式規定,還有可供股東分配的公司盈餘數額這一實體性要件的確定,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比例,還有章程規定可供股東分配的公司盈餘比例等。司法實踐中大部分均是如此。如最高人民法院終審河南思維自動化裝置有限公司與胡克公司盈餘分配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110號】中,一審法院即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對於胡克要求對資本公積金和超出百分之五十比例的盈餘公積金也作為公司盈餘分配的主張,因按照思維公司的章程規定的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也屬於倡導性規定,而不是強制性的規定。思維公司盈餘分配範圍依法限於提取完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積金後所剩餘的利潤。……因此,胡克要求對資本公積金和盈餘公積金作為公司盈餘分配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援。”再則,在大連中藍進出口有限公司與張維範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上訴一案【2009遼民二終字第102號】中,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終審認為:“……張維範基於其股東資格,依法享有請求中藍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分配紅利的權利,但前提必須是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存在稅後利潤……”在鄭州華工機械廠訴鄭州中收聯合收割機有限責任公司、洛陽中收機械裝備有限公司股東分紅糾紛一案【2008滎民二初字第101號】中,審理本案的一審法院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華工機械廠系被告鄭州中收公司的股東,在鄭州中收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每年應就企業盈虧進行結算,並分配利潤,而被告鄭州中收公司自2000年未向股東華工機械廠報送企業盈虧,也未進行利潤分配,違反了企業章程的規定”,並據此判決支援了原告訴訟請求,後二審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並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雙方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公司的利潤每年分配一次,在每個會計年度的頭三個月內,制定上一年度的利潤分配方案及雙方應分配的利潤額,審理後認為:“鄭州中收公司自2000年至2007年之間未進行利潤分配,華工機械廠作為股東可以向鄭州中收公司主張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並最終判決支援了被上訴人即一審原告訴訟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前述公司應稅利潤調整標準中有關費用列支標準雖然一般不宜適用調整公司盈餘———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不得超出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然而,實際生活中絕大多數企業確實很難從銀行融資,只能向其他非金融機構、自然人借款,利息自然高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作為經營管理者、股東也是無可奈何的,此時企業生存利益高於一切,公司盈餘不可能按應稅利潤標準進行調整。如果不是企業經營所需,借款利息標準超出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是否應調整確實值得關注,還有企業向股東尤其是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含關聯人借款,借款利息標準超出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很難排除利益輸送甚至變相抽逃出資的嫌疑,故在個案中法院應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審慎裁量予以調整,方為公平。
六、結語
公司盈餘問題,從會計學角度主要是核算問題,從審計學角度主要是事後獨立審查會計核算是否正確問題,從管理學角度主要是公司盈餘管理問題,從法學證據學角度主要是如何取證認定問題。由於各種專業人員專業知識所限及服務主體、服務職責不同,因而呈現出各種不同結果是很正常的,但如何在進入司法程式解決各種爭議時,呈現出比較合理且符合法律整體精神的結果,以實現訴訟效益與訴訟公正雙重價值目標,確實是各種專業人員尤其是立法者、司法者、律師、註冊法務會計師司法會計人員、公司經營管理者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這也正是法務司法會計大有作為的領域。
專科會計學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