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財政風險的法律控制論文
在我國,人們通常傾向於按照具體財政活動型別劃分財政風險,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談我國財政風險的法律控制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淺談我國財政風險的法律控制全文如下:
一、財政風險的界定
所謂風險,是未來可能發生的危險。而財政風險是在財政領域,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會發生的危險。目前我國財政界對財政風險的內涵,主要是從財政收支的角度進行界定的,核心問題在於財政的債務承受狀況、承受能力以及債務變動對財政收支平衡的危害。結合財政債務變動和中央財政的調控能力,一些學者又把財政性資金在各個部門、各層環節之間的配置結構及 其變動趨勢,也作為衡量財政風險的一個重要內容。概括而論,當前我國的基本觀點認為,財政風險是指財政收支之間的不平衡關係以及財政不能提供足夠的財力維持國家機器正常運轉和國民經濟良好執行,從而造成社會危害的可能性。就其具體內容,大致可以按寬和窄兩個口徑劃分財政風險。
一窄口徑財政風險。
即以財政赤字等財政直接負債衡量財政風險,主要指標是《馬斯特裡赫特條約》規定的“歐元區”成員單位的財政健全標準,即財政赤字不能超過GDP的3%、財政赤字餘額不能超過GDP的60%國內稱之為赤字率和債務率。2002年我國財政赤字佔GDP的比例為3%,但我國財政赤字餘額佔GDP的比重還只有16%,由此而看,我國財政還有一定的舉債空間。
二寬口徑財政風險。
1.所有債務。這一指標主要由以下部分構成:國有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帶來的風險、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經營帶來的風險、財政投融資帶來的風險、外債帶來的風險和社會保障支出帶來的風險。依照該標準使我國實際的財政風險遠大於財政直接負債規模。
2.財力的結構變動。一是財政性資金的橫向分佈情況,其主要衡量指標是預算內外、體制內外資金的規模和比例關係。其基本觀點是預算外和體制外資金過大,意味著財力過於分散,財政的巨集觀調控能力也因此大大削弱。二是財政性資金的縱向分佈狀況,其主要衡量指標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收入的規模和比例關係,一般用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和中央財政收人佔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即“兩個比重”為標準。其基本觀點是,目前發達國家的“兩個比重”一般是40%和70%,發展中國家的“兩個比重”一般是25%和60%。[1]
二、對財政風險的控制手段之一:法律控制
對風險的處置方式有很多種類,法律控制是其中較為有效和直接的方式,而且對於財政這一關涉到國計民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只有通過國家立法並且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管理,才符合政治管理理論和立法法中規定的要求。
財政風險在各國的表現不盡相同,因此對不同的風險所採取的應對手段也略有差別,本文將從中國現階段的財政風險的體現,從應然和實際兩個角度來看對財政風險的法律控制的表現。
一綜合債務構成的財政風險的控制方式:調整納稅物件和納稅額
國有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經營、財政投融資、外債和社會保障支出帶來的風險是當前造成我國財政風險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別是國有企業。我國國有企業的現實問題很多,諸如經濟結構不合理、高負債率、低利潤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困難,國有企業多餘職工的分流和再就業,等等。所有這些問題,無一不與財政有關。政企關係不清集中體現在企業與財政關係不清上,企業改革的各種風險必將形成財政風險。
94年稅改後,對於企業所得稅方面實現了內資和外資企業的統一,但是在其他很多方面卻依然是內外有別。對於國企,國家實質上給予其很多優惠政策,可是他們沒有充分利用,反而將這些機會發展成了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在我國加入WTO後,對於外資企業應該採取國民待遇原則,所以我們要更好地處理兩者之間平等互促的關係,在稅率的繳納和納稅物件的選擇上考慮多方因素,協調好關係,減少國企引發的財政風險。
二財政結構橫向層面的財政風險的控制方式:完善預演算法
主要是預算外和體制外預算資金過大,意味著財力過於分散,財政的巨集觀調控能力也因此大大削弱。我國目前的預算體制仍然相當薄弱,因此要加強預算硬約束,統一財政資金管理,實行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要增強其作為國家財力計劃的法律約束力和技術穩定性,嚴肅預算編制,嚴格執行預算。目前,我國已經開始部門預算編制試點,試行零基預算編制方法,這是增強預算約束力的有益嘗試。
之所以會產生如此多的預算外資金,正是因為我們採取的預算編制是綜合的,沒有分專案細化,從而使得預算在很大程度上無法清晰明確地體現真正的統籌,在一定程度上為預算外資金的存在提供了“溫床”,導致財政風險出現的可能性增加。同時,維護財政資金的統一性也很重要,財政資金的所有權歸各級政府,管理權屬各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財政資金符合財政資金的屬性,也是降低財政風險的重要途徑。
三財政結構縱向層面的財政風險的控制方式:明確中央地方的稅收許可權
中央和地方的稅收許可權是一個焦點問題。政府間關係是一種地緣關係,這種關係首先表現為經濟上的相互依賴性,其次才是行政權力範圍的地緣性。下級政府部門在財政權力上缺乏自主性,因而也就沒有責任心,形成了濫用財權,浪費財力的局面。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不清晰,而公共管理中,權、責、利三者是緊密結合的,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應該大體一致,符合比例原則。我國現行體制下的財政平衡需要兼顧“中央與地方”的縱向平衡和“地方與地方”的橫向平衡,這造成了近年來中央政府“結構性剩餘”無法彌補地方“結構性赤字”的尷尬。財政體系出現了“兩頭弱化”的明顯特徵:中央財政和縣鄉以下基礎財政積弱明顯。中央財政以稅收的超常增收和輝煌舉債才是彌補了其本身財力的不足,但這多少帶有“涸澤而漁”的味道;基層財政則是寅吃卯糧,兼有腐敗。
對此,可考慮先在中央和省兩級財政之間進行財權和事權的界定,在部分省市進行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試點,並附以地方財政破產製度。否則中央財政的債務包袱就會重不可抑,中央財政的權威就會逐漸弱化。
四國債發行的不合理造成財政風險的控制方式:建立國債專項預算
國債導致的財政風險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量大造成的過度風險;二是結構不合理造成的風險;三是使用不當造成的風險。[2] 我國國債增長速度遠高於國民經濟發展的速度,屬超常發展。加之我國國債管理手段落後,國債的使用效率不高,長此下去,勢必產生不利後果,形成赤字政府的惡性迴圈。
對此,應該實行國債專項預算管理,像管理基金一樣管理國債,真正發揮國債的應有作用。同時,應該給予地方一定發行國債的權利,但是這種債券的位階和享有的權利低於中央發行的債券。地方發行國債一方面可以彌補在中央和地方稅收不平衡條件下,地方財政的不足,同時地方國債能夠有效地用於當地的建設,在發行和推廣上容易鋪開,帶來較多的基建資金;但是發行債券畢竟是作為一種負債行為,從而對地方政府使用這筆資金形成一種有效有力的監督,在間接上也減少了中央對地方政府的失誤造成大筆負債而清償的責任。
總之,通過法律手段來預防和控制財政風險是比較可行和有效的,也是法治社會和財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大力推進,使我們的財政日益穩健。
論中國的財政風險的法律控制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