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反恐形勢與政策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7日

  “9·11”事件後,中國採取了一系列反恐措施,但是面對日益嚴重的恐怖威脅,中國的反恐政策需要進一步完善。然而我們該如何寫有關反恐的形勢與政策論文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關於當前中國反恐政策探析》

  [論文關鍵詞]“9·11”事件;恐怖主義;中國;反恐政策;預防和打擊

  [論文摘要]“9·11”事件後,中國採取了一系列反恐措施,但是面對日益嚴重的恐怖威脅,中國的反恐政策需要進一步完善。主要措施為:進一步加強國家間反恐合作,完善國內反恐立法,重點加強城市反恐,切實加強防範控制措施,妥善處理國內民族宗教矛盾。編輯。

  “9·11”事件後三年來,全球範圍的各種恐怖主義活動不僅沒有隨著打擊力度的加強而消失,反而不斷增加。恐怖主義日益成為全球性問題中最嚴重的一種。目前來看,恐怖主義對中國的侵害尚不突出,但隨著中國國際地位的不斷提高和國際交流的不斷擴大,中國會面臨更多恐怖主義的影響和威脅。因此,中國應該加強預防和打擊恐怖主義的力度。“9·11”事件後,中國採取了一系列反恐措施,如加強國際反恐合作、加強反恐立法、建立健全反恐協調機制等,反恐實力不斷增強。但是,面對日益嚴重的恐怖威脅,中國反恐政策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進一步加強國家間反恐合作

  當前國家間反恐合作是通過國際性的多邊公約和區域性的地區公約進行,這些公約使各國在反恐的基本原則方面達成共識。但國家間反恐合作也存在不足:首先,現有的國際反恐公約基本上是針對特定行為制定的,缺乏一部切實可行的統一的國際反恐怖主義犯罪公約,主要是因為國際社會未能就恐怖主義的定義達成共識。而且,國際反恐條約缺乏強制執行效力,它只能採取間接模式,即各締約國通過國內法系統把國際公約的制裁性規範適應於恐怖主義犯罪分子。其次,國家間反恐合作內容有待突破和創新。目前許多國家間合作侷限於共享資訊情報資料、引渡罪犯等傳統的司法合作模式,而現代恐怖主義犯罪的技術手段不斷更新,活動範圍不斷擴大,犯罪形式複雜多變,目前的這種合作內容已經不適應於恐怖主義活動的新特點。再次,國家間反恐合作的具體措施需要進一步落實。從目前情況看,國家間反恐合作雖然聲勢浩大,但很多方面只停留在理論上,沒有落實到具體行動上。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反恐合作實際作用的發揮。

  中國的反恐只能走一條合作反恐之路,我們對“東突”恐怖勢力的打擊,就是借重國際合作才取得了重大進展。因此,中國要積極參加到世界反恐陣營,充分發揮愛和平、負責任的大國作用,促使各國在恐怖主義認識上求同存異,達成共識,拓展國際反恐合作的內容並促使反恐措施在具體實踐中進一步落實。

  二、加強和完善國內反恐立法

  我國刑法在懲治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修訂和新內容的增設,基本上包括了恐怖主義犯罪涉及的範圍。但是,根據反恐國際公約的原則,結合我國反恐的現實需要,我國反恐立法還存在明顯的缺陷和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

  1.明確恐怖主義犯罪的性質。對恐怖主義犯罪性質的認定主要是確認恐怖主義犯罪是否為政治性犯罪,這會影響到法律對恐怖活動的態度,因為國際法已經認可“政治犯不引渡”和“政治庇護”的原則。關於恐怖主義犯罪的性質問題,國內外已有若干文章做了論述,認為恐怖主義犯罪不屬於政治性犯罪,所以不適應“政治犯不引渡”和“政治庇護”原則。這種認定不論從法律角度還是從現實需要,都是合理的,有利於維護國際國內社會穩定以及全人類的生命財產安全。但是,我國法律在這一點上的論述是不明確的。因此,我國刑法應明確規定恐怖主義犯罪的性質,確定“或起訴或引渡”的原則,即若不將恐怖主義犯罪嫌疑人引渡給他國,就應在本國提起刑事訴訟,防止恐怖分子逃脫懲罰。

  2.制定全面系統的反恐怖主義犯罪條款。我國刑法雖然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做了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過於原則和抽象。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各種恐怖活動,刑法應進一步修改,增加一些反恐怖主義犯罪的新條款。1增設恐怖主義犯罪的罪名。我國刑法中規定與恐怖犯罪相關的罪名是屈指可數的。根據刑法確立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則,對於尚未明文規定的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就無法定罪量刑,也就無法承擔有關國際公約的義務,所以中國要完善國內刑法對恐怖犯罪的規定。對此,可以採取兩種方法:其一,在刑法總則中明確規定“凡我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反恐條約中規定的國際恐怖犯罪,在我國國內法中尚未規定的,應參照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來處理”;其二,在刑法分則中增設相關罪名。如增設恐怖主義殺人罪、劫機罪、爆炸罪、綁架罪、計算機犯罪等罪名,使其與一般刑事犯罪區別開來;根據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增設非法獲取和使用核材料罪、非法使用郵件罪、劫持人質罪、暴力侵害受國際保護人員罪、危及海上安全罪、危害大陸架固定平臺安全罪等罪名。[1]2為分化、瓦解和消滅恐怖主義犯罪,刑法應該對恐怖主義犯罪的處罰特別規定加重、減輕或免刑事由,以有效打擊恐怖主義犯罪。[2]

  3.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法。中國國內反恐的法律主要依據刑法來實施,沒有專門、系統的反恐法,與一些國家相比,中國的反恐立法明顯滯後。目前,世界上普遍認為,制定反恐專門法規更有利於打擊和懲治恐怖主義犯罪,更適應當前反恐的需要。面對日益嚴重的恐怖主義犯罪和國際恐怖主義活動,中國在現有的刑法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法大有必要。這部反恐法應該是一部綜合性法律,內容涉及多個方面,對恐怖主義犯罪的概念、反恐的指導原則以及恐怖主義犯罪的各種罪名和具體內容都要有明確規定,能夠規範反恐行動,調動各方力量,明確反恐職責,有力地打擊恐怖主義犯罪。

  4.建立系統完善的反恐執法體系。目前,為滿足反恐的需要,許多國家通過立法,賦予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更多、更大的許可權。如美國在“9·11”事件後通過“美國愛國者”法,給執法、司法機關更多的許可權,其中包括擴大竊聽範圍和監督許可權。法國則制定了一個專門審理恐怖主義犯罪的司法程式,將追蹤、預審以及定罪集中在一個單獨的法庭,提高了司法審判效率。[3]反恐鬥爭具有複雜性、嚴峻性和長期性的特點,中國可以借鑑國外經驗,除了完善反恐立法體系外,還要完善反恐執法體系。一方面要完善司法制度,強化司法隊伍建設;另一方面由於恐怖主義越來越表現為高科技化、國際化並且與金融掛鉤,所以要加強各部門間的合作,讓金融部門介入,網路參與。通過各組織機構的密切配合,共同構建反恐執法體系,有效打擊恐怖主義犯罪。

  三、重點加強城市反恐

  一直以來,在大眾接受的資訊中,更多的是國家如何反恐,較少涉及具體城市如何反恐,絕大多數普通百姓可能根本不瞭解自己所在城市是如何反恐的。而現代城市人口稠密的特點使其成為恐怖分子襲擊的目標,所以構築城市反恐體系十分必要。

  1.要注重中小城市反恐。2004年9月俄羅斯別斯蘭人質事件提出了中小城市如何反恐的新課題。目前,中國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都有比較合理的反恐總體規劃。中國舉行的反恐演習基本限於大城市,中小城市幾乎沒有這種演習。另外,由於中小城市數量多,分散了國家的反恐投入。即使國家投入總量大,具體到某個城市就很少了。解決的較好辦法是根據城市分佈特點,反恐條件好的大城市有重點地向周邊地區提供支援,增強中小城市的反恐能力。

  2.要增強政府部門間在應急應變方面的協調機制。中國法律對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後政府各部門如何協調沒有相關的全域性性規定,長期以來採取的方法是“領導拍板模式”,即事情發生後先向領導彙報,然後領導到現場瞭解情況,最後才決定如何處理。一般的事件可以這樣處理,但是對於大型的突發事件,在時間就是生命的情況下,這種模式會延誤生機,還可能會發生兩個平級部門互相扯皮的現象。因此,應該通過一系列清晰明確的規範,規定各個部門應有的責任。一旦發生恐怖事件,各個部門能夠協調運轉,及時作出相應的反應,依靠機制而不是靠領導個人應對突發事件。

  3.要提高社會警覺性和民眾自救力。目前國內民眾缺少防恐意識,除了意識不到和平穩定環境下隱藏著的恐怖主義威脅外,更重要的是缺乏自救能力和心理承受力。恐怖襲擊造成的災難遠非奪命傷財,更重要的是給民眾帶來巨大精神和心理恐懼,直接引發金融動盪、社會混亂,進而對國家政局穩定、經濟發展等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在這一方面,中國沒有任何經驗,若發生大規模突發事件,如何迅速控制局勢,穩定人心,對中國是一個巨大的考驗。

  因此,政府要加大防恐知識宣傳力度,使公眾瞭解恐怖主義活動的基本知識,強化反恐觀念,並瞭解“脫險”的常識,從而使公眾處變不驚,增強反恐信心;同時,政府要從心理上對民眾進行“減負”,讓公眾在心理上提高對恐怖事件的承受力,這不僅不會增加公眾的擔心和恐慌,反而更能得到民眾的支援。民眾防恐意識普遍提高,自然就會自覺參與政府反恐行動,只有這樣,反恐才會有群眾基礎。

  4.適度加大反恐的資金投入。資金問題是城市反恐面臨的最現實的問題。反恐資金投入的特點是超前投入,這種投入通常會高於同時期城市的發展水平,對於反恐形勢來說是必要的,但也要根據情況有重點地增加。要做到這一點,關鍵是要科學認識城市面臨的恐怖威脅,根據威脅評估有針對地投入資金,構築城市反恐體系,這是一種理想狀態,也是一個難題。

  四、切實加強防範控制措施

  1.認真做好情報工作。在反恐怖鬥爭中,誰提前掌握了情報資訊,誰就掌握了主動權。因此,情報工作在反恐鬥爭中至關重要,是反恐鬥爭勝利的關鍵。但是,恐怖組織都非常嚴密,恐怖活動也非常隱蔽,而且恐怖分子都有極強的反偵查意識和反偵查能力。因此,蒐集反恐情報必然面臨很大的困難。另外,由於情報蒐集的困難,情報的處理工作也面臨很多困難。在情報處理初期,往往只有寥寥可數的幾份情報,而且可能很不完整、很不清楚。但在大量無用的情報中極可能隱藏著反映恐怖主義活動的蛛絲馬跡,因此情報部門必須根據現有的支離破碎的情報進行分析研究,判斷情報的準確性和可信度。這是極其重要的工作,也是極其困難的工作。

  2.加強邊界安全控制。世界各國對恐怖主義認識的不統一,使得恐怖分子可以自由地穿越某些國境,這是恐怖主義活動氾濫的原因之一。中國曆來反對一切恐怖主義活動,採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嚴格控制恐怖主義分子入境,但反恐職能部門在預測意識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現在社會複雜,恐怖主義犯罪具有高智商的特點,有很多高學歷的知識分子加入恐怖組織。工作人員僅憑經驗和常識無法保證安全。因此,反恐職能部門要轉變觀念,採取更為嚴密的措施,確保邊界安全。

  3.加強對金融渠道的監控。在金融領域,我國雖然在打擊恐怖活動洗錢和融資方面採取了一些措施,但同國外相比,存在若干不足。我國在法律上著重於對洗錢罪的規定,但對與此相關的金融機構及工作人員不披露資訊罪、洩密罪等未作規定;另外,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程度加深,金融市場的證券、期貨、博彩等行業逐漸活躍,極易為洗錢分子所利用,但我國預防洗錢的金融行政法規嚴重不足,預防洗錢的工作嚴重滯後。因此,要徹底打擊恐怖主義犯罪,應加大對金融渠道的監控。

  五、妥善處理國內的民族宗教等矛盾

  對中國來說,對待恐怖主義犯罪,除了要採取有效政策堅決打擊外,還要妥善處理國內的民族、宗教等矛盾。民族宗教矛盾是恐怖主義活動產生的土壤,而且當前民族宗教問題又成為西方國家干涉別國內政的藉口,引發本國人民的敵視情緒,因此中國政府應該採取正確的民族宗教政策,促進社會的安全與穩定。具體來說,要堅持民族和睦等既有政策,加強不同民族間的相互理解和對話;整頓國內的宗教事務,逐步建立與政治分離的建立在法制基礎上的宗教自由;堅決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對中國進行滲透;政府還應加強對宗教勢力較強地區的立法、執法、教育、宣傳、民族溝通等方面的工作,並建立起有效的社會監控體系。另外,由於貧困與不公正也是產生恐怖主義的溫床,中國政府應該努力消除腐敗,緩和矛盾,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正、民族團結、和睦相處。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尤其是受到恐怖主義威脅的國家對恐怖主義犯罪都實施嚴打高壓的政策。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制止恐怖主義犯罪不能只採取以“恐怖反恐怖”或“以暴制暴”的懲治措施,一味通過強硬措施對付恐怖主義有時難以有效消除恐怖主義,在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不妨通過和平方式來制止恐怖主義。

  參考文獻:

  [1]陳立虎,吳曦·國際反恐怖主義犯罪和我國刑事立法[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2,9·

  [2]劉凌梅·國際反恐怖犯罪與我國刑事立法[J]·法學評論,2001,2·

  [3]王立民·完善反恐立法 有效打擊恐怖主義犯罪[J]·法學,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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