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方面的論文
在現階段,中國的金融行業是操作在一個單獨的混合過渡期。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金融混業經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
摘要:近期以來,隨著金融行業快速且深入的發展,我國的金融結構已經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單一模式的運作的方式逐漸被模糊,漸漸的出現了混業經營的現象。其次是,在金融監管領域出現了部分子行業,現在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已出現混合的趨勢,並且多風險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難以尋找對策。因此,必現有的金融監管模式然要作出適當的調整和改革。在未來的金融監管面對的諸多問題,應充分借鑑國際金融監管和經驗的原則並參考監管模式,依據中國的實時國情進行不同發展階段混合經營,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關的監管機構,將混合金融監管的方法來統一,在監管模式進行過渡的同時,進而逐步取得重大的突破。
關鍵詞:金融混合經營;金融監管體系;提高
在現階段,中國的金融行業是操作在一個單獨的混合過渡期。面對內部和外部環境的衝擊,中國政府已逐步放寬政策,銀行,證券,保險及其他金融服務分管經營模式已經出現了相互交叉的趨勢。因此,從分業經營改革成混業經營整合現有資源,這是中國金融改革的必經之路,是完善混合金融監管體系建設中穩步推進實施的前提。
1、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現狀及發展
伴隨著在不斷變化的國際金融形勢和我國的金融改革進一步深化,原配套單獨運營的制度已經不適合如今金融法律法規不斷改進,更多的市場經濟系統及技術監管標準大大提高並完善的狀況。實踐證明,單獨的管理運營系統已明顯阻礙的了金融業的發展,金融創新緩慢,實施獨立的經營管理系統,風險高於金融機構混合的機構。在此背景下,原來使用的單獨操作的線基本是轉成混合模式,這將是國家的需要也是國際的趨勢。
獨立管理的金融背景的行業,在世界金融業是經常出現的,我們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獨立的管理系統,主觀意識上就分開了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相互聯絡,制約金融機構可持續的能力,難以創新的金融企業很難發展。因此,中國的金融行業在國際金融體系不斷整合所帶來的趨勢下,混合經營漸漸的成為我國金融業發展的作業系統的基本目標。近幾年以來,伴隨著金融體系改革的政策逐步放寬,對金融機構混合,要考慮的是怎樣提高效率和穩定性,最終提高國際競爭力。在目標值追求量化的同時,中國的金融機構要在金融行業要提前預防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風險。所以,為了適應全球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必須建立混合式的中國金融體系,並隨之配套金融監管體系,是我們面前的重要且是刻不容緩的問題。
2、我國金融混業監管模式的構建
2.1維持現狀,同時借鑑國際先進經驗
目前,我國的金融業的發展仍處於早期階段,金融業各行的區分特點也較為突出明顯的,提高我們現有的金融監管,出臺相應的協調機制是首要任務。我們目前的監管體系已經維持了很多年,它的發展與管理是十分困難的,如在很少的時間內全面的改革更是雞蛋碰石頭。因此,現在維持“一行三會”現有的監管模式十分必要,同時完善“一行三會”中的金融監管協調能力,及時向有經驗的國際金融監管界機構吸收先進的管理經驗,在改善國內金融法規和規章的同時,參與制定國際金融混業經營的措施,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
2.2構建統一監管模式
從我國的實際國情來看,我國處於將會長期處於發展中國家的狀態,從長遠看,為了應對長時期的發展狀態,我們針對金融部門的發展趨勢,需要專門建立一個能夠對金融部門形成監管機制的有效監管部門。從整個世界對於金融混業經營改革的背景下看,我國處於混業經營的初期階段,現在還不算成熟,需要通過建立一個有效的監管機構來將一些可靠、及時的資訊反饋給金融部門,從而幫助和監管金融市場更健康和更好的發展,從而促進我國金融部門實現混合經營的目標。很顯然,這對於我們還是一個長遠的目標,要循序漸進,逐步改變思維。我國需要在長期的實踐模式改革中摸索,最終形成一個適合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在混業經營下的監管模式,方能使金融監管確保金融業的健康向前發展。
2.3 建立專門金融監管協調機構,提升金融監管協調的效能
為了促進混合金融監管協調效率的提高,應該建立一個專門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門,發揮協調的角色,打破資訊封閉現象。如果我國建立監管協調機構,可以在國務院的直接領導下,建立各金融監管協調金融監管機構組成的協調委員會,委員會是常設機構,由國務院委員會負責人主持,監管協調機構負責人輪流負責財務工作,每季度組織召開委員會,特殊情況也可能會在緊急情況下召開。委員會負責組織與金融穩定和金融監管的重大問題上的討論研究及制定措施,統一監管金融機構的政策和業務開展情況,以根除資訊不對稱帶來的影響,及時組織先有部門處理金融機構難以解決得問題。最重要的是,金融監管委員會有充分的法律權力進行合理干涉,以確保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協調的結果,確實執行和落實到位,反之,執行監管不當的不給予一定的處分。
總之,對於金融部門的混業經營而言,它是在整個全球化市場的自由化環境下所產生的,混業經營對於促進我國金融部門整體結構變化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市場經濟的環境下,金融部門的混業經營一家成為一種發展趨勢,是未來金融部門發展的必要階段,只有通過這一條路才能在未來的發展道路中走的更遠。但是,對於我國的實際國情而言,我們不能在發展過程中強行的進行金融結構的改革,而且這種辦法也無法適應於我國的實際情況,所以,在短期時間裡想要做到金融部門的混業經營改革,我們一定要堅持在保證目前金融結構穩定基礎之上,才可以進一步的開始下一步的改革。在保持當前金融系統穩定和連續發展的同時,預防金融系統性危機,循序漸進的監管模式,逐步促進混合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及相關建設是最佳的發展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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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研究與探討
摘 要:研究金融監管理論並積極推進金融監管體制創新,是我國金融業現實發展的迫切需要。在新的國際和國內金融形勢下,通過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定義論述,制定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評價框架,希望能夠對有關方面起到一些參考作用。
關鍵詞:金融監管 體制創新 評價框架 效用假說
一、引言
金融監管是一種補救市場失靈,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穩健和有效執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並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安排。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體制創新之間是一個相互博弈的作用過程。由於監管體制的時滯,監管方几乎總是處於被動反應狀態。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行為簡單地看是盈利動機驅使,從深層次看卻是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相對落後,阻礙了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向更高階階段發展。沒有永遠成功、有效的或者永恆不變的監管體制,所以才要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不斷的創新。
二、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含義
從熊波特的創新理論出發,結合金融監管體制的定義來理解國際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含義。金融監管體制創新是指那些便利獲得被監管者的資訊、適應金融監管全球化的技術進步,以及新的金融監管體制理論和更發達更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組織模式的出現。
金融監管體制創新都是為了替代當時己經成為金融發展阻礙的金融監管體制。率先進行體制創新的國家都是為了化解本國金融業發展的阻礙,所以每一次的體制創新都是對原有體制的揚棄,這就是體制創新的表現,新的體制成為隨後一個時期金融穩定發展的保障,這就是制度創新的意義所在。所謂金融監管體制的根本層面,就是金融監管主體構成。這也就決定了金融監管主體結構的變化是金融監管體制創新重要表現。一國政治、經濟和社會條件的變化,以及創新――監管――再創新――再監管的動態博弈,決定了金融監管的體制的變革,我們要從金融監管體制變遷的含義、背景和原因與目的進行分析 。
三、制定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評價框架――金融監管的效用假說
各國之所以變革其金融監管體制,其原因必定是新的體制要好於舊的體制,但是,體制變革的好處往往取決於各國具體的條件。這裡,嘗試根據微觀經濟學最基本的效用理論,解釋金融監管體制創新,從而得到一個完整的分析框架,以更好地對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效果給出一個全面綜合的解釋。
各國對金融活動的監管所要實現的兩個最主要的目標就是保證系統性穩定S和保護消費投資者的利益C 。S與C就類似於我們在進行效用分析時的兩種商品,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為了取得相同程度的系統性穩定和消費投資者保護,所需要支付的成本是一定的,也就是說,兩目標的相對價格是不變的,即ps/pc=,則有金融監管的效用函式U=US, C 。這裡的監管效用,並不是指單個的監管機構的效用,而是指全社會的總體監管行為所取得的效用,這往往就不只包括監管機構,也可能包括中央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門,也即對金融市場的人為干預所要達到的總效用。
一國的金融監管能力取決於該國的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和金融監管的體制安排模式等諸多因素。金融監管體制的變動,必然會對金融監管的效用產生影響。一般說來,可以將體制變革的效用分為:體制變革後的收入效應、體制變革後由於兩目標價格變化所帶來的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
首先是體制變革的收入效應。即指通過變革金融監管體制,使得一國金融監管能力發生了變化,也即金融監管預算線的變動。例如,將原來分散的金融監管部門整合為一個綜合性的金融監管機構,能夠帶來規模經濟,也即降低了監管的體制成本,從而提高了金融監管能力。
其次是相對價格的變化而帶來的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金融監管體制發生變化後,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由於監管能力的提高而獲得體制變革的收入效應,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用,但是,正如前而所討論的那樣,體制變革後由於新體制對不同金融監管目標評價可能發生某些轉變,這樣它要取得相同程度的金融監管目標所要支付的成本也會發生改變。我們假設整個社會對於金融監管各目標的偏好不變。
這樣,我們就可以將這種改變視為兩目標的相對價格發生了變化。許多人已經指出,新成立的獨立於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機構,往往更加重視消費投資者保護的目標,其採用的監管技術也會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即改進有利於消費投資者保護的監管技術。
也就是說,兩目標相對價格隨著監管目標和技術的轉變而變化了,即C的價格相對下降,S的價格相對上升。同樣,為了取得等同的系統性穩定的目標,將中央銀行監管職能分離併成立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往往需要與中央銀行和則政部等部門進行緊密的交流與合作,其相應的成本也會增加,這也可以視作系統性穩定S價格的上升。
由此可見,兩目標相對價格發生變化,金融監管的效用下降。與一般的效用分析一樣,兩目標相對價格的變化對金融監管效用的影響也可以分解為價格效應和收入效應。
通過對由監管體制變革所帶來的收入效應,與體制變革後兩目標相對價格的變化所帶來的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之和進行比較,我們就可以判斷金融監管體制變革是否提高了金融監管的效用 。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監管效用假說,只是試圖給有關監管體制改革效果的討論提供一個統一的分析框架。這個假說本身是以微觀經濟學的效用理論為基本出發點,其隱含的假設條件十分簡單,如它假定金融監管的兩個目標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計量的,金融監管的成本與收益也是可以計量的,兩目標的關係也符合正常商品的性質,而金融監管預算線也符合消費者預算線的性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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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方面的畢業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