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行業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6日

  保險業是金融業的重要組成成分之一,其重要性在國家的經濟發展中越發突顯。隨著全國保險業的蓬勃發展,保險業已獲得長足發展,為經濟發展提供了保障。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存款保險機構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正式施行,存款保險成為人們熱議的焦點。筆者在工作中亦有很多民眾前來諮詢,他們或對存款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存在誤區,或對存款保險制度下國家與銀行的關係產生疑惑……諸如此類,但談論最多的是存款保險將由何機構具體操作實施,在與他們的討論中,筆者對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立也產生了一些自己的認識與看法,故在此淺談存款保險機構,以起拋磚引玉之效。

  一、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立意義

  一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我國以往受計劃經濟和社會主義體制的影響,一直採取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該制度下,國家作為銀行的兜底者,為金融機構的問題無償買單。但在這種存款保險模式中,政府並無明確的法律擔保責任,其是否為金融機構買單將完全取決於政府的自覺性。同時,國家作為一個模糊主體,亦難以對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風險進行事前的瞭解與把控,故而隱性存款保險模式亦被人稱作為事後的“救火式”保障。

  在市場條件下,金融機構亦存在諸多的市場經營風險,這些風險僅靠以往的隱性保險制度難以保障。故而亟需設立以存款保險機構為代表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對金融機構實行全方位保障。對金融機構而言,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實現從破產救濟向破產預防的轉變和破產救濟方式從單一的賠付向替代性救濟方式的轉變。對市場機制而言,存款保險機構的建立可以起到良性效應,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形成有效的激勵規則。在銀行經營過程中,“大而不倒”使大銀行處於有利地勢,小銀行不易得到支援。存款保險機構成立後,小銀行的存款也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市場不會以大小的標準劃分,有利於小銀行的經營發展。對市場監管而言,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將之前模糊的責任監管主體明確化、清晰化,在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時,亦可明確處置問題機構時的責任,有利於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也可實現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進而與銀監會、中央銀行共同組成市場金融安全網路。

  二保護民生的必然要求

  我國民眾普遍存在著存家底的傳統思想,這使得在世界範圍內我國屬於高儲蓄國家,儲蓄類存款佔民眾收入的60%以上。相較投資而言,中國人更加習慣將大部分收入存入銀行。高儲蓄率實際上成為了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一道防線,這意味著向儲蓄類存款提供更完善的保護是穩定金融市場的前提,同時也意味著我國銀行業的穩定運轉對於國計民生而言更為重要。銀行危機的傳染性十分普遍,進一步會侵蝕整個銀行系統的資本,正是因為銀行的這種特殊性,銀行出現危機會傷及整個金融體系的威信。存款保險機構的存在可以有效防範銀行擠兌和危機傳染,維繫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

  溫家寶曾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提出:“中國應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設立功能完善、權責統一、運作有效的存款保險機構,增強金融企業、存款人的風險意識,防範道德風險,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可見,中央在提出存款保險機構這一構想之初,便是建立在保障民生這一出發點上的。而在上文提到的《存款保險條例》中也明確規定,中國存保制度的起步模式為存款保險基金,全面覆蓋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故而存款保險機構的設定,對以存款作為重要理財方式和生計資金儲備方式的百姓來說,意義非凡。

  二、存款保險機構的性質特徵

  一存款保險機構的概念性質

  存款保險制度主要是西方國家採取的旨在維護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其基本含義是指山吸收存款的商業銀行對其吸收的每一筆存款進行投保,一旦該商業銀行破產,則由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支付所損失的存款。故而存款保險機構是指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專門從事存款保護性操作,與投保機構訂立保險合同,承擔給付賠償金責任的主體。

  對存款保險機構進行橫向比較可以發現,世界各國由於經濟發展、社會文化、法律體系等存在差異,在實踐中對存款保險機構安排也存在差異。如美國將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是通過立法建立的具有較強獨立性的金融機構,其是“混合所有制”的準政府機構,具有政府機構與商業實體的雙重特徵。它作為一個獨立於總統的美國行政分支機構,在法律的框架下自主決策、自主執行。總統或行政分支機構的指令通常不能約束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除非國會授予總統權力,監督其特定的行為。德國存款保險制度則是由非官方自願存款保險體系和政府強制性存款保險體系構成,存款保險沒有公共資金介入,因為德國的聯邦銀行法不允許中央銀行充當存款保險人的最後貸款人,所以存款保險基金中沒有公共資金,除非發生系統性銀行危機,政府才可能介入。諸如此類,但雖然保險機構的形式千差萬別,但其基本特徵卻仍具有通行。

  二存款保險機構的基本特徵

  結合各國經驗可發現,設立存款保險機構需要具備如下條件,一是要有產權明晰的主體,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制企業的明確條件。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公司制企業形式,未來設立存款保險機構亦應在此基礎上進行,不宜再設立以事業單位等傳統形式;二是金融體系本身須是有序競爭,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了以建行、中行等國有銀行為主力,華夏、渤海等地方銀行為重要力量的公平競爭體系,該體系要求金融機構具備合理的淘汰機制,以保持市場的活力和效率。三是要具備較完備的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外匯市場。這些金融市場可以為監管當局對問題金融機構採取有效補救手段提供條件。四是銀行要市場化執行。以市場為導向運營資金是商業銀行的必然價值取向。五是具備較全面的金融法律法規

  基於上述對存款保險機構存在基礎的把握,可歸納其特徵如下:一是法定性,存款保險機構的執行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依法規制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二是非營利性,存款保險機構是一種政策性保險,這是其區別於商業保險的特徵,其主旨是提供一種維護公眾對金融體系信心的保障;三是確定性,存款保險機構是在法律明確規定的前提下運作的,償付工作都是法定的、確定的,不能隨意更改;四是雙重主體性,存款保險機構有收取保費的權利又對應償付賠償金甚至監管、清算的義務,它既具有商事主體的特徵又有行政主體的特徵。在處理存款保險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是商事主體;而對投保機構進行監督、接管及清算時,它就發揮行政主體的作用;五是獨立性,存款保險機構要承擔解決銀行倒閉的獨立責任,因此它應具備牢固的法律基礎。存款保險機構應該具有超然的地位,不受各種政治力量的干擾和左右。確保存款保險機構的獨立性,確保存款保險機構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不受少數領導人干預,不為個別利益群體謀取私利。

  三、存款保險機構職能探討

  一付款 存款保險機構的基本職能

  雖然維護國家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是存款保險機構設立的根本目的,但該目的的必須通過保護存款人利益實現,故在銀行擠兌時為存款人付款是存款保險機構的基本職能。該項職能具體體現在存款人存款得到償付的制度安排上。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第11條規定,“為實現本法目的,當一家被保險的銀行產生儲備不足的問題,導致無法向其存款人支付存款時,該銀行被視作關閉。”我國臺灣地區“存款保險條例”第15條亦規定:“要保機構,對存款人或其指定受益人,不能履行支付業務,經自動或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時,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保障存款人或其指定受益人之利益。”故可發現,存款保險機構適用於投保銀行因發生破產、撤銷、解散等事由,無法向存款人支付存款之情形。

  在履行保險機構付款職能時,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一是要設定好賠付金額的上限,鑑於全額賠付將誘使銀行向高風險、高利潤的行業投資,引發一系列道德風險,故應當充分考慮國內經濟環境,設定好賠付限額,在規避道德風險與保護中小存款人之間尋找到一個平衡點。根據我國央行的相關計劃,未來我國存款保險金額上限可能在20萬元左右。這一數值符合上述貨幣基金組織關於上限金額幅度的建議。二是要把握好賠付的方式,目前關於存款保險賠付的方式有直接賠付和轉移償付兩種,其中直接賠付需要的成本過高,不適合目前我國國情,故筆者認為當下宜以轉移償付作為存款保險機構履行付款職能的主要方式,即可將破產銀行中被保險的存款統一劃撥到某個資產運作良好、經營正常的金融機構,由其向存款人進行賠付。

  二救助 存款保險機構的前置職能

  如前述,為存款人進行保險和支付成本較高,且會導致社會的極大動盪,故而存款保險機構未來應將介入節點前置,對瀕臨破產的金融機構先進行救助,而將付款清算作為後續職能謹慎使用。對於我國目前的金融環境而言,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救助無疑是成本最小,可行性最高的保障措施。其能將原本處在危機中並瀕臨破產的金融機構最完整地保留下來,保證金融機構的持續經營狀態,亦可以將問題金融機構對周邊社會的負面影響降到最小,是一種平和的處理模式。但同時,過度的救助也會扭曲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弱化市場約束力,產生引入新資本、新投資者的風險,進而為金融市場的穩定帶來風險。

  因此,對金融機構進行適度的救助應當是存款保險機構在付款前重要的前置職能,這個“適度”則要取決於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成本控制,存款保險機構向問題金融機構提供救助所帶來的救助費用必須明顯小於採取其他措施產生的費用;二是金融機構無重大過錯,即在救助前須確定問題金融機構的管理者無嚴重冒險投機行為和違法行為;三是衡量系統性風險,即判定若不進行救助,銀行業將發生嚴重的行業性危機。在適度的前提下,存款保險機構可採取直接資金救助和向健康金融機構提供支援,促成併購這兩種方式,根據情形需要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組合處理。

  此外,面對問題金融機構時,存款保險機構不能單一地使用救助的方式,而要做到多管齊下,實行有條件的救助,如要求其股東充實資本金、重選管理層、實行全面審計等等,防止救助制度被問題金融機構的控制者利用。

  三清算 存款保險機構的兜底職能

  雖然根據《破產法》相關規定,我國金融機構與普通的公司一樣,都可以正常的走司法破產清算程式,但根據我國現行訴訟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並無權直接受理金融機構的破產案。故而在實踐中,我國法院從未受理過銀行的破產案件,取而代之的是由政府採取行政程式處理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問題。以行政程式替代司法程式對金融機構進行破產清算,固然有較強的自由度和處理應急事件的空間,但是其將破產清算權力完全交付於一個不以法院為基礎的行政性主體,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往往難以得到保護。

  因此,存款保險機構設立後,其應具備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資格,以替代過往行政監管機構代為處理破產事務的行政破產模式。由存款保險機構接管問題金融機構,接管破產財產並設計清算方案,並經銀監會等主管機關許可後組織實施方案,這種由監管機構與存款保險機構聯合主導的銀行破產清算模式才能高效、公正地運作。

  四監管 存款保險機構的輔助職能

  理論上,存款人基於其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法律關係,享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權。但由於單個存款人力量薄弱,其監督成本較之其所得收益不成比例,無法實際履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制約。因此通過授權委託專門的機構進行專業化的監督和風險控制,便可以節省債權人分散監督債務人的成本支出。具體而言,存款保險機構定期對各金融機構進行信用評級,根據信用評級結果對各金融機構劃分不同信用等級,並對不同等級收取不同數額的保險費。存款人可以根據各金融機構的信用評級瞭解金融機構的實力,以達到知情和監督之效。如此,存款人不需要進行實際調查即可瞭解各金融機構風險,各金融機構亦會為保障資金來源而主動降低風險,從而達到維護金融秩序安全的目的。

  基於監管職能,存款保險制度應異於通常意義下的商業保險,國家應通過法定形式強制各金融機構購買存款保險,這是從我國金融市場的成熟度以及金融監管力度和執行力尚不理想的情況考慮,而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尚處於限制競爭領域,強制推行存款保險制度亦具有較強可行性。

  但要注意的是,監管畢竟不是存款保險機構的主要職能,存款保險機構也不是金融市場上的主要監督管理者。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職能並非是對銀監會、人民銀行監管權的替代或分割,而是對我國當前金融安全網中監管職能分配的有益補充。故就定位而言,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職能應從屬於銀監會與人民銀行的監管權之下,屬於在存款保險事項發生範圍內的輔助性監管。

  篇2

  淺析網際網路對我國保險營銷渠道的影響

  前言

  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保險營銷也在不斷探索和創新全新的營銷模式,同時,傳統保險營銷模式的營銷理念、方式,以及人才培養模式等方面也迎來了新一輪的挑戰。對保險營銷來講,網際網路技術的廣泛推廣與應用,不僅能夠為客戶提供更加全面、細緻和人性化的保險服務,也能夠為保險公司不斷拓寬營銷渠道,進而讓保險公司在讓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斷提升自身的綜合實力。

  一、網際網路對保險營銷渠道的影響

  一方面,有助於加快交易程序,使新產品得到更快速的推廣。網路能夠快速、大量的整理和傳遞資訊,而保險公司能夠利用線上服務,使投保人能夠在網路上自主的進行保險種類的查詢與瞭解,提高交易速度。同時,網路的應用也使保險公司的整體執行效率得到顯著提升,進而各營銷渠道能夠及時、準確的瞭解客戶的需求變化,並對自身的服務做出合理改進,從而加快營銷渠道的拓寬與新產品的推廣。另一方面,有利於保險資訊的透明化。網際網路背景下,提高了保險資訊的透明度,各家保險公司的產品都受到大眾的監督。而消費者則可以自由的在網上選擇自己喜歡的產品,並且能夠將多家產品進行對比,使消費者獲得了更大的選擇範圍,同時也為保險公司拓展了更多新的營銷渠道[1]。

  二、保險網路營銷發展的策略

  一創新營銷理念,更新保險營銷渠道

  保險公司應積極的突破傳統營銷理念的束縛,樹立全新的營銷理念,促進公司綜合競爭實力的不斷提升。保險公司應重點推行差別化、功用化、附加值和共鳴的4V營銷理論,其最大特點就在於“新”以新的營銷手段、方式等吸引消費者,同時也為保險公司探索出新的營銷渠道。具體來講,保險公司應適當加大對網路營銷方面的探索與創新,根據不同客戶、不同階段的實際需求來為其提供差異化、功能多樣化的產品,同時也為客戶營造出不同的消費體驗,使客戶的需求能夠得到充分滿足,進而使保險公司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贏得更大的市場,探索出更多新的營銷渠道[2]。

  二科學利用現有資源,合理控制營銷成本

  在網際網路背景下,保險公司應結合自身的實際發展狀況,以及外部環境的變化來對網路營銷做出更加全面的營銷計劃,這樣不僅能夠使保險營銷的每個階段都能夠獲得理想的成果,也能夠使保險公司的現有資源得到更加科學、靈活的利用,進而有效減少由於網路營銷渠道的建設而產生的成本,使其成本能夠得到合理控制。同時,保險公司也可以通過公司員工與客戶體驗的反饋,積累更加豐富的營銷經驗,進而為網路營銷渠道的探索與建設提供有力保障,有效方式出現資源浪費現象。網路營銷成本主要是產生與營銷渠道的建設與維護等方面,這種營銷模式雖然在前期的探索和建立營銷渠道方面,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但是隨著網際網路與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網路營銷的收益潛能也是巨大的,因此,各保險公司應給予足夠重視。

  三重視管理客戶關係,開放深層次的客戶資源,拓展營銷渠道

  在網際網路背景下,保險公司應利用公司自身的傳統營銷渠道獲得的客戶,對網路營銷應給更深層次的開發,同時,保險公司也可以將開發出的網路客戶,交由傳統營銷渠道進行再次開發,進而使公司的保險營銷渠道得到進一步的拓寬,也為公司贏得更大的經濟效益[3]。此外,保險公司在網路營銷方面,還可以科學、靈活的利用全面服務網路,以及IT系統來全面瞭解與掌握不同客戶的實際需求,以及不同階段客戶需求的變化趨勢,進而將瞭解和整理的客戶資訊及時的反饋給保險公司,進而使保險公司的各個營銷渠道能夠根據客戶需求的變化做出快速、準確的反應,也使各個營銷渠道能夠時刻為客戶提供最全面、最優質的服務。

  四培養和引進高素質的營銷人才

  在網際網路背景下,對於網路營銷來講,要求營銷人員出來要掌握豐富的營銷知識與技能外,強調其還需要具備一定的網路技能,進而使其對網路營銷渠道的開發與建立有更深刻的理解,並且能夠對其進行恰當的維護,這就需要保險公司應積極的培養和引進高素質的營銷人才。此外,對於網路營銷人員來講,具有較為自由的業務工作空間,所以,營銷人員在職業素養與道德方面也應該加強自我控制。對此,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不同階段的發展需求,積極的引進優秀的IT與網路營銷人才,同時還要積極的組織公司在職人員參加相關的專業培訓活動,使職工的知識結構與業務水平能夠得到進一步的優化和提供,進而培養出更多既具有豐富保險專業知識,在網路營銷方面有具有較高創新能力的營銷人才。此外,為了有效降低風險隱患的存在,以及認為因素引起的資訊保安問題,保險公司應不斷加強對使用者資料的管理與監督,對職工開展定期的網路安全教育,進而不斷提升公司職工的風險防範意識與能力,從整體上提高保險公司營銷人員的綜合素養,從而使其能夠為公司探索出更多、更廣的營銷渠道。

  三、結語

  在網際網路背景下,網路營銷模式受到了廣大保險公司的接受與認可,同時它也是保險業發展的重要契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保險公司來講,網路營銷雖然能夠為其提供更廣的營銷渠道,但其絕對不是對傳統營銷模式的替代,不論是網路還是傳統營銷,其都具有各自的優勢與不足面,所以某個保險公司在經營發展中,應樹立全新的經營發展理念,在營銷方面應做到網路與傳統營銷模式的有機整合,進而逐漸形成一種全新的營銷理念、方式與渠道。同時,也促進保險業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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