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對法律意識形態的價值屬性探析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論文摘要
一般來說,法律意識形態並不等同與法律意識,而對它們進行區分時,最重要的一個標準是法律意識形態具備一定的價值性。它的價值性主要表現在它能將人們的政治傾向以及法律價值觀等意識很好的體現出來,並對法律活動的具體發展方向起到了一定的決定作用。此外,法律意識形態還能將人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看法、基本立場以及價值觀和政治傾向等具體的反映出來。法律意識形態是人的意識形態在相關法律領域的具體體現。本文主要結合法律意識形態的基本概念與意義,對其的價值屬性進行深刻的探究與分析。
論文關鍵詞 法律意識形態 價值屬性 法律意識 探究與分析
簡單來講,法律意識形態的概念有些綜合、模糊,它是介於意識形態以及法律意識兩者之間的概念,而且它同時具有意識形態和法律意識形態的基本特點和屬性,卻又不等同於簡單意義上的意識形態和法律意識。它的最重要的一條屬性就是其具有價值性。
一、法律意識形態基於一定標準將人們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價值觀體現映出來
在人們的基礎法律意識當中,其意識形態是最具傾向性以及影響力和感知性的法律思想。而相比之下,法律意識只能算作是一種簡單的法律現象,同時也是人們就某種法律事件所表達出來的實際心理感受以及主觀思想,而且也會因人們所提現出來的不同感受以及反映,而展現出不同的行為方式以及不心理活動。此外在人們的基礎法律意識當中,其表現形式具體可以概括成為人們就某種已經發生的法律事件或者是已經出現的某種法律現象而表達出來的一種實際感覺以及相應的知覺,它是人們在法律思想以及法律意見這兩面的真實體現。依照一定的標準和規定,可以將這些所謂的心理形式進行相對具體的劃分,主要劃分成為兩種,一種人們常說的感性法律意識,另一種是與之相對應的理性法律意識。一般來講,法律意識形態可以看作是人們法律意識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但要特別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可以成稱作法律意識形態。所以,在法律思想中,只有最具代表性的那一小部分才能被稱作真正的法律意識形態。由於法律思想在社會上是大量存在的,因此在這個社會當中,差不多有每個人都有著屬於自己的那一份獨特且又真實的法律思想,當然在這階段中他也可以就某種事件而接納和吸收來自外界範圍內原本屬於別熱的某些特定法律思想。比如人們在日常生活當中所常見的一些法律工作人員、律師以及相關的法律研究學者等,一般情況下他們都會就某些已經發生的法律事件,依據一定流程和標準形成一種較為直觀的法律思想。當然普通的勞動群周也可以就某些已經發生的法律問題或是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特有的、直觀的法律思想,但由於其自身的特殊原因,這些已經發生國的法律思想不管是真實性以及理論性和系統性,還是在這些事件的影響之上都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而且它的具體意義與實際作用不相同。而在這種情況之下,能夠人們法律意識形態的,只能是那些能夠將價值屬性提出來的法律思想。
法律意識形態的具體反映是人民對法律問題以及法律事件的基本看法、態度以及價值觀和政治傾向性。當人們面對某些法律問題或者是某些已經發生的法律事件時,不論這個法律事件或者是法律問題究竟是怎樣的,人們勢必會對這些已經發生和存在的法律問題以及法律事件,來發表和宣告自己的看法或者是意見。
人們在某些法律問題或是法律事件面前,所做出的選擇、所發表的意見和看法有可能是否點的,也有可能是肯定的。但不管人們做出肯定還是否定的態度或想法,都能夠表明自己的立場以及對這個問題或者事件的看法和意見。人們在對某些特定的法律問題或是法律事件時,其基本立場以及發表和宣告的相關看法和意見等具備一定簡單意識形態的基本屬性,當然也可以說成是某些特定意識形態的直接反映。不論是現代自由主義還是以往的馬克思主義,乃至社會上所有的社會學說或是政治思想等都是可以構成意識形態的。單從這一點上來說,意識形態甚至和科學理論幾乎相同,都是對社會進行正確解釋的系統方法,並據此提出相應的科學思想來為人們更好的瞭解社會運轉提供服務。即使如此,它們之間也不能劃上等同號,而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可以分為兩點:科學理論之中是不包含相對簡單的價值判斷的,而與此相反的是意識形態之中卻包含了一個相對完整的價值觀體系;另外一點則主要是因科學理論基本都是人們已經檢驗或者是驗證過的事實,相比之下意識形態不但會在其基本原則之上將這些已經被驗證過的事實歸入其中,還囊括了其他一部分內容,它範圍也已經遠遠的超過這些既定的事實,從某種層次上來說,它比較依賴於人們的主觀印象,以至於從表面來看,它一般都會存有比較明顯的個人傾向。所以相對與科學理論來說,法律意識形態中所包含的內容較為豐富,但卻大不不相同。所以不管怎樣的法律意識形態,不管其內容是對相關法律內容的具體認識,還是對其相關功能特性的具體認識,都從某種程度上反映出當時人們對已經發生的法律問題的某些立場。而人們對於這種法律問題以及相關的法律事件的實際看法以及所表達出來的立場和意見,其實都是對相應法律價值觀的實際體現。所以它常常具備一定的政治傾向性。這種政治傾向性以及價值觀,就是意識形態中非常重要的基本屬性。
試論檢察與調解對接的內涵與意義
試論意識形態領域的法律意識形態探討
論文關鍵詞 法律意識形態 價值屬性 法律意識 探究與分析
簡單來講,法律意識形態的概念有些綜合、模糊,它是介於意識形態以及法律意識兩者之間的概念,而且它同時具有意識形態和法律意識形態的基本特點和屬性,卻又不等同於簡單意義上的意識形態和法律意識。它的最重要的一條屬性就是其具有價值性。
一、法律意識形態基於一定標準將人們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價值觀體現映出來
在人們的基礎法律意識當中,其意識形態是最具傾向性以及影響力和感知性的法律思想。而相比之下,法律意識只能算作是一種簡單的法律現象,同時也是人們就某種法律事件所表達出來的實際心理感受以及主觀思想,而且也會因人們所提現出來的不同感受以及反映,而展現出不同的行為方式以及不心理活動。此外在人們的基礎法律意識當中,其表現形式具體可以概括成為人們就某種已經發生的法律事件或者是已經出現的某種法律現象而表達出來的一種實際感覺以及相應的知覺,它是人們在法律思想以及法律意見這兩面的真實體現。依照一定的標準和規定,可以將這些所謂的心理形式進行相對具體的劃分,主要劃分成為兩種,一種人們常說的感性法律意識,另一種是與之相對應的理性法律意識。一般來講,法律意識形態可以看作是人們法律意識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但要特別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可以成稱作法律意識形態。所以,在法律思想中,只有最具代表性的那一小部分才能被稱作真正的法律意識形態。由於法律思想在社會上是大量存在的,因此在這個社會當中,差不多有每個人都有著屬於自己的那一份獨特且又真實的法律思想,當然在這階段中他也可以就某種事件而接納和吸收來自外界範圍內原本屬於別熱的某些特定法律思想。比如人們在日常生活當中所常見的一些法律工作人員、律師以及相關的法律研究學者等,一般情況下他們都會就某些已經發生的法律事件,依據一定流程和標準形成一種較為直觀的法律思想。當然普通的勞動群周也可以就某些已經發生的法律問題或是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特有的、直觀的法律思想,但由於其自身的特殊原因,這些已經發生國的法律思想不管是真實性以及理論性和系統性,還是在這些事件的影響之上都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而且它的具體意義與實際作用不相同。而在這種情況之下,能夠人們法律意識形態的,只能是那些能夠將價值屬性提出來的法律思想。
人們在某些法律問題或是法律事件面前,所做出的選擇、所發表的意見和看法有可能是否點的,也有可能是肯定的。但不管人們做出肯定還是否定的態度或想法,都能夠表明自己的立場以及對這個問題或者事件的看法和意見。人們在對某些特定的法律問題或是法律事件時,其基本立場以及發表和宣告的相關看法和意見等具備一定簡單意識形態的基本屬性,當然也可以說成是某些特定意識形態的直接反映。不論是現代自由主義還是以往的馬克思主義,乃至社會上所有的社會學說或是政治思想等都是可以構成意識形態的。單從這一點上來說,意識形態甚至和科學理論幾乎相同,都是對社會進行正確解釋的系統方法,並據此提出相應的科學思想來為人們更好的瞭解社會運轉提供服務。即使如此,它們之間也不能劃上等同號,而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可以分為兩點:科學理論之中是不包含相對簡單的價值判斷的,而與此相反的是意識形態之中卻包含了一個相對完整的價值觀體系;另外一點則主要是因科學理論基本都是人們已經檢驗或者是驗證過的事實,相比之下意識形態不但會在其基本原則之上將這些已經被驗證過的事實歸入其中,還囊括了其他一部分內容,它範圍也已經遠遠的超過這些既定的事實,從某種層次上來說,它比較依賴於人們的主觀印象,以至於從表面來看,它一般都會存有比較明顯的個人傾向。所以相對與科學理論來說,法律意識形態中所包含的內容較為豐富,但卻大不不相同。所以不管怎樣的法律意識形態,不管其內容是對相關法律內容的具體認識,還是對其相關功能特性的具體認識,都從某種程度上反映出當時人們對已經發生的法律問題的某些立場。而人們對於這種法律問題以及相關的法律事件的實際看法以及所表達出來的立場和意見,其實都是對相應法律價值觀的實際體現。所以它常常具備一定的政治傾向性。這種政治傾向性以及價值觀,就是意識形態中非常重要的基本屬性。
試論意識形態領域的法律意識形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