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法律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當前,網路已走進千家萬戶,但是在網路中我們也要遵守網路的法律。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網路言論的法律問題

  摘要:當前,網路已走進千家萬戶,網路言論作為公民言論的一種形式,其自由也必須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簡而言之,網路言論自由是有法律界限的。探及網路言論自由,就需要提到隱私權,二者都是促進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權利。在網際網路迅速發展的當今社會,如何平衡兩者之間的關係,成為社會學者研究的一個新課題。本文探討了網路言論的法律問題。

  關鍵詞:網路言論 言論自由 法律規制

  現階段,我國的網際網路迅猛發展,網路言論的界限問題也隨之而來。世界上的許多國家都對網路言論自由做出了明文規定,一般認為,言論自由的規範同樣可以用於網路言論,如果網路言論損害國家利益以及對他人構成妨害,同樣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筆者針對當前我國網路言論自由的現狀進行討論,並探討網路言論的法律問題

  1 網路言論及其特點

  在現代社會中,言論自由被視為第一政治權利,言論自由可以反映一個國家民主程度的高低。隨著網際網路的迅速發展,網路成為民眾關注各種社會問題的新的平臺,尤其在我國,網路的作用尤其重要,網民藉助網路這個平臺,對各種社會事件進行評論,匯聚成一股強大的力量,促進某些事件的解決。網路言論的表現形式有:

  1.1 網路論壇發言

  在網際網路上,網路論壇的數量幾乎和天上的星星一樣多,著名的網路論壇有天涯、百度貼吧和貓撲等等。在論壇上,網民可以把自己的意見或者是文章張貼在上面,與其他網友進行交流,與其他網友進行互動,從而在網路上營造出一種熱烈的氛圍,以此來吸引網路使用者的吸引力,使自己的言論範圍和影響得到擴大。比如,2012年的小悅悅事件,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網路論壇就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2 即時通訊軟體

  即時通訊軟體網路使用者的一種溝通工具。在我國,最為著名的當屬騰訊公司的QQ莫屬。當前騰訊QQ的使用者數以萬計,筆者就是其使用者之一。在QQ上,使用者可以通過文字、語音和視訊等多種形式與其他使用者進行交流,將自己的心情或者是情緒發給聊天物件。如果雙方願意,還可以將聊天記錄上傳到網路上去。

  1.3 發表文章

  我們知道,過去需要在報刊雜誌和出版社發表文章,但是隨著網路的發展,人們可以網路上進行文章的發表。我國的各大入口網站的部落格中,新浪部落格應該最為有名。在過去的幾年,部落格為我國的言論自由進步和各種社會事件的解決作出重要貢獻。

  1.4 新聞評論

  新聞評論也是一種網路言論形式。當前,由於我國道德滑坡比較嚴重,以及民主和法制的不健全,社會事件層出不窮。對於新聞事件,人們可以在網路上對其進行評論,發表自己的觀點和看法。

  2 網路言論失範的具體表現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網路逐漸成為人們表達自己看法和觀點的一個重要平臺,但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是網路言論的失範。其網路言論失範的主要表現有:

  2.1 侵權性網路言論

  網路言論的侵權主要是由於涉及了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著作權等。這方面的例子數不勝數,其中引起人們廣泛關注的有百度文庫侵權案,在沒有徵得作者同意的情況下,把作品上傳到文庫供使用者免費下載,嚴重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權。中國作家組成了作家維權聯盟,對百度的侵權行為提出了抗議。

  2.2 政治性謠言

  網路由於是匿名的,因此給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機,他們在網路上散播不利於民族團結的各種言論,企圖搞民族分裂。比如,一些西方反動勢力詆譭中國改革開放三十五年所取得的成績,他們只對那些負面的東西感興趣。

  2.3 不道德的網路言論

  網路言論可以通過多種形式表達出來,其中主要包括文字、視訊、藝術和電子等等。色情網站的資訊也可以稱之為網路言論,這主要是因為其是視覺影像,它們的殺傷力非常大,比一本黃書的危害大千萬倍。類似的這些言論已經成為一種嚴重的社會公害,也是危害青少年健康的大敵。除黃色資訊外,一些不道德的網路言論也很多,比如名人的“豔照”等等。

  3 規範網路言論的建議和措施

  我們知道,任何自由都是有界限的,換句話說,就是隻有相對的自由而沒有絕對的自由。你的自由也可能成為他人自由的障礙。網路言論也是如此。針對當前網路言論失範的狀況,有必要採取一定的措施,對網路語言加以規範。

  3.1 健全有關網路言論的法律法規

  當前,關於網路言論自由的界限之爭非常激烈,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觀點,有人認為當前的網路言論還不夠自由,而有的則認為當前的網路言論已經威脅到和諧社會建設,筆者認為這兩種言論都有失偏頗。因此,必須加快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明確網路言論的界限,規範網路言論。

  3.2 實行網路實名制

  網路是一個虛擬的空間,網路言論的監控十分困難,因此,我國要實行實名制。當前,微博已經實行了實名制,事實表明,相比以前,微博生態已經明顯好轉,微博上也充滿了正能量。

  3.3 重視技術人才

  我們知道,不法分子的手段非常多,技術水平也非常高,其在網路上往往很活躍,但我們對其又束手無策。因此,我們必須重視網路技術人才的儲備,培養大批網路技術人才,提高網路言論的監管水平,使不法分子無可乘之機。

  4 結語

  當前,網際網路技術迅猛發展,網際網路已經走進了千家萬戶,網路言論成為人們言論自由的一種新形式。在網際網路上,人們可以更加便捷地發表自己的看法和觀點,但是也存在網路言論失範的現象。本文探討了網路言論的法律問題,即用法律來規範網路言論的問題。

  參考文獻:

  [1]方明.論網路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J].山東社會科學,2009,12.

  [2]劉正祥.網路言論的失範及其法律規制[J].政法學刊,2010,2.

  [3]孫茂華.網路言論自由與侵權問題的法律思考[J].華北科技學院學報,2012,1.

  篇2

  網路購物法律問題研究

  摘 要 網路購物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形態和經濟行為,其出現往往伴隨著新的法律問題。本文主要論述了現實網路購物中所出現的法律問題,繼而剖析了我國現行規制網路購物相關法律規範的困境,最終從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維度闡述了完善網路購物法律規制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 網路購物 法律問題 救濟 規制

  一、網路購物中的法律問題

  一責任主體確認難度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明確的規定了,為了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經營者在經營中應當標明他們真實姓名和商號名等資訊,便於出現糾葛時能很快確定責任主體。我們都明白,在傳統的購物體例中,每個商鋪都需要去註冊並且登記,消費者可以很清晰也很輕易的找到商家進行退換或者賠償,可是網路購物不一樣,網店具備假造性,准入的規定缺失,網路商家只需要一個網址店鋪就可以開店賣商品,致使網路商家的身份和資訊都是不明確的,這時候網路購物者要想找到商家絕對是難上加難的事,一旦發生了糾紛,網路購物者將無法進行權益的維護。

  二交易資訊保安難以保障

  一方面,侵犯網路購物者財產權。目前大多數網路購物者採取銀行卡支付方式購物,即電子支付。但現實情況是,網上支付的安全性極低,有太多的黑客或者不法人員進行盜取,盜走的個人資訊、銀行卡號及密碼、個人身份證號等資訊,導致各種重要資訊被洩露,不僅打擾到購物者的正常生活還極大侵害了網路購物者消費安全,致使消費者的財產權受到侵犯。另一方面,侵犯網路購物者隱私權。現在的網路購物者都需要進行實名註冊,而在網上購物時經常會被要求提供個人資訊,如真實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支付型別等,我們按照網路商家的要求提供了資料,則資訊和資料的擁有方則需承擔資訊保密的相關義務。但在司法實踐中,許多網路經營者一方面會把這些資訊留給自己用,用來推銷自己新出的商品,或者為了改變網路購物者給的差評,會不厭其煩的騷擾網路購物者去更改好評或者買新的商品,這些網路經營者已經嚴重侵犯了我們網路購物者的隱私權;另一方面也存在著資訊擁有者出賣消費者資訊的情況。

  三訴訟管轄難以確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了,因為合同引發的糾紛而提出的訴訟,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轄。網路購物的合同是跨地區的,要明確管轄法院是有相當大的挑戰性。第一,網路經營者無需真實地址就可以註冊,即便網路經營者提供了住所地也不是正確的住所地,這樣使得網路購物者尋找被告的住所地非常難,可能花費了極大的人力物力財力找到了被告住所地,確定了管轄法院,但是有多少人會為了一點雞毛蒜皮的事花費這麼多的力氣,不過大多數人是找不到被告的住所地的,如果身邊的網路購物者都是這樣失敗了,相信許多的網購者都會望而卻步,覺得自己受了點委屈上當受了騙就算了,不再追究。第二,條約實行地也很難確認。依據買賣合同的條約實行地規定,買方不分自己收貨還是送貨上門,都是買方自己取貨地是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是實物,則是郵方負責承擔;如果是虛物好比音訊視訊電子卡等等,則是發到買方的賬戶上就行,若買方的賬戶或者電子郵箱就在註冊地收的貨,那麼此時的條約實行地就是註冊地,若買方不在註冊地收取的貨物,這時很難確定條約實行地,進而也無法將管轄法院確定。

  二、我國網路購物法律規制現狀

  一制度現狀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至今已經實施了二十多年的時間,它的目的就是保護在傳統的交易辦法中消費者的權益問題。可是到現在為止我們國家也沒有出現專為網路購物權益的保護的制定法,所以我們現在也只能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處理網路購物出現的各種糾紛。從這裡也能知道,我國沒有成立一套完整的規範,就不能具體細緻的處理各種糾紛,應該有專門專治。

  2.《合同法》之規定。

  網路購物中呈現的條約基本上是滑鼠點選條約――網路中的格式條約:賣家將固定的內容提前制定以便反覆利用,規定兩方設立時、變更時、終止時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相關資料,買家就可以利用電腦或者手機等裝置進行點選購買來表示接受固定的資料內容,然後就確立了兩方的交易關係。但是這些固定的格式合同基本上都是保護賣家利益的工具,很難真正保護購物者的權益。

  3.《廣告法》、《產品質量法》之規定。

  其實人人都喜歡在網上購物很大一部分緣由是因為網上的價格要低於在店裡買東西。但是,我們看見的低價格是建立在假貨或者虛假的基礎上。還有據調查,超過大半部分的網路購物者對產品不滿意的理由都是產品的質量問題和產品與商家的描述不一致。對於網上的商家做出虛假的宣傳以及銷售假貨的行為,現在只有依據《廣告法》、《產品質量法》。

  二保護困境

  1.統一性的專門立法短缺。

  至今,我國都還沒有專門的規制網路購物的一系列或者系統的立法,只是以一些規制傳統購物方式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調整,即使出臺了些許有關的電子商務法,也是難以達到像對傳統購物那樣的保護力度,網路購物的專門立法嚴重短缺。

  2.相關規章現實應用性較差。

  近些年有不少地方性法規裡面會出現與網路購物相關的立法,這隻能說明我們已經開始認識到網路購物是個需要觸及的大問題,並沒有起到真正解決網路購物的相關問題的作用,這些都是簡單的、不成系統的、不全面的小法規小規章,實用性太弱。

  3.相關法規缺乏可操作性和針對性。

  用庇護我國的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相干法律法規去處置網路購物呈現的問題,這相當於簡化了程式性的規定,同時也輕忽了消費的人們、經營的人們以及網路的服務職員間的各類法律關係,網路購物不像傳統購物那樣,只有簡單的買方賣方,網路是一個多方體,而目前的法律法規是無法考慮周全各種法律關係。   三、我國網路購物法律問題完善建議

  一網路購物的立法建議

  1.出臺《電子商務法》。

  為了我國網路購物的健康發展,我們必須規範網路購物的市場,必須將散亂的不成整套的法規綜合起來,丟棄分割混亂的單個法規之間的各種衝突,所以我們需要一部完整統一的法規。該法規主要規定大範圍的總論指導性的規定,如果可以有更多的補充最好可以將其細節化,不過這樣制定起來非常具有挑戰性,必須要有高瞻遠矚的見解才可能完成,但是不管怎麼樣,我們首先必須建立起一個巨集觀上的網路購物者權益保護的規定,把握住未來網路購物健康發展的趨勢,這樣才能出現網路購物中的基本原則,有了基本原則,才能帶動起整個對網路購物權益保護的現狀改變,保證有一個完整統一的立法規制出現。

  2.完善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起初《消法》保護的就是傳統購物方式下的消費者利益,出臺這部法律為的就是幫助傳統消費者受害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這個法律目前還是隻適合傳統消費者進行維護利益,這對於現在這個網路時代是不公平的。現在只規定網路經營者的義務和網路購物者的權利,壓根不能讓網路購物者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網路購物並不是只有經營者和購物者的存在,還有網路平臺的提供者、網路支付手段的提供者、網路監督提供者以及物流配套服務,這些人員相當於處於法律的邊緣,法律不能管制這些人員,出現了這麼大的空缺,我們必須想盡辦法彌補,那就是趕緊將目前的《消法》增加大量保護我國網路購物者的權益保護的條款。

  3.完善《合同法》格式條款相關規定。

  在網路購物中,其實最重要的就是合同關係,將格式合同規範化科學化很重要。第一,立法必須強制網路經營者提供各種網路購物者須知的資訊;第二,立法必須強制網路經營者在制定合同條款的同時必須作出合理解釋或者適當提示。關於免責條款:網路購物中的免責條目也應當同時進行規制,儘管沒有絕對制止免責條目的利用。免責條款必須充分考慮到消費者的基本權益。當然,網路經營者若是以非常不合理的價格要求網路購買者,這是違背平等互利原則,這種條款肯定是無效的,法律規定不能夠給付和對待給付不是等價的,如果網路經營者乘網路購物者沒有經驗或者非常急切而作出的買賣行為,是可以撤銷的,因為這是顯失公平,所以這一系列免責條款的規定也必須強制規定網路購物。

  二網路購物執法與司法建議

  1.建立特別訴訟和仲裁製度。

  因為網路購物具備跨區性,因此,很難肯定一旦發生糾葛時訴訟地的詳細處所,網路購物條約實際是屬於買賣條約的,法律規定買賣條約首要確認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實行地,可是網路購物者沒有辦法很快或者精確找出被告經營者的住所地或者公司註冊地,條約實行地就更難找到了。所以應當成立起網路交易中專屬的管轄原則,借鑑外國經驗,譬如將消費者的住所地作為管轄法院是非常好的選擇,因為大多數都是網路購物者自身受騙或者受到侵害,網路消費者的住所地是好確認的,只要將被告經營者通知過來就可以進行,並且我們應該建立一個網路法庭,現在的科技發達,想必實現網上視訊來進行法庭的現場辯論是不難的,選擇專業人士來擔任法官,雙方也可以進行電子證據的傳達,讓法官最終作出判定,這樣可以比較輕鬆的維護網路購物者的合法權益,又可以降低網路購物者的訴訟成本以及提高網路維權的訴訟效率。

  2.建立消費者援助制度。

  許多網路購物者因為嫌麻煩或者資金不夠等這些原因,而無法及時獲得補償、賠償,甚至懼怕對方是大公司而不敢訴訟或者被大公司欺壓。建立起一個網路消費者援助制度能夠幫助到更多需要的人,降低了網路維權的各種壓力,目前已經有許多消費者援助機制慢慢建立起來,只是以前是主要維護傳統交易方式,如今應該得到改變,網路購物交易的方式一樣可以適用,援助制度主要包括提供法律諮詢、普及維權知識、對待嚴重受侵害的網路消費者給予義務的代理訴訟等等。我們需要的不僅是社會人士的援助,法院也應該加入到援助網路購物者的隊伍中來,如果我們真正做到了援助制度的實際效果,那麼網路購物才能健康發展,實現正義。

  3.完善網路付款安全保障制度。

  我們需要建立起安全的支付平臺,明確交易相關主體法律責任。網路購物必須就是通過網上支付系統,但支付中很容易就被竊取交易資訊,在此過程中,第三方支付平臺應當承擔更多責任。網路消費者相對於第三方支付平臺來說,是一個極其弱小的受害者,想要維權很難,所以第三方支付平臺必須做好防止黑客入侵或者各種的病毒的軟體,讓黑客停止侵害,同時也應該提醒每位網路購物者在支付時應該注意各種病毒軟體的介入,給出一些特別的警示用語,這樣能夠很好的讓網路消費者安心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同時必須讓網上銀行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將誠信提升,不能做出違背道德的事情,堅決禁止第三方支付平臺工作人員進行內幕破壞,實施網上搶劫。可能偶爾會出現網路購物者正在合理使用第三方交易平臺,並且也沒有黑客入侵,但是錢被扣光了,出現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應該確認銀行的工作出現了紕漏,網路購物者應該找到銀行進行索賠,銀行也應當進行賠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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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羅義.論網路購物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法制與社會.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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