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網路虛擬財產可否認定為盜竊罪
網路虛擬財產是指網路遊戲空間存在的虛擬財物。我國臺灣地區的有關法律稱:“網路虛擬財產在本質上只是一組儲存在伺服器上的數字資訊即電磁記錄”。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網路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知識。
盜竊網路虛擬財產可以認定盜竊罪
關於虛擬財產能否歸入傳統意義上的財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意見如下:
《解釋》起草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應當在《解釋》中明確,對盜竊遊戲幣等虛擬財產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經研究認為,此意見不妥。對於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如確需刑法規制,可以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等計算機犯罪定罪處罰,不應按盜竊罪處理。主要考慮:
其一,虛擬財產與金錢財物等有形財產、電力燃氣等無形財產存在明顯差別,將其解釋為盜竊罪的犯罪物件公私財物,超出了司法解釋的許可權。
其二,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是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對於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行為當然可以適用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定罪量刑。
其三,對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適用盜竊罪會帶來一系列棘手問題,特別是盜竊數額的認定,目前缺乏能夠被普遍接受的計算方式。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明確了具體定罪量刑標準,適用該罪名可以罰當其罪,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其四,從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來看,鮮有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以盜竊罪論處。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我國臺灣地區1997年修改刑法時,在第323條將“電磁記錄”增設為動產的範圍,對竊取電磁記錄的行為適用盜竊罪,但是2003年修正刑法時,將“電磁記錄”又從動產的範圍內刪除,實際上是否定了1997年的刑法修正,對竊取電磁記錄的行為規定適用專門的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等計算機犯罪來處理。其背後的理論和實踐根基,概因將虛擬財產歸入傳統意義上的財物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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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虛擬財產的形勢
網路遊戲虛擬財產,主要是指網路遊戲中玩家通過購買遊戲運營商所出售的“點卡”或者在遊戲中通過練級、交易等方式所獲得的遊戲賬號、角色裝備、遊戲寵物、虛擬貨幣等。之所以使用“虛擬”二字,並非是指這種財產的價值是虛幻的,而是為了表明虛擬財產因網路虛擬空間而存在,它與傳統物質形態財產的價值來源及其表現形式存在一定差別。但同時“財產”二字,則表明網路遊戲中的虛擬財產具有財產的基本屬性,可以進行交易,具有交換價值和稀缺性。虛擬財產所有人可以對其行使控制、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
當前,虛擬財產與現實財產之間互相轉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特別是一些重要的虛擬裝備,買賣雙方都傾向於用人民幣進行交易。儘管有觀點認為,這損害了網路遊戲的公正性,打破了虛擬世界的平衡性。但不可否認的是,這樣的交易方式滿足了不少玩家的需求,客觀上激發了玩家參與的熱情,也有助於推動網路遊戲向市場化和商業化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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