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問題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實行人口綜合治理是解決我國人口問題的必由之路,不斷完善綜合治理機制是新時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改革發展的核心問題。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試談城市貧困人口問題

  一、轉型期與城市貧困人口

  新中國成立以前,城市貧困人口占城市總人口的比重不低於60%,城市貧困人口相當普遍。從新中國成立到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城市中基本上不存在貧困人口,存在的是與全國農村基本一致的“共同貧困”人口,全國人民都在“共同貧困”的狀態下生活著,這從某種意義上意味著城市貧困人口面臨的問題相當嚴重。進入改革開放以來,允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裕起來以帶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政策號召,打破了“共同貧困”的局面,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現了許多百萬富翁,但隨之也產生社會收入分配不均的問題,城市中貧困人口逐年上升。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擴充套件,社會轉型和城市社會結構的急劇變遷,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國有企業進行了全面的改組和調整,這使城市下崗職工迅速增加。在當前社會救濟制度和失業保險尚未健全的條件下,相當一部分的失業和下崗人員在再就業之前就已經進入城市貧困人口的行列,同時,一些退休較早和僅依賴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也極易陷入貧困。

  除此以外,在社會轉型這一特殊歷史時期,城市中還存在著大量農民工,他們往往收入較少、缺乏社會保障,也容易成為城市中的貧困人口。根據官方統計,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中國城市貧困人口有2200萬人,平均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173元人民幣。中國社會科學院發表的研究報告則表明,城市貧困人口規模被低估了,實際數目約4600萬人,佔總城鎮人口的8%,這個比例要高於農村。城市貧困人口的擴大,不僅會導致城市貧困家庭生活困難,而且還會引發城市社會中的一系列其他相關問題。

  二、城市貧困人口問題對個人和社會的損害

  因貧困造成的後果,不僅對貧困人口本身有害,也對社會有害。

  首先,對於城市貧困人口自身及其家庭來說,貧困的現實對他們的健康、教育、就業、住房、家庭生活等各個方面都有著一定程度的損害。在商業化的城市社會中,貧困人口的購買力低下,這不僅會導致他們在物質生活方面困難,而且還會導致他們難以平等地享用城市教育、醫療及其他各方面的服務。城市貧困人口在這些方面的落後會使他們的文化素質和生理素質低於非貧困人口,從而間接地導致他們的社會階層地位下降,同時,也導致“貧困代際傳遞”,使他們的下一代仍可能面臨貧困的窘境。另外,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大多數人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而貧困人口卻無法公平地像非貧困人口一樣享受到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生活質量提高,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是對貧困人口的一種社會排斥。

  其次,城市貧困人口問題的存在也對社會有著負面影響,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城市貧困人口問題制約著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城市貧困人口勞動力資源優勢不能充分發揮,影響社會生產的增長,從而制約社會的供給水平;城市貧困人口群體由於經濟條件匱乏,消費能力和水平都低下,從而制約消費需求的擴大。第二,城市貧困人口問題制約著城市化的發展。農民變為市民是城市化的必經之路,而日益增多的城市貧困人口極大地制約了我國城市化的程序。第三,城市貧困人口的增多以及貧困程度的加劇影響社會的穩定。城市貧困人口大多是由社會原因造成,社會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貧困人口的最低生存需求,但在健康、教育和社交方面,這些人口許多最起碼的需求還是無法得到滿足,而且還面臨社會歧視、子女教育等精神和心理上的壓力。現實生活中面臨的這些問題和心理的不公平感可能會刺激他們發生越軌行為甚至犯罪,從而危害社會的安定與團結。

  三、城市貧困人口問題對某些權力集團標準的觸犯

  文森特·帕裡羅在解釋“對權力集團標準的觸犯”這一要素時指出:“所有社會都包括若干個階層或等級,它們有不同程度的權力和聲望……然而更為通常的情況是以經濟為基礎劃分的等級,統治階層的劃分主要是由人們的職業威望及財富累積所決定的。地位較高的人明顯地擁有最多的權力和制定社會規程、決定政策以及推進社會活動的影響力。”在我國,情況卻有所不同。職業威望及財富累積只能用來決定它們的擁有者在社會分層中的位置,而社會規程、政策等是由國家的政府部門根據最廣大人民的意願制定的。如果說我國的城市貧困人口觸犯了某些權力集團的標準,那麼,更多地意味著城市貧困人口問題給政府管理社會及調動社會發展帶來一定的麻煩,以及政府為解決貧困問題進行收人再分配而引起“富人階層”的不滿,這在一定程度上便是城市貧困人口問題間接地觸犯了“富人階層”的利益。一方面,城市貧困人口的大量出現以及由此所引發的一系列其他社會問題制約著社會、經濟等的順利發展;另一方面,政府為解決貧困問題勢必要實施針對貧困人口的社會保障、社會救濟、醫療保險等,而用於這些措施的經濟支出來源於國家稅收,這樣,城市貧困人口問題也就間接地觸犯到稅收物件有一定收入的人的利益。從這兩方面來說,我國城市貧困人口問題也會觸犯到社會中某些權力集團的價值觀或準則。

  四、城市貧困人口問題的持續性

  在我國,雖然貧困問題早已存在,但城市貧困人口問題是在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凸顯出來的,主要是制度性貧困。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過去相當長時期內形成的一整套就業、住房、教育、醫療以及退休等社會保障已失去了效用,而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保障體制正在逐步的健全中,在這種形勢下,城市中原有體制下的獲益者成為體制變革的利益受損者。那些教育水平相對較低、不具有勞動力技能的體力勞動者或接近退休年齡的沒有一技之長的工人成為被勞動力市場首先拋棄的人,這些人的生活水平下降或直接步入貧困的行列。然而,在社會轉型期,經濟體制的變革將會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制度性的下崗與失業不是短期內能夠解決的問題,隨之,這部分城市貧困人口會長期存在。此外,隨著轉型期城市化程序的加快,農村貧困人口也逐漸向城市中蔓延。

  世界銀行的MartinRavallion2001分析表明,發展中國家在城市化過程中,貧困人口向城市集中的速度要快於城市化速度,結果造成了發展中國家的農村貧困快速地向城市移動。城市化發展是中國社會轉型不可避免的趨勢,取締戶籍制度和城鄉經濟融合成為持續經濟增長的內在要求,當大量農村人口和勞動力選擇在城市定居生活之後,如果城市經濟增長不能提供充足的就業機會,城市仍將他們排斥在城市福利政策和公共服務大門之外,這些龐大的邊緣化人口就極易演變成脆弱的群體,加大城市貧困人口的數量。可見,在當前社會轉型期的大背景中,城市貧困人口將會隨著經濟體制的轉變和城市化的發展而持續地存在。

  五、對城市貧困人口問題的過多解決方案

  為解決我國城市貧困人口問題,政府實施了一系列的對策。例如,針對下崗職工的“兩個確保”,即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針對全國城鎮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失業人員的免費再就業培訓;城市社群公共服務以及城市扶貧小額信貸等。雖然這些措施的實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沒有最終消除城市貧困人口,一部分城市貧困人口“脫貧”以後不久就又“返貧”,城市貧困人口問題依然隨著轉型期社會的發展而存在,並演變出更多的城市社會問題。

  綜合以上分析,在我國轉型期的這一社會背景下,城市貧困人口不僅給自身及其家庭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也給社會的良性執行帶來不利影響,同時,城市貧困人口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或間接地觸犯到社會中其他一些階層的利益和準則。不僅如此,城市貧困人口問題將會隨著社會轉型的長期性而在我國社會結構中持續很長一段時間。雖然我國針對貧困出臺過非常多的解決辦法,但是城市貧困人口問題仍未得到妥善的解決,因為城市貧困人口問題植根於我國社會轉型這一社會背景中。由此可見,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城市貧困人口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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