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與執行中的誠信問題探析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論文摘要 本文以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內涵及其重要性為切入點,分析了其制定和執行中存在的失信於民的一些問題,並提出瞭如何進一步加強政府制定和執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 行政規範性檔案 制定 執行 誠信
 
  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在我國行政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國國家行政機關中有權釋出行政法規、規章的只佔少數,而有權釋出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則涵蓋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的多數工作部門,行政機關的大量行政行為是直接根據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做出的。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雖然不屬於行政法律規範的範疇,但更接近於行政立法,對依法行政有著重大影響。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是否合法合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能夠嚴格執行,都會影響到管理相對人對政府誠信度的認知。由於目前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執行的相關規制還有所欠缺,所以其制定和執行中的失信問題,影響著誠信政府的建設,需進一步加以規範。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內涵及制定與執行中講誠信的重要性

  對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確切定義尚未形成一致的定論,但其基本內涵如下: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內涵
  行政規範性檔案通常是指行政機關制定的除了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之外的對不特定人和事加以規範,並涉及或影響相關主體權利和義務的非法律檔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行為屬於抽象行政行為,它往往直接或間接規定管理相對人具體怎樣為哪些行為的,是對法律規定的具體化或對尚無法律規定領域的一種補充性規定。
  行政規範性檔案也就是老百姓常說的“紅標頭檔案”或者“政策”。它和法律一同指導著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工作,是其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服務的依據。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與執行中講誠信的重要性
  據一項誠信調查顯示,公眾認為“目前最需要提高哪方面的誠信”中,“政務誠信”佔到59.9%,公眾對於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誠信度評價如此之低,說明我們的政府在日常行政中有太多的失信行為。“人無信則不立,國無信則衰。”政府失信於民,包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與執行中有失信行為,將會產生負面效應,影響法律和政策的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確立了信賴保護原則,並對因行政許可的變更和撤銷而使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規定了事後的補償和賠償制度,這是對政務失信於民的彌補措施的一次重大突破。但對於行政機關在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或執行中的失信行為,還是缺乏完善的制約機制,並在現實中存在大量問題,導致公眾對法律和政策產生懷疑,認為有些法律和政策遵守與否無所謂、或者認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因此,政府要公眾遵守法律和政策,自己首先要帶頭做到言出必行,行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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