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反壟斷案件立案調查前程式分析及對我國的啟示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根據1/2003號條例第7條的規定,歐盟委員會有權主動發起反壟斷案件的行政調查程式,也有權依照投訴啟動案件的行政調查程式。由於競爭違法行為很難被發現的特性,因此,不管是主動發起調查還是受理投訴而發起調查,歐盟委員會都非常重視從市場中的經營者和消費者獲得資訊,並採取相應措施鼓勵經營者和消費者向歐盟委員會提供資訊。

         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歐盟反壟斷案件立案調查前程式分析及對我國的啟示相關論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歐盟反壟斷案件立案調查前程式分析及對我國的啟示
 

  反壟斷案件特有的複雜性,決定了對一項涉嫌非法壟斷的行為啟動正式行政調查程式的決定前,初步的審查和評估是必要的,這一階段的工作對反壟斷行政執法機關的整個行政執法活動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首先,它可以明確案件管轄權,避免在正式立案後發生管轄權衝突。

  其次,通過立案前的調查和評估,可以有效地將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剔除,從而有助於節約行政執法資源,提高行政辦案效率。

  第三,通過明確這一階段行政執法機構和相關市場主體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可以保障行政執法機構開展必要的調查,獲取必需的資訊。

  最後,它可以使行政執法機構對是否正式立案作出審慎的判斷,避免立案過於草率,從而一方面避免企業因頻繁陷入反壟斷調查而影響其市場形象,另一方面更有助於維護行政執法機構的權威性。

  但是,不管是我國《反壟斷法》本身及其各項配套規章,還是我國相關行政法律,在行政執法程式的規定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忽視了對行政機構在初步審查與評估階段的各項調查權力和調查程式做出相應的法律規定。

  國家發改委新近頒佈的《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也只是在第二十一條簡單地規定:“除按照本規定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價格主管部門對經初步調查或者檢查發現的涉嫌價格違法行為,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立案。”至於在這一階段如何受理針對反壟斷行為的投訴,如何收集和甄選資訊,行政機關擁有什麼樣的調查權利,如何評估等均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而反壟斷行政執法經驗豐富的歐盟,對這一階段卻有著非常完備而細緻的法律規定。本文擬對此進行研究和總結,以期有助於我國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制定相應的行政規章和制度,使行政執法活動更加透明和規範。
 

  一、歐盟委員會獲取違法行為資訊的途徑

  根據1/2003號條例第7條的規定,歐盟委員會有權主動發起反壟斷案件的行政調查程式,也有權依照投訴啟動案件的行政調查程式。由於競爭違法行為很難被發現的特性,因此,不管是主動發起調查還是受理投訴而發起調查,歐盟委員會都非常重視從市場中的經營者和消費者獲得資訊,並採取相應措施鼓勵經營者和消費者向歐盟委員會提供資訊。

  一主動收集資訊。

  歐盟委員會可以依職權主動發起調查。這種情形下,歐盟委員會的資訊來源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日常監管過程中接觸的資訊。當一些事實引起歐盟委員會關注,或通過問詢、與企業界的非正式會議,或在歐盟成員內部或與第三國競爭執法機構進行資訊交換過程中收集相關資訊。

  2卡特爾案件中因一個卡特爾成員自首而獲得資訊。

  3當歐盟成員國間的貿易發展狀況,價格失靈程度或其他外圍因素表明在共同體市場中可能存在競爭被限制或扭曲的情形時,歐盟委員會有權對特定行業或跨行業的特定型別協議進行全面調查此處僅指不啟動正式調查程式。

  4收集民間資訊。歐盟委員會為收集資訊,特別指定了一個官方網址,以便市場中各類主體向歐盟委員會提供可能存在的競爭違法行為資訊。另外,當經營者或消費者的投訴被認定為無效時,相關資訊也可能成為歐盟委員會主動進行調查的資訊來源之一。

  二接收投訴。

  歐盟委員會對反壟斷案件的調查可以因自然人或企業,甚至成員國的投訴而發起,但並非所有投訴都是合格的。根據773/2004號條例的相關規定,一項有效投訴應當滿足兩項基本條件:投訴主體適格和滿足特定投訴要求。

  1.投訴主體適格。

  所謂主體適格,是指投訴人應當證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Legitimateinterest,有權依照1/2003號條例第72條的規定進行投訴。如果投訴人是歐盟的某一成員國,則被認為當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在實踐中,除了個別情況外,當投訴人為企業時,“法律上的利益”的條件並不經常被質疑,因為所投訴行為對大多數的企業投訴人而言都具有直接不利影響。如果投訴人是企業聯合體,當滿足下列幾個條件時可以被視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一是該企業聯合體被授權代表其成員的利益行為;二是成員企業在所投訴行為所涉相關市場中活動;三是所投訴行為對其成員產生負面影響,即使這種影響不是直接的。

  此外,歐盟委員會認為消費者也有權進行投訴,因購買作為違法行為目標的產品或服務而使自身經濟利益受到直接不利影響的個人消費者,也是具有“法律上的利益”的適格投訴主體。但是,歐盟委員會認為,那些只提出一般利益考量但不能證明他們或他們的成員受到競爭違法行為直接不利影響的個人或組織,並不被認為具有1/2003號條例第72條範圍內的“法律上的利益”.同樣,本地或地區性的公共機構可以在其能力範圍內作為受被投訴行為影響的產品或服務的買方或使用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當歐盟委員會認為他們是為公共利益投訴競爭違法行為時,他們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

  2.滿足特定投訴要求。

  一項有效投訴,投訴人應當按照歐盟委員會的要求,填寫特定的投訴表FormC,進行情況說明,並提供相關材料作為證明檔案。但在個別情況下,歐盟委員會有權免除投訴人的部分義務。具體來講,投訴人投訴時應說明的情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a關於投訴人的相關資訊,即投訴人全面的身份資訊。如果投訴人是企業,應說明其所屬的企業集團、商業活動範圍和經營性質。

  b關於被投訴人的資訊,並明確投訴人與被投訴人間的關係。

  c被投訴的具體違法行為和證據材料。陳述認為存在的某一具體的競爭違法行為,指明受此違法行為影響的產品或服務的性質,並提供所有可能的證明材料和證人名單。

  d投訴人需要證明自己存在“法律上的利益”並提供相應的證據。需要特別說明所投訴行為如何影響投訴人,以及認為歐盟委員會的干預將有助於消除其所受到的不利影響的理由。

  e投訴人應向歐盟委員會報告其就同一或近似事項向其他競爭執法機構投訴或在國內法院起訴的全部資訊。
 

  二、歐盟委員會對投訴的處理程式

  一對投訴的處理程式。

  即使投訴有效,歐盟委員會也沒有對每一有效投訴均啟動行政調查程式的義務。但是,歐盟委員會有義務對每一有效投訴所涉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評估。在歐盟委員會對投訴的評估程式中,是區分不同階段的。第一階段,隨著投訴的遞交,歐盟委員會應當評估投訴,並可以收集進一步的資訊,以決定對此投訴將採取何種措施。在這一階段,歐盟委員會有權與投訴人通過非正式的意見交流來明確投訴所涉之事實和法律問題,也有權給予投訴人擴充投訴內容的機會。

  第二階段,歐盟委員會如果認為投訴有可能啟動正式調查程式,它有權進一步開展調查。相反,如果歐盟委員會認為投訴不具有充分依據,論文格式它將通知投訴人並說明原因,給予投訴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補充材料的機會。如果投訴人未能在歐盟委員會指定期限內提交補充材料,則投訴被視為撤回。如果投訴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補充材料,則進入第三階段:歐盟委員會應審查這些補充材料,如不足以使歐盟委員會改變此前對該項投訴的初步評估,歐盟委員會有權以“決定”的方式正式拒絕投訴;相反,歐盟委員會則可決定正式啟動調查。

  二評估的內容。

  如前所述,歐盟委員會沒有義務對每一項有效投訴均啟動正式的行政調查程式,有權對提交的投訴進行優先性不同的區分。歐盟委員會僅在那些歐盟委員會具有排他性管轄權的投訴案件中,在優先性判斷時考慮共同體利益因素。

  1.對共同體利益的評估Communityinterest。

  針對任何一項有效投訴,歐盟委員會都有義務認真審查投訴所體現的共同體利益,參照共同體利益以決定接收的眾多有效投訴的優先程度。對個案所體現的共同體利益大小的評估屬於歐盟委員會自由裁量的範圍。由於個案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可能差異很大,歐盟委員會採用的評估標準並無限制。歐盟判例法表明,在評估個案所體現的共同體利益時下面一些因素是重要的:歐盟委員會可因投訴人有權向國內法院主張權利而拒絕投訴;個案體現的競爭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影響的永續性;所投訴行為對共同體市場的破壞程度;證明存在競爭違法行為的可能性以及需要調查的範圍和難度;調查已經進行的程度等等。

  2.對投訴事項是否違反《歐盟執行條約》第101條和第102條的評估。

  即使投訴有效,但如果不能證明確實存在違反《歐盟執行條約》第101條和第102條的行為,歐盟委員會也有權拒絕該投訴。需要說明的是,歐盟委員會在此過程中沒有義務考慮投訴人沒有反映的情況,也沒有義務考慮需要通過進一步調查才能發現的情況,有權以被投訴行為沒有違反《歐盟執行條約》第101條和第102條或落入它們適用範圍之外為由,直接拒絕投訴。

  3.拒絕投訴的決定。根

  據773/2004號條例第72條的規定,當投訴人提供的補充材料不足以改變歐盟委員會對該項投訴的初步評估結論時,歐盟委員會應當以“決定”的形式做出對該項投訴的正式拒絕。“決定”應當載明拒絕的原因,但是歐盟委員會沒有義務對投訴人提出的全部觀點發表意見。對於此項拒絕“決定”,投訴人有權向歐盟的法院theCommunityCourts尋求司法救濟。除非提出新的重要證據,拒絕投訴的決定可以阻止投訴人要求重新啟動調查程式。相應地,對於同一投訴人投訴的同一競爭違法行為,歐盟委員會繼續採取的行動在通常情況下不被視為一個新的投訴,除非新的重要證據使得歐盟委員會做出相反的處理。[論文網 LunWenData.Com]

  4.啟動正式立案調查程式。

  在初步評估之後,如果歐盟委員會認為投訴值得進一步調查,則有權依照1/2003號條例的相關規定,做出正式啟動一項調查的決定。根據733/2004號條例第2條的規定歐盟委員會有權公佈啟動正式調查的決定,除非公佈將不利於調查活動。同時,啟動調查程式的決定應當明確受調查的當事方和調查的範圍。但是這裡對調查範圍的界定並不構成對歐盟委員會其後延伸調查範圍權利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啟動調查也並不意味著要對涉案行為採取行動,而僅是明確歐盟委員會將進一步追查案件。
 

  三、立案調查前行政機關的權力與投訴人和被投訴企業的權利

  一行政機關的權力。

  根據773/2204號條例的規定,歐盟委員會在正式啟動行政調查程式前有權行使第1/2003號條例第五章規定的各項權力。可見,歐盟委員會在正式啟動反壟斷案件的行政調查程式前後所享有的權力大致是一樣的。這些權力具體包括:對市場中某一行業或某類協議的綜合調查權、調取資訊權、約見並取得證言權、現場檢查權以及對不實資訊提供者的處罰權等。

  1.對市場中某一行業或某類協議的綜合調查權。

  當歐盟委員會認為市場競爭可能存在被限制或扭曲的情形時,有權對特定行業或跨行業的特定型別協議進行全面調查。在此調查過程中,歐盟委員會有權要求相關企業提供必要資訊並有權進行現場檢查。在此基礎上,歐盟委員會有權就調查情況釋出報告。

  2.資訊調取權。

  歐盟委員會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必要資訊,企業應當提交被要求調取的資訊。值得注意的事項是,資訊調取權並不僅僅只針對被調查企業,也可針對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企業。

  3.約見並取得證言權。

  歐盟委員會有權在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同意的前提下約見該人以獲取資訊。在此過程中,歐盟委員會有權進行記錄。但是,該項記錄應交由被約見人確認。

  4.現場檢查權。

  現場檢查權包括兩類:第一類是對企業營業場所進行檢查。檢查中,檢查人員享有以下權利:進入被檢查人的營業場所、土地和交通工具,檢查、摘錄和複製帳簿和其他與商業活動相關的檔案,在必要限度內封存任何商業場所、帳簿或檔案,詢問被檢查人的代表或其他工作成員並要求就相關情況進行說明。第二類檢查是對被檢查企業營業場所外的其他場所的檢查。如果歐盟委員會有合理的理由懷疑與檢查事項相關的帳簿或其他檔案被儲存在其它非企業營業場所,可對這些場所進行檢查。

  5.罰款。歐盟委員會有權對因故意或重大疏忽而不認真配合調查或拒絕接受調查的企業處以罰款,罰款額不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營業額的百分之一。

  二投訴人的權利。

  原則上,任何人只要能夠證明其對於一項投訴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並按照投訴表的內容進行投訴,便享有某些程式權利。但在正式立案調查前,投訴人的實體性權利並不像正式啟動調查後的權利那樣廣泛。具體來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在合理期限內獲得歐盟委員會答覆的權利。

  投訴人遞交相關材料後,歐盟委員會有義務在合理期限內處理其投訴,但合理期限是由歐盟委員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裁量的。歐盟委員會在確定合理期限時會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投訴的情況、應遵守的程式步驟、案件的複雜程度和涉案各方的重要性等。歐盟委員會原則上應在其收到投訴起四個月的指定時間內及時通知投訴人它擬採取的行動,但這一時限是指導性的,並不構成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定。

  2.機密資訊被保護的權利。

  投訴人可主動或經歐盟委員會要求提交商業祕密或其他保密資訊檔案,這些保密資訊將受到歐盟委員會的保護。根據773/2004號條例的相關規定,投訴人有義務界定保密資訊的範圍。一般情況下,歐盟委員會可以要求投訴人確認哪些檔案、檔案的哪些部分為保密資訊。但是,歐盟委員會保留在必要時披露這些保密資訊的權利。

  3.補充材料的權利。

  如果投訴經歐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被認為不具有充分的共同體利益或其他原因,歐盟委員會認為不應再對該投訴進行進一步審查時,應以函件形式Letter通知投訴人,並告知投訴人可以在歐盟委員會指定期限內提交補充資訊。一般情況下,歐盟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可根據個案情況設定,但不應少於四周。

  4.獲得資訊的權利。

  當歐盟委員會擬拒絕一項投訴時,投訴人有權要求獲得歐盟委員會做出此項初步結論所依據的檔案材料,但不包括涉案方的商業機密和其他保密資訊。投訴人收到該相關檔案資訊後應在歐盟委員會設定的期限內通過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5.獲得異議宣告副本並表達意見的權利。

  歐盟委員會向被投訴企業發出異議宣告Statementofobjections的,投訴人有權收到一份刪除保密資訊的副本。投訴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該異議宣告出具書面意見。

  三被投訴企業的權利。

  在被投訴後至正式立案前,被投訴企業主要擁有的是跟蹤案件程序的權利。當歐盟委員會第一次採用的調查措施到達被投訴企業時通常是調取資訊要求或場所檢查要求,被投訴企業享有以下權利:被告知他們正在受到一項初步調查,說明此項調查的事項和目的以及可能的後果。

  此後,被調查人有權在任何時間,不管正式調查是否啟動,向歐盟競爭總長詢問調查的進展狀況;如果認為競爭總長沒有準確地告知其程式進展狀況,被調查人有權將相關事項提請聽證官解決。此外,在評估過程的任何階段,如果歐盟委員會做出不再進一步調查的決定,並因此不啟動正式調查程式,歐盟委員會應當主動通知受到初步調查的被投訴企業。如果歐盟委員會做出決定正式啟動一項調查,則應在正式公佈啟動調查程式前,提前通知被投訴企業以便其通知相關的股東、金融機構和媒體等。
 

  四、歐盟立案調查前程式對我國的啟示

  歐盟競爭法對壟斷案件立案前相關工作程式的規定值得我國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學習和借鑑。

  首先,雖然我國沒有歐盟那樣需要在執法時涉及歐盟與其成員國劃分管轄權的問題,但我國反壟斷案件由三家行政機關執法,管轄權衝突不可避免。而且,即使同一行政執法機構內部也可能會面臨不同級別部門間對同一案件的管轄衝突。此外,行政機關的執法也可能與人民法院的司法出現衝突。因此,借鑑歐盟的做法,在收集資訊階段就考慮管轄問題,注重收集相關資訊;在立案前的評估階段有效解決可能的管轄權衝突,避免重複立案,確為明智的作法。

  其次,歐盟競爭法為行政執法機構在立案前的調查和評估階段明確設定了與立案調查後基本一致的調查權力,以利於行政執法機構開展各項調查和評估,更規定了競爭執法機構享有對嚴重不配合調查企業進行罰款的權利;

  另一方面,也為投訴人和被調查企業規定了明確的權利和義務,使他們行為有據。而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對立案前階段行政機關和相關當事方的權利義務設定不明確,現實中往往出現行政機關試圖進一步調查,但卻因為擔心立案後調查無果而不立案,以及因沒有明確授權而無法在立案前運用行政調查手段進行初步調查的情況。

  企業也因權利義務不明,要麼公然拒絕行政機關在立案前的資訊調取和各項檢查要求,要麼一旦接到行政機關的資訊調取或檢查要求就認為是已經立案且面臨行政處罰而惶惶不安。這都是我國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在現階段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們不妨借鑑歐盟的做法,將行政機關和各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加以明確,使行政機關可以大膽在立案前進行調查,也使被調查的企業明確他們在這一階段的權利義務。

  最後,歐盟競爭法對立案前的調查和初步評估階段明確了相應的程式,並具體分為三個不同階段,對每一階段行政機關的工作內容和時限要求等都進行了規定。另外,我國反壟斷行政機關立案前的工作大多處於內部操作和內部掌握,透明度較低,隨意性較大,且時限要求不明確。這固然與我國行政法律文化傳統有關,但是反壟斷案件大多涉及重大企業,很多是大型跨國企業集團,根據國際法律經驗,它們往往希望我國的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對立案前的各項工作保有一定程度的法制化和透明度,使企業有一定的預見性,因此,行政機關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必要的準備。

  總之,借鑑歐盟相關經驗,對立案前行政調查和評估階段的程式、行政機關和當事各方的權力與權利等內容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定,不僅是提高我國反壟斷行政機關執法水平的關鍵,也是我國法律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更是全球化時代不可避免的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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