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為振興出口採取的財政政策
戰後日本政府十分重視對外貿易,奉“貿易立國”為基本國策、主管對外貿易的通商產業省成立伊始(1949年5月),就把其使命確定為“改變產業行政方向,即由以往的國內經濟中心主義轉向國際通商主義,由此確立參與國際經濟體制的態勢,謀求出口產業的迅速發展。”戰後日本政府的第一本《通商白皮書》(1949年度版)亦在前言中疾呼“必須採取一切措施和一切努力集中力量振興出口”,並且提出了“或是出口,或是死亡”的口號。
為了振興出口日本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其中最重要就是財政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這些政策和措施對我國採取有利的財政政策和措施鼓勵出口是有很大的啟示。
1、出口所得扣除制度。
1953 年日本政府作為“賦稅特別措施”之一創立了“出口所得扣除”制度,該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按一定比率允許把來自出口的收入計入成本(不列為徵稅物件)來刺激出口。可以計入成本的比率為:商社出口收入的1%、廠家出口收入的3%、成套裝置出口收入的5%或該項出口貿易純盈利的80%,兩者當中數額低的一方可列入當年的成本之中。這一制度由於違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關於禁止貿易補助金的國際宣言,被迫於1964年3月廢除。但是,緊接著日本政府又創立了新的鼓勵出口的減免稅措施。海外交易等增額折舊制度。
這~制度是1961年模仿法國的作法而採取的措施;目的是促進出口企業的裝置更新以提高出口競爭能力。該制該規定,凡滿足~定條件的企業可以將折舊率提高80%(由於折舊部分可以計入成本,所以允許提高折舊率就起到了減免稅的作用)。當時日本政府提出的條件為:
(l)、該結算期的出口交易收入總額超過基準年度的出口額。
(2)、該結算期的出口比率超過基準年度的出口比率。
由於決定鼓勵標準不是出口的絕對金額,而是增加額和出口比率的提高,所以刺激效果更大。為了增加出口產業的內部留成、促進出口產業的現代化,根據通產省通商局和貿易振興局的要求,1966年進~步將“增額比率”由80%提高到100%。1968年在修改振興出口稅制時又將“出口增額折舊制度”改為“海外貿易等增額折舊制度”,即其物件由一般商品出口擴大到技術出口。
上述折舊制度先後實行了10年,許多出口企業都利用過這一制度,它對促進日本企業的裝置現代化、增強日本出口競爭能力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技術等海外貿易所得特別扣除制度。
該制度是1959 年為振興技術而設立的,適用物件為對外轉讓或提供工業所有權以及其它技術權利時收入。該制度規定,企業出口上述技術時,其收入額的50%可以計入成本而免徵所得稅。1964年3月日本政府決定廢除“出口所得扣除制度”之後,為了振興技術出口,“技術等海外貿易所得特別扣除制度”不但繼續予以保留,而目擴大了範圍,即在技術出口收入以外追加了諮詢和運輸等業務收入。同時,又把技術出口收入的“扣除額”從50%提高到 70%(諮詢和運輸收入的扣除額分別為 20%利 30%)。上述物件範圍後來在 1965年和 1968年再次擴大到對外修理加工收入、建設承包收入以及農業技術指導收入等。 1972年日本政府根據國際收支和外匯儲備狀況的變化,扶定縮小“特別扣除制度”的運用範圍,但仍保留了對工業所有權、著作權和技術服務收入的“特別扣除 ”。
3、中小企業開拓海外市場準備金制度。
該制度是在1964年廢除“出口所得扣除制度”後採取的振興出口的政策。目的在於減輕出口企業轉換出口市場和開發新商品時的費用負擔。該制度規定,商社和廠家可以按一定的比率把海外貿易收入的一部分作為準備金積累起來,這種準備金可以計入成本而免徵所得稅。可以計入準備金的比率,最初規定商社為 0.5%、廠家為l.5%,1966年分別提高至 l和 2%。 1969年再次進行修改時,使這一制度更有利於中小企業,並且增加了優待“出口有功企業”的規定。1972年以後,上述制度的適用範圍開始縮小,但制度本身~直持續到現在。現行制度規定企業可以計入準備金的出口貿易額比率為: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上、5億日元以下的商社為1.76%,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下的商社為1.04%;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上、5億日元以下的廠家為2.44%,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下的廠家為14.l%。
4、直接與間接出口補貼。
直接補貼主要為出口商品採取“雙重價格”制度—一外銷價格低於國內價格,差價部分由政府提供一部分的補貼。這種補貼主要用於兩種情況,一是為了某種商品開拓新市場。在開拓新市場之初,由於企業處為劣勢,常常無利潤可言,而且還會出現虧損,政府為了鼓勵新產品開拓市場取得成功,便採取了這種措施;二是為某種商品克服因國內銷售不振所造成的困難。
在提供間接補貼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50年代初期日本政府通過向造船差價通過食糖配額進行的補貼。當時振興船舶等成套裝置出口對於日本擴大出口和促進商品結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日本船舶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卻相當弱。1954年初,日本政府為了鼓勵船舶出口決定向船舶差價提供進口古巴食糖的配額,藉以彌補出口船舶所造成的虧損。當時古巴食糖的進口價格為每噸86美元,比國內批發價格低30美元。這種辦法使造船廠家可以把出口船價格降低20-30%,從而促進了船舶的出口。據統計,當時造船廠家利用食糖進口配額共計出口船舶42艘(85.5萬噸),合同金額達1億多美元。
5、重要機械特別折舊制度和出口特別折舊制度。
這兩個制度主要是以促進企業推行合理化和裝置現代化為目的而於1951年制定的。“重要機械特別折舊制度”規定,為了促進企業出口和裝置更新、提高國際競爭力,政府指定的機械裝置可以實行“增額折舊”,即縮短新舊期,其中“合理化機械”在頭一年度即可以折舊50%,試驗用機械裝置可在第~年度折舊50%、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分別折舊20%。
“出口特別折舊制度”規定,對於增加出口的企業,可以根據出口比率增加的程度分配“特別折舊制度”。 1964年度的“特別折舊制度”為普通折舊額乘以出口比率的 80%, 1966年度則改為乘以出口比率的100%。
上述財政的優惠措施的受益者主要是鋼鐵、汽車、造船、機械和電機等行業,這些行業都屬於日本主要的出口行業(有的是後來成為重要出口行業)。以汽車為例,1956年三家主要四輪汽車廠家因屬於“重要機械免稅制度”指定的行業,在其利用進口外匯配額進口的19.54億日元機床中就有15.83億日元是免稅的,免稅額達2.38億日元。汽車行業又屬於“企業合理化促進法”所規定的“指定行業”,為此在其1952年至1956 年期間的2.29億日元總投資額中,有16.6%(3800億日元)被允許實行“特別折舊”。
中國財政政策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