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電子支付安全法律問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摘 要: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電子支付成為網路交易的主要手段,然而網路自身的特點給電子支付帶來諸多的安全風險,既包括技術上的安全問題,也包括法律層面的安全問題。電子支付面臨的法律安全風險主要包括計算機病毒、電腦黑客等外來攻擊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風險,盜竊、欺詐等犯罪行為風險等。為應對電子支付法律安全風險,政府主管機構應規範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發展,明確、協調電子支付各參與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加強網路領域犯罪的力度,保障網路交易的安全。

  關鍵詞:電子支付;網上銀行;網路交易安全

  0引言

  根據有關資料顯示,2010年前三季度,中國網際網路支付市場即線上交易總規模達到了7255億元。許多人實現了足不出戶便能完成購物、交費等行為。但是,電子支付的迅猛發展也帶來了許多安全隱患。因此,如何保障電子支付中的安全問題,成為商家、使用者、政府乃至學者們重點關注的問題[1]。

  1電子支付概述

  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電子支付的型別按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櫃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2010年6月,為了規範金融體系、加強金融監管、穩定金融秩序,央行釋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未經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這意味著從此第三方支付平臺將納入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之中。2010年4月,在央行報備的第三方支付企業有130多家,根據央行最新公告資訊,最終進入央行首批名單的只有17家。

  2電子支付的安全問題

  2.1電子支付的高效性與安全性相比於傳統的支付方式,電子支付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優勢,因此被許多企業和個人接納並得到世界各國的大力發展。有關研究顯示,銀行卡支付的成本只有紙基支付的1/3到1/2,如果一個國家從紙基支付全面轉向卡基支付,節約的總成本至少相當於GDP的1%,並且支付週期將大大縮短。但是,電子支付對安全性的要求比傳統支付方式更高。這是因為資訊網路的發展給支付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高度危險性。首先,資金在公網中流轉,存在著權益人無法控制的時間差,還有眾多的病毒、木馬等程式竊取使用者的銀行帳號和密碼。

  其次,在電子支付中,雙方無法互相瞭解對方的支付能力,這也帶來一定風險。同時,電子支付平臺也成為犯罪分子套現或洗錢的“幫手”。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須計算到交易成本中。如果片面追求快捷而忽視安全,電子支付發展之路必定不會長遠。在社會生活中,資金的安全直接關係到人們的切身經濟利益,因此公眾對支付的安全性尤為關心。

  2.2法律層面上的電子支付安全風險從廣義上看,電子支付安全包括兩個層面:技術安全與法律安全。技術安全是指從技術角度能夠保證指令人對資金的劃撥安全地到達收款人的賬戶。這種安全僅指電子支付的瞬間動態安全。法律安全,則是指指令人能夠完全控制和支配賬戶內的資金,不受外來因素的影響。這種安全是一種穩定的權益保障的狀態。電子支付發展到今天,包括銀行系統提供的網上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在內,在技術上並沒有出現安全問題。

  當前電子支付中存在的法律安全危險主要有如下3種。

  2.2.1外來攻擊

  外來的種種攻擊行為,使指令人失去了對賬戶的控制,主要有釣魚式欺詐、計算機病毒及電腦黑客三種。

  1釣魚式欺詐。這在我國已經發生多起,通常表現為利用仿冒的電子郵件和網站——例如仿造一個網上銀行的網站——欺騙使用者登陸並留下銀行卡帳號和密碼,然後通過真正的網上銀行劃撥使用者資金。

  2計算機病毒。2005年以來,全球已經發現了多種專門針對網上銀行服務的計算機病毒。該類病毒常駐使用者電腦,當用戶使用網上銀行等業務的時候,能夠自動記錄賬號、密碼等資訊併發送出去,造成使用者的網上銀行資料被盜。

  3電腦黑客。世界上沒有絕對安全的物理網路系統,電腦黑客可能攻陷網上銀行的資料庫,直接將使用者的資金划走。

  這種行為一旦發生,將給網上銀行和使用者造成鉅額損失[3]。

  2.2.2網上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破產與其他經濟危機網上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遭遇破產或者其他嚴重危機時,使用者的資金賬戶可能脫離使用者的控制,安全面臨極大威脅。相比之下,我國網上銀行幾乎都由傳統金融機構開設,此種風險較小。而第三方支付平臺卻如雨後春筍般一擁而上,現在已達到一百多家,在缺乏嚴格的市場準入機制下,公司規模大小參差不齊,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不少企業面臨破產危險,使用者存放在其賬戶內的資金安全問題便尤為突出。可喜的是,央行於2010年6月釋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經營第三方支付平臺業務須申領許可證,並設定了相應的准入門檻,如註冊資本最低要求為3000萬元人民幣、連續兩年盈利等,2011年我國境內第三方支付平臺將重新洗牌。

  2.2.3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傳統的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已將使用者的電子貨幣作為新的目標。不少犯罪分子利用電子支付的便捷性,將盜竊與詐騙等行為的目標瞄準到使用者網路銀行賬戶內的資金。近幾年頻繁發生盜取網上銀行帳號後轉移使用者賬號資金的案件;利用簡訊詐騙,利用銀行提供的ATM自動櫃員機轉賬的便利,誘導使用者使用轉賬,使得不少使用者上當受騙。

  3電子支付資訊網路安全的法律應對措施3.1規範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平臺與使用者之間的關係,應當是一種民事上的合同關係。亦即,使用者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達成協議,使用該平臺來支付,第三方支付平臺根據使用者指令完成相關行為。因此,根據契約自由這一合同法上的基本理念,同時為了促進電子支付的發展,應當允許銀行之外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電子支付業務。但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所提供的服務會涉及使用者資金的大量往來和一定時期的代管,這些都類似於金融業務,如果不加以監管,資金的安全將會大受威脅。據此,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電子支付業務應當進行嚴格規範,其要求在某些方面應當比銀行更加嚴苛。

  首先,應當提高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市場準入條件。對於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市場準入不能以普通公司註冊,而是應當設立一個較高的註冊資本門檻,保證其信用度;同時履行特定的審批程式,由專門的機構來主管,可以由人民銀行以類似於金融機構的方式進行管理。這樣有利於避免第三方支付平臺因註冊資本太低、抵抗市場經營風險的能力太小而出現的破產或其他經濟危機,造成使用者資金的不安全。

  其次,應當提高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規範要求。從事電子支付業務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與銀行相似,均關係到使用者的資金安全,如果行為不當,可能給使用者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在允許第三方支付平臺從事電子支付業務的同時,必須加強業務規範。

  為配合2010年6月21日頒佈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實施,中國人民銀行於2010年12月1日製定並頒佈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辦法》和細則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即第三方支付服務主體資格的申請和批准、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作了詳細的規定:

  1准入制度《辦法》實施前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該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沒有取得許可證的,將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2嚴格准入門檻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1商業存在。申請人必須是在我國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2資本實力。申請人申請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至少為1億元;申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至少為3千萬元人民幣,且均須為實繳貨幣資本。3主要出資人要求。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其實際控制權和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均應符合關於公司制企業法人性質、相關領域從業經驗、一定盈利能力等相關資質的要求。4反洗錢措施。申請人應具備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規定的反洗錢措施,並於申請時提交相應的驗收材料。5支付業務設施。

  申請人應在申請時提交必要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6資信要求。申請人及其高管人員和主要出資人應具備良好的資信狀況,並出具相應的無犯罪證明材料。

  3限定服務範圍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網路支付業務是指非金融機構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網際網路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4嚴格貨幣資金管理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

  對於備付金,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

  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0%。

  5退出機制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二有重大經營風險;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2明確、協調電子支付各參與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參與電子支付過程的各方主體,包括指令人即使用者、收款人、網上銀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等,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即各自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來明確。

  從法理角度分析,電子支付各參與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合同關係。因此,在世界範圍內,許多國家並沒有用專門的法律規範來調整電子支付的法律關係,而是用侵權法和合同法來規制。有些國家即使出臺了專項立法,也未形成一個新型的法律關係。就我國而言,可以在現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對指令人即使用者與銀行之間的合同關係的確認基礎之上,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並對其他參與方之間的法律關係作出明確規範。

  首先,應當對指令人即使用者與銀行之間的關係作出更加全面的規範。在傳統觀點中,要求銀行對未經使用者授權的電子支付承擔責任的可能性非常小,因為在認領銀行卡或者賬號的協議中有明確約定,由客戶對其所擁有的銀行卡交易負責。但是從國外的經驗來看,一些國家逐漸傾向於由銀行對未經使用者授權的支付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例如,美國《電子資金劃撥法》及其實施細則E條例規定,使用者對未經授權的電子資金劃撥承擔有限制的責任。按此規定,如果信用卡是經過消費者授權而使用的,消費者應當承擔卡劃撥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但是,如果該卡的使用是未經授權的,則條例將持卡人的責任限制在50美元以內,如果持卡人通知髮卡人時未授權劃撥造成的損失少於50美元,那麼持卡人的責任以承擔該損失為限。如果髮卡人未能告知持卡人的權利,信用卡不能識別使用者,或者髮卡人沒有提供給持卡人一個將其損失通知給髮卡人的方法,則持卡人對未經授權的劃撥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其次,應當對收款人、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其他參與方在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收款人與指令人之間的關係屬於普通的民事關係,在電子支付過程中並不具備特殊性,用合同法、侵權法等已有法律即可規範。但是收款人與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關係比較複雜,例如當指令人與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約定向收款人進行支付而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未支付時,收款人有無權利直接向他們而非向指令人提出支付請求?嚴格來說,這個問題在傳統社會中也存在,亦應在法律中作出規定。但是,電子支付存在的一個重要目的即為使支付更為便捷,如果在電子支付中這個問題得不到解決,將勢必妨礙便捷目標的實現。

  因此,本文認為,鑑於電子支付的特殊性,我們不妨在此種情形下賦予收款人以直接的支付請求權。當然,該項權利的行使應當具有嚴格條件,例如必須存在指令人的事先明確認可等等,以防止收款人假借名義侵害指令人的合法權益。

  至於第三方支付平臺在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可以類推適用網上銀行的規定,使其在與指令人、收款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中享有明晰的權利,承擔確定的義務。

  3.3加強打擊網路領域金融犯罪的力度網上盜竊、詐騙犯罪行為猖獗,使廣大消費者遭受了極大的損失,也嚴重影響整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為創造一個良好的電子商務環境,使電子支付手段成為既便捷又安全的支付手段,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從立法和執法多個層面加大打擊網路犯罪的力度,最大限度保障網路交易安全。責編楊晨

  參考文獻:

  [1]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第26次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EB/OL]..

  [2]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第2條.

  [3]陳小龍,餘躍飛.網上銀行身份認證技術探究[J].資訊網路安全,2011,0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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