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條碼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經2005年5月1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應用,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商品流通訊息化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的程式碼和條碼標識。

  我國採用國際通用的商品程式碼及條碼標識體系,推廣應用商品條碼,建立我國的商品標識系統。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條碼的註冊、編碼、印製、應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管理全國商品條碼工作。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以下簡稱編碼中心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負責全國商品條碼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廠商識別程式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按照本辦法核准註冊,獲得廠商識別程式碼。

  第二章 注 冊

  第六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可以申請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

  集團公司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條碼時,應當按規定單獨申請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

  第七條 廠商識別程式碼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申請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

  申請人應當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註冊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並提供影印件。

  第八條 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初審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簽署意見並報送編碼中心審批;對初審不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將申請資料退給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對初審合格的申請資料,編碼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交納的有關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程式。對符合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向申請人核准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編碼分支機構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獲准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的,由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資格。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

  一不能出示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檔案的。

  二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組織或單位,非本單位使用廠商識別程式碼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際物品編碼協會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編碼中心應當定期公告系統成員及其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

  第三章 編碼、設計及印刷

  第十三條 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及印刷應當符合《商品條碼》GB12904等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編碼中心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廠商識別程式碼。

  第十四條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商品程式碼,向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通報編碼資訊。

  第十五條 企業在設計商品條碼時,應當根據應用需要採用《商品條碼》GB12904、《儲運單元條碼》GB/T16830、《EAN·UCC系統 128條碼》GB/T15425等國家標準中規定的條碼標識。

  第十六條 從事商品條碼印刷的企業可以向條碼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取得印刷資質。獲得印刷資質的印刷企業,可優先承接商品條碼的印刷業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印刷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印刷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

  印刷企業接受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時,應當查驗委託人的《系統成員證書》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檔案並進行備案。

  第十八條 條碼工作機構鼓勵系統成員和相關單位委託具有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企業印刷商品條碼。

  第四章 應用和管理

  第十九條 系統成員對其廠商識別程式碼、商品程式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

  第二十條 系統成員不得將其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准註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的條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商品條碼。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積極採用商品條碼。銷售者在其經銷的商品沒有使用商品條碼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店內條碼。店內條碼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店內條碼》GB/T 18283的有關規定。

  生產者不得以店內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使用。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同等效力的證明檔案。

  第二十四條 銷售者不得經銷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品。

  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資訊處理費等費用,干擾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

  第二十五條 在國內生產的商品使用境外註冊的商品條碼時,生產者應當提供該商品條碼的註冊證明、授權委託書等相關證明,併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備案,由編碼分支機構將備案材料報送編碼中心。

  第二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負責組織全國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引導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提供者積極採用國際通用的商品程式碼及條碼標識體系,使用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質量,提高企業在商品生產、儲運、配送、銷售等各環節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續展、變更和登出

  第二十八條 廠商識別程式碼有效期為2年。

  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程式碼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登出其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系統成員資格。

  第二十九條 系統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資訊發生變化時,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內,持有關檔案和《系統成員證書》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廠商識別程式碼的,應當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第三十一條 已被登出廠商識別程式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經登出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條碼。

  第三十三條 編碼中心應當定期公告已被登出系統成員資格的企業名稱及其廠商識別程式碼。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系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條碼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未經核准註冊使用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偽造商品條碼的,或者使用已經登出的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准註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等不正當費用的,供貨商可依法要求退還。

  第三十八條 本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條碼工作機構的管理與監督。因條碼工作機構及工作人員的失誤,給系統成員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從事商品條碼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商品條碼是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程式碼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資訊的標識。

  零售商品程式碼與條碼是指以滿足零售掃描結算為主要目的,而為商品單元編制的程式碼和條碼標識。

  非零售商品程式碼與條碼是指以滿足非零售結算為目的,而為商品單元所編制的程式碼和條碼標識。在流通環節中,可以對該商品單元進行定價、訂購或開據發票。

  物流單元程式碼與條碼是指對物流中臨時性商品包裝單元所編制的程式碼和條碼標識。

  位置程式碼與條碼是指對廠商的物理位置、職能部門等所編制的程式碼與條碼標識。

  廠商識別程式碼是指國際通用的商品標識系統中表示廠商的惟一程式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

  商品程式碼是指包含廠商識別程式碼在內的對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資產及服務進行全球惟一標識的一組數字程式碼。

  店內條碼是指商店為便於商品在店內管理而對商品自行編制的臨時性程式碼及條碼標識。

  第四十三條 商品條碼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基本資訊

  通過

  2005年5月1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施行日期

  2005年10月1日

  資料背景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釋出會情況

  2005年10月27日,新修訂的《辦法》頒佈實施新聞釋出會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新聞釋出廳舉行。國家質檢總局和標準委的有關領匯出席新聞釋出會並發表講話。中央電視臺、北京電視臺、中國質量報、國門時報等多家媒體也出席了此次新聞釋出會。

  商品條形碼有哪些種類

  1UPC碼

  1973年,美國率先在國內的商業系統中應用於UPC碼之後加拿大也在商業系統中採用UPC碼。UPC碼是一種長度固定的連續型數字式碼制,其字符集為數字0~9。它採用四種元素寬度,每個條或空是1、2、3或4倍單位元素寬度。IPC碼有兩種型別,即UPC-A碼和UPC-E碼。

  2EAN碼

  1977年,歐洲經濟共同體各國按照UPC碼的標準制定了歐洲物品編碼EAN碼,與UPC碼相容,而且兩者具有相同的符號體系。EAN碼的字元編號結構與UPC碼相同,也是長度固定的、連續型的數字式碼制,其字符集是數字0~9。它採用四種元素寬度,每個條或空是1、2、3或4倍單位元素寬度。EAN碼有兩種型別,即EAN-13碼和EAN-8碼。

  3交叉25碼

  交叉25碼是一種長度可變的連續型自校驗數字式碼制,其字符集為數字0~9。採用兩種元素寬度,每個條和空是寬或窄元素。編碼字元個數為偶數,所有奇數位置上的資料以條編碼,偶數位置上的資料以空編碼。如果為奇數個數據編碼,則在資料前補一位0,以使資料為偶數個數位。

  439碼

  39碼是第一個字母數字式碼制。1974年由Intermec公司推出。它是長度可比的離散型自校險字母數字式碼制。其字符集為數字0—9,26個大寫字母和7特殊字元,共43個字元。每個字元由9個元素組成,其中有5個條2個寬條,3個窄條和4個空1個寬空,3個窄空,是一種離散碼。

  5庫德巴碼

  庫德巴碼CodeBar出現於1972年,是一種長度可變的連續型自校驗數字式碼制。其字符集為數字0—9和6個特殊字元,共16個字元。常用於倉庫、血庫和航空快遞包裹中。

  6128碼

  128碼出現於1981年,是一種長度可變的連續型自校驗數字式碼制。它採用四種元素寬度,每個字元由3個條和3個空,共11個單元元素寬度, 又稱11,3碼。它由106個不,同條形碼字元,每個條形碼字元有三種含義不同的字符集,分別為A、B、C。它使用這3個交替的字符集可將128個ASCII碼編碼。

  793碼

  93碼是一種長度可變的連續型字母數字式碼制。其字符集成為數字。0-9,26個大寫字母和7個特殊字元以及4個控制字元。每個字元由3個條和3個罕,共9個元素寬度。

  849碼

  49碼是一種多行的連續型、長度可變的字母數字式碼制。出現於1987年,主要用於小物品標籤上的符號。採用多種元素寬度。其字符集為數字0-9,26個大寫字母和7個特殊字元、3個功能鍵F1、 陀、F3和3個變換字元,共49個字元。

  9其他碼制

  除上述碼外,還有其他的碼制,例如25碼出現於1977年,主要用於電子元器件標籤;矩陣25碼是11碼的變形;Nixdorf碼已被EAN碼所取代Plessey碼出現於1971年5月主要用於圖書館等。

  2、按維數分類

  1普通的一維條碼

  普通的一維條碼自本問世以來,很快得到了普及並廣泛應用。但是由於一維條碼的資訊容量很小,如商品上的條碼僅能容13位的阿拉伯數字,更多的描述商品的資訊只能依賴資料庫的支援,離開了預先建立的資料庫,這種條碼就變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而條碼的應用範圍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2二維條碼

  除具有普通條碼的優點外,二維條碼還具有資訊容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偽性強、易於製作、成本低等優點。

  美國Symbol公司於1991年正式推出名為PDF417的二維條碼,簡稱為PDF417條碼,即“行動式資料檔案”。FDF417條碼是一種高密度、高資訊含量的行動式資料檔案,是實現證件及卡片等大容量、高可靠性資訊自動儲存、攜帶並可用機器自動識讀的理想手段。

  3多維條碼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們圍繞如何提高條形碼符號的資訊密度,進行了研究工作。多維條形碼和集裝箱條形碼成為研究、以展與應用的方向。資訊密度是描述條形碼符號的一個重要引數據,即單位長度中可能編寫的字母個數,通常記作:字母個數/cm。影響資訊密度的主要因素是條、空結構和窄元系的寬度。

  128碼和93碼就是人們為提高密度而進行的成功的嘗試。128碼城1981年被推薦應用;而93碼於1982年投入使用。這兩種碼的符號密度均比39碼高將近30%。隨著條形碼技術的發展和條形碼三制的種類不斷增加,條形碼的標準化顯得愈來愈重要。為此,曾先後制定了軍用標準1189;交叉25碼、39碼和Coda Bar碼ANSI標準MH10.8M等。

  同時,一些行業也開始建立行業標準,以適應發展的需要。此後,戴維·阿利爾又研製出49碼。這是一種非傳統的條形碼符號,它比以往的條形碼符號具有更高的密度。特德·威廉姆斯Ted WilliamsGFI988推出16K碼,該碼的結構類似於49碼,是一種比較新型的碼制,適用於鐳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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