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補充醫療保險需求及發展走勢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補充醫療保險作為我國醫療保險改革的產物,無論是理論上的研究還是實踐中的探索,都還只是剛剛起步。補充醫療保險將如何發展,這裡我們談一些個人的看法。

  一、從個案地區的情況看補充醫療保險的現實需求

  為了展望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有必要先了解補充醫療保險的現實需求。這裡我們以四川的情況為例進行一些初步的分析。該個案地區的情況原出自四川省勞動保障部門於1998年10月至12月對省內部分地區用人單位和職工進行的醫療保險情況抽樣調查。此次調查的單位樣本共189家(機關、事業單位108家,企業81家),共有職工 92630入,男女職工比例為 8:5(機關和事業單位為3:l,企業為5:2),離退休人員佔職工總數的25%(機關和事業單位為24%,企業為26%)。81家企業單位中經濟效益較好的佔4.8%,一般的佔31.l%,較差的佔55.4%。所調查的單位1997年職工人均年度工資為6056.50元(機關和事業單位 7337.80元,企業5633.21元)。通過對調查結果的分析,關於補充醫療保險,我們得出如下幾點印象和結論(不排除這些印象因調查地點和時間段的有限性而不能完全反映全國的普遍情況)。

  (一)大多數單位(機關和事業單位佔93.l%,企業佔 85.2%)指出他們能夠接受的“基本醫療”部分的籌資比例在8%以下,能夠接受的封頂線為當地社會年平均工資的3至5倍。超過半數的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為67%,企業為54.3%)不願為單位職工投保補充醫療保險,不願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單位負擔不起;願意投保的單位能接受的繳費比例約為職工工資的2%左右。這反映出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負擔較重的實際情況。因此,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只能採取非強制性的自願參保方式,保險費亦不能定得過高。

  (二)願意自辦或為職工投保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大多希望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並願意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3%來自辦或參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這說明由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開辦自願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除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外,也符合廣大職工和單位的願望。

  (三)大多數職工(佔68.7%)認為所在單位不會為其購買商業醫療保險。超過60.9%的職工個人不願意投保商業醫療保險,不願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經濟上負擔不起和對商業保險公司缺乏信任感,願意投保的個人大多(佔56.1%)僅願意每年拿出不多於100元來購買商業醫療保險。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業保險公司雖然具有靈活、高效和服務周到等優點,但由於目前我國整個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還處於起步價段,廣大職工和單位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對其支付能力還不放心。這是商業保險公司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產品時應當加以考慮的因素。

二、補充醫療保險發展趨勢試析

  (一)補充醫療保險將成為影響勞動力流動的因素之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框架的結構之一就是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任何形式的市場經濟都無法迴避一種情況,即市場機制的優勝劣汰功能作用的結果會增大社會成員生存和生活的風險。而社會保障體系作為社會發展過程的減震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國的現階段,在社會保障各個專案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對於勞動力的流動影響最大。這種影響表現在兩個層面。一是,用人單位有沒有這兩種社會保險。如果有的單位被社會保險所覆蓋,而有些單位尚未進入社會保險的保障範圍,則條件較好的勞動力將首先考慮向有社會保險的單位流動。當然,來自農村的勞動力和在勞動力市場上處於劣勢的人往往不得不選擇那些沒有社會保險的工作崗位。二是,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水平高不高。在同樣都有基本社會保險的單位中(主要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勞動者的流向將取決於用人單位的補充社會保險的保障程度。因此,補充醫療保險將和補充養老保險共同構成直接影響勞動力流向的首選因素之一。凡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特別是中年人才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相反,無力或不願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在此方面將相形見絀。

  (二)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之間將形成明顯的相關性。

  1.時間上的相關性。

  從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地區的情況看,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的改革實踐在時間上的關係有兩種情況。一是,在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先行起步。在此之後的兩至3年,補充醫療保險亦將開始建立,如四川和山東威海。二是,隨著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啟動,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與新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時起步,如廈門市。可以預計,在全國範圍內,補充醫療保險與新型基本醫療保險啟動的時間差並不長。補充醫療保險將是緊隨基本醫療保險之後的涉及地區廣、覆蓋單位多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一大景觀。因此,對補充醫療保險及早進行理論研究和政策立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補充醫療保險的程序將影響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速度。

  我們認為,補充醫療保險仍然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補充醫療保險具有代替原醫療保險部分功能的作用。它可以彌補因降低原有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水平而產生的保障缺口。因此,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何時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將直接影響新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的速度。可以說,補充醫療保險建立早的地區,其基本醫療保險的改革也會較為順利。如果沒有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或者很難建立或者操作起來難度較大。為了比較順利地推進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在原享受醫療保險制度的單位和個人中,補充醫療保險的設計應當與基本醫療保險的啟動基本同步。從長遠看,補充醫療保險有可能將演變為另一種形式的基本醫療保險,也就是說,補充醫療保險在公營部門將成為整個醫療保險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補充醫療保險立法與基本醫療保險立法在內容上將具有較強的關聯性。

  由於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二者之間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絡,二者的立法在諸多方面將是相輔相成的。對補充醫療保險的規範將不可避免地要從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視角出發,補充醫療保險的立法將不得不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考慮。如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的多少、保障程度的高低等,均要依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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