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基金會的社會資本探究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對於非公募基金會來說社會網路是前提,規範是基礎,而信任是其繼續前進的利器。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景象,非公募基金會往往對草根組織缺乏信任,致使現在有很多資助型的非公募基金會轉做運作型基金會。

  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非公募基金會的社會資本探究相關論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摘要:非公募基金會作為新興的社會力量,還處於初級階段,需要改革和完善。文章以社會資本力量作為支撐,分析了目前非公募基金會存在的不足,並結合實際提出了三項具有針對性的治理對策。

  關鍵詞:社會資本;非公募基金會;社會網路;規範;信任

        論文正文:

非公募基金會的社會資本探究
 

  一、社會資本理論

  一社會網路

  在社會資本理論中社會網路特指人際關係網路。是社會資本的重要構成之一。它是一種多線路的聯絡,聯絡中的每個人都共享著多種利益。網路包括了多種多樣的聯絡,如朋友或者鄰居關係、社群主從關係、現代的同族認同以及地方老鄉關係、同學、校友等等,既有正式的聯絡也有非正式的聯絡。它是每個人開拓自身資源利用社會資源的必然渠道。

  布迪厄的社會資本概念也強調了人與人之間的熟識和認可關係所產生的社會資本。首先,它是與群體的成員身份和社會網路聯絡起來的資源;其次,它是基於相互認識和認可的基礎上的。同樣,科爾曼在他的社會資本中也強調了社會網路、社會結構的重要性。因此在上述情況下,社會網路指的就是鑲嵌於社會結構之中的人與人、團體與團體等之間的關係構成的複雜網路。

  二規範

  與社會網路聯絡在一起,是規範或者稱之為制度,其中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規範,它們也是社會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

  奧斯特羅姆從廣義上界定了規範,規範就是具體規定什麼樣的行動或結果是需要的和被禁止的,或者被允許和被授權制裁的如果規則不被遵守的時候。奧斯特羅姆認為,規範就是人類致力於建立秩序和增加社會結果的可預測性的努力結果;規範能夠被用來增加許多個體的福利,或者當集體選擇過程受到某一以及建立的子群體控制時,被該群體用來為自己群體增加超過其他群體的更多利益。

  三信任

  在社會資本理論有關信任的論述中,福山的觀點具有較強的代表性。他認為,信任指的是“在正式的、誠實和合作關係的共同體內,基於共享規範的期望”。他不僅將信任看成社會資本的組成部分或指標,而且還是其前提條件,“社會資本是一種從社會或者社會的一部分中的普遍信任中產生的能力”。福山認為,這種力量不僅體現在家庭這種最小最基本的群體中,還體現在國家這個最大的群體中。其他群體也體現這種資本。

  筆者認為,總體來說,社會資本理論中的信任指的是在公民參與網路中基於共同價值觀基礎上形成一種長期普遍互惠關係。可以簡單地概括為兩段話,一段是:甲是我的朋友,所以,我信任甲;乙是甲的朋友,甲信任乙;因為我信任甲,所以我也信任乙。另一段是可以表述為:我和甲是朋友,今天我幫他,因為我相信在未來的某一天他可能幫我,當然他以後也可能不幫我.當以後乙有可能幫我。所以通過信任減少了網路中的交易成本,提高了辦事效率。

  公民參與網路、互惠規範以及在二者基礎上形成的信任構成了社會資本的主體,特殊的組成形式決定了社會具有同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不同的特徵。
 

  二、非公募基金會存在的問題

  一在社會網路方面,理事會和祕書處分權不清晰

  依照上面的理論,社會網路指的就是鑲嵌於社會結構之中的人與人、團體與團體等之間的關係構成的複雜網路。

  基金會的一般架構由理事會、監事會和一般機構組成。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祕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基金會應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而在現實社會中,非公募基金會在社會網路上遇到的最主要的問題是理事會和祕書處的關係問題,我們所熟悉的理事會應是戰略決策層,而祕書處應是執行層,可現實生活中,非公募基金會在處理這二者之間的關係時常常出現混亂,要麼是理事會代替祕書處行使職能,理事會既決策,又執行。要麼就是祕書處代替理事會,既執行,又承擔基金會在戰略決策上的任務。這種管理上的分工不清,常常導致一些崗位的形同虛設,一些崗位又幹預過多,下面我們就來具體地看看這兩類。

  1、理事會代替祕書處行使職能

  理事會代替祕書處行使職能也是當前非公募基金會內部治理中比較普遍的一種現象。

  按照註冊時的資料,C1基金會的祕書長由基金會一個主要資助專案的負責人擔任。但實際工作中並沒有祕書處的設定,基金會的所有工作都是由理事長來執行或者指導工作人員完成。甚至1名在C1基金會工作了多年的工作人員表示都不知道基金會的祕書長是誰。

  基金會的工作人員評價其理事會會議時說,“就像開辦公會”。理事會開會特別頻繁,幾乎每月一次。基金會大大小小。無論是決策層面還是執行層面的事務,只要遇到問題都會拿到理事會上來討論。

  2、祕書處代替理事會行使職能

  祕書處代替理事會行使職能在公募基金會裡比較普遍,但在非公募基金會中不普遍,我們的案例中,只有一家如此。在調查的18個非公募基金會中,L基金會自成立之初召開了第一屆理事會之後,之後的十多年裡沒有再開過理事會,基金會的事務完全由祕書長處理,祕書長同時也是L基金會的發起單位I劇團的團長。
 

  二在規範或者制度方面,資訊披露不全面

  圖1是2010年基金會中心網對全國1937家基金會基本資訊披露情況做的專項調查。其中只有19.41%的基金會在網站上公佈了章程,26%的基金會公佈了它的理事會名單,33%的基金會有自己的官方網站。

  目前,基金會資訊披露不全面已經帶有普遍性,而非公募基金會由於其成熟度、財力和監管上的不足,這些問題表現得更為明顯。具體而言,造成非公募基金會資訊不全面的原因基於以下幾點:

  1、從法律上對非公募基金會所盡義務的漠視

  非公募基金會作為管理公益財產的機構,是為了服務需要幫助的公眾,資訊披露是非公募基金會作為特定法人和公益財產受託人應盡的義務。《基金會管理條例》、《信託法》等對資訊公開都有明文規定。有些非公募基金會的領導人認為他們不面向公眾募款,只需要對固定的捐贈者披露資訊即可。這一點從根本上忽略了非公募基金會資產的公益特點,漠視法律的相關規定,缺乏道德上的嚴格要求。

  2、募捐市場缺乏競爭機制,資訊披露動力不足

  相比公募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的資金來源較為單一,主要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定期捐贈。特定捐贈者的定期捐贈使非公募基金會不存在資金上的不足,在募捐市場上暫時沒有太多競爭壓力,資訊披露的動力顯然不足。

  3、缺乏民間監督和評估機制

  我國的非公募基金會除了政府監督和評估機制之外,沒有任何民間第三方監督和評估機制。與政府從監管角度出發的特點相比,民間監督和評估機制具備獨立性、自發性、容易滿足公眾需求,與公眾的溝通比較順暢和緊密。政府監督範圍畢竟有限,而且自上而下的命令的方式,使得許多機構都是為了年檢而年檢,並不考慮公眾需求和自身發展。

  4、整個行業的自律機制不夠完善

  行業自立對資訊披露的要求標準要高於政府規定,甚至要高於披露物件的期望,才能達到行業自律。非公募基金會行業自律從2009年才開始探索,還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機構本身對資訊披露持觀望和懈怠態度,對自律守則的參與並不積極。

  5、缺乏規範的、有效的資訊披露標準

  作為公益財產受託機構,應該有一套有效的、規範的內容和格式,形成制度化的自我約束機制,並確保非公基金會資訊披露的完備性和格式化,使公眾閱讀更加便捷。但除了政府規定的年報格式之外,15家自主釋出年報的機構和42家有官方網站的機構,資訊披露的內容和格式都各不相同,披露程度也有所差異。

  三在信任方面,缺乏信任

  對於非公募基金會來說社會網路是前提,規範是基礎,而信任是其繼續前進的利器。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景象,非公募基金會往往對草根組織缺乏信任,致使現在有很多資助型的非公募基金會轉做運作型基金會。

  2010年第二屆非公募基金會論壇就這一話題以非公募基金會“不差錢”與草根“就差錢”為議題進行了探討,有幾位代表的話,發人深省。

  N基金會的一位副祕書長說:“從我們這幾年的預算執行情況來看,確實我們到了年底錢和預算有一些差距。如2008年的時候我們預算是1800萬,到最後只花了1500多萬。2009年我們的預算是2200萬,但是隻花了2000萬左右。不過這個不能說明我們基金會不差錢,我到了年底給理事會寫報告的時候,解釋這個原因有八個字‘嚴格把關、寧缺毋濫……’”
 

  三、治理非公募基金會的三條建議

  第一,權責分明。一是理順關係,加強法制,明確職能分工,加強溝通和協調。二是發揮監事會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監事會常常被忽略掉,崗位也是形同虛設,我們說監事會在處理理事會和祕書處的關係上也可發揮其監督層面的作用。同時處理好這三者之間的關係,明確分工,各司其職。三是人才激勵,加強理事人員、監事人員、祕書人員的專業化和多元化建設、完善崗位職能。四是形成良好的基金會文化,任何一個組織都有自己的文化和信仰,培育良好的價值觀,對於引導和發揮非公募基金會的社會作用具有長遠意義。

  第二,讓資訊披露成為行業文化。一是不斷健全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律法規政策建設。二是培育行業自律精神,完善評估體系。三是制定資訊披露的標準,加強各方監督。四是注入市場的血液,加強激勵,提升資訊披露的動力。五是引導主流文化,轉變領導者的固化思維,以期加大人力資本的投入,形成典範,擴大影響。

  第三,敢於冒險,共同成長。誠然,由於資金和人才等各個方面的因素,目前的草根組織確實有很多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但是不是這樣我們非公募基金會就揣緊銀根,止步觀望。實際上從社會分工、資源利用和培育草根組織的角度上來說,筆者更加贊同於非公募基金會專注“資助”,並不把非公募基金會框在一個範圍類,而是如果兩類組織都做,一定是會有重複和浪費,只有這二者分工明確,各司其職才能完成各自的使命,草根組織的問題經過實踐的發展一定會有一個優勝劣汰。滿足其非公募基金會需求,可能有些先行的非公募基金會等不急,這些在條件允許的情況當然可以自我執行,更可以資助草根組織共同成長,但這些先行的非公募基金會畢竟是少說,怕就怕在有些非公募基金會不瞭解情況,盲目跟風,勞心勞力,還不如交給草根組織來做。

  歸而總之是希望非公募基金會敢於冒險,對草根組織多一份信任,各司其職。共同成長,志存高遠,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責任,為社會建設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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