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畢業論文範文代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是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範。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可持續發展原則

  一、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提出及其內涵

  可持續發展這一概念最早見於《世界自然資源保護大綱》。1980年3月5日,聯合國向全世界提出實現全球持續發展的號召。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向聯合國提交了一份研究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更加全面地闡述了可持續發展原則的內涵。我國作為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的參加國與締約國,積極踐履承諾和貫徹大會精神,於1992年8月頒佈施行的我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綱領性檔案——《中國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中明確規定我國要實行可持續發展戰略。

  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求的能力的發展。為了實現人類的永續生存和發展,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在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過程中始終樹立生態可持續發展、經濟可持續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理念。

  二、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法律觀念基礎——生態文明本位

  一封建社會的法律觀念——個人權利本位

  中世紀的歐洲實行的是君主專制制度和嚴格的等級和特權制度,處於封建社會,法律公開規定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到了15、16世紀,隨著商品經濟不斷擴大,商品經濟強調自由、公平的等價交換,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因而此時的法律制度賦予所有人自由和平等的權利。

  個人主義觀點主張以個人利益為中心,尊重和保障個人的思想與自由,將自然界的其他生物作為實現個人目標的純粹手段,個人利益高於一切,不能因為社會利益而隨意侵害個人利益,強調個人利益的至上性。因此其法律制度的設定具有個人權利本位的色彩。整個法律體系的構建以人的利益為出發點,核心內容在於對個人權利的保護。

  二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法律觀念——社會利益本位

  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壟斷資本主義階段,隨著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個人權利本位的思想導致貧富差距拉大等各種社會司題的激化,人們意識到實現社會的穩定和人類的全面發展必須尊重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那麼法律必須對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即社會本位觀,其強調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三當代可持續發展階段的法律觀念——生態文明本位

  狹隘的人類中心主義觀是出現生態危機的思想根源所在,在此價值觀的影響下,環境立法目的僅是為了維護人類的利益、價值和權利。在法律上表現為人類對自然的權利的而盲目而無限度的擴充套件,以致環境逐漸惡化,生態危機急劇上升。

  隨著可持續發展觀念的提出,相應的法律觀念也在發生改變,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法律觀念有悖於與可持續發展的內涵和要求。事實上,人類利益與生態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人類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類利益是生態利益的一部分,因此,當人類行使自己的權利的時候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如果人類的行為致使其他物種面臨滅絕的危險時,法律應當進行必要限制和調整。

  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學者提出了廣義的人類中心主義思想即生態本位的法律觀念。生態本位觀以可持續發展的生存觀作為思想基礎,主張既保護人類的利益,又尊重和承認自然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構建法律體系時注重平衡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和生態利益三者之間的關係,法律制度應當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永續發展。

  三、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價值基礎

  一法律價值的內涵

  法的價值是指法這個客體對滿足作為主體的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體現的是法所具有的對主體有意義的、可以滿足主體需要的功能和屬性。自由、秩序和正義作為法律的最基本的價值對人類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其一,自由。自由作為法律最本質的價值,是評價法律進步與否的標準,真正自由的實現需要法律的支撐和保障,法律一方面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護自由的不被侵犯和剝奪,另一方面又對其加以必要的控制。

  其二,秩序。秩序價值是人類一切活動能夠正常進行的必要前提。法律通過發揮其強制性和普遍性來維護統治階級的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同時穩定有序的秩序為法律的有效實施又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其三,正義。正義是法律的最高價值,為了真正的實現法的公平和正義我們必須將構建法治社會作為工作目標之一,只有在一切事物最終皆約束於法的社會,才能真正體現出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才能最充分地實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二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價值基礎——相對自由、生態秩序和代際公平

  在生態危機日益嚴重的今天,我們必須摒棄狹隘的人類中心主義,對傳統法律價值的內涵進行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其一,從絕對自由到相對自由。在人類的發展史上,人類為了實現自身的發展,以絕對自由的姿態無限制地利用自然界的一切資源。但是環境惡化、生態危機這些司題都成為制約人類社會發展的瓶頸。因此,與可持續發展相適應的自由應當是一種相對的自由,法律體系的構建應該對人類的自由進行必要的控制和調整,尊重並且保護自然界其他生物生存和自由的權利,實現人與自然世界和諧共生共存。

  其二,從人類秩序到生態秩序。傳統的秩序觀主要以追求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相處為目標,忽視了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秩序。因此,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法律制度的設計應當追求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秩序。

  其三,從代內公平到代際公平。代內公正只是在國與國之間,人與人之間實現公正,並且是當代人之間的公正。而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自然世界與人類社會的共生共存,因此我們的發展必須堅持代際公平原則。即要求不僅在當代人之間,還要在當代與後代之間在自然資源的利用方面實現代際共享。在法律制度設計方面,應當在賦予人類享有自然環境權利的同時,設定人類保護環境的義務和責任。這是實現代際公平的法律前提。

  四、在可持續發展中完善我國的環境立法

  可持續發展原則以生態本位作為法律觀念基礎,它是實現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和人的全面進步的最佳選擇,儘管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具備了一定的基礎,但是我們也應該從我國面臨的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環境立法司題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具體國情出發。因此,在環境立法環節我們必須始終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推動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實現人與自然的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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