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範本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年月日乙方與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了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幣種元貸款。為保障乙方向借款人發放的全部貸款債權的實現,甲方願意向乙方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共同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範圍為乙方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計收的複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二條 甲方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財產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清單載明見附件,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甲方承諾:
一保證對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在抵押期間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財產的完好無損。乙方如需對抵押財產的狀況進行了解,甲方應給予合作;
三對乙方要求保險的抵押物,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前辦妥抵押財產保險手續並保證到期續保;
四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有關評估、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事宜並承擔全部費用;
五依法向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第四條 抵押期間,由於甲方的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抵押物價值減少情況發生後30天內向乙方增補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財產抵押或有效擔保。
第五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內的損失,或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的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選擇:
一存入乙方指定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
第六條 在抵押期間,甲方出租抵押物應徵得乙方同意。
第七條 在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選擇:
一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
第八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一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三抵押的權利發生爭議;
四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五法人代表、住所、電話發生變更。
甲方發生前款一的情形應提前30天通知乙方;發生前款其他情形在事後7日內通知乙方。
第九條 甲方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如發生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足額清償,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後,借款人與乙方協議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有義務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延長抵押期間。
第十二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清償債務,乙方有權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雙方協商以抵押物折價實現抵押權。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一份,副本份,登記部門一份,由各執一份。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
抵押權人公章:
負責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
簽訂合同地點:
簽訂合同時間年月日
附件:抵押物清單
抵押合同編號:
序號抵押物
種類抵押物
憑證編號單位數量自報價值萬元
評估值萬元
銀行認可抵押率%
抵押價值%
保險單保險號碼起止時間
經抵押權人評估認定,清單所列抵押物抵押價值總額為萬元,抵押人對此無異議,並將下列檔案交抵押權人保管:
1.2.3.4.
本清單正本一式兩份,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各執一份,副本份,由各執一份,作為號借款合同附件。
抵押人公章: 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