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計算機網路的發達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了一些的網路侵權問題,網路侵權問題是隨著網路時代的來臨而產生的新問題,近年來也成為法學研究上的一個熱點問題。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網路商標侵權行為

  摘要:本文針對在網路複雜環境下,基於國內外網路商標侵權案例分析及相關法律法規解讀,對於在網路中的商標侵權型別進行了簡要劃分,並提出了初步對策。

  關鍵詞:網路;商標;侵權;域名;搜尋;廣告

  網際網路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給人類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法律制度和觀念帶來衝擊。對商標制度來說,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普遍運用導致了網路背景下的商標侵權訴訟大量湧現。網路商標侵權主要表現在網站元標籤、域名、連結式廣告等方面。

  一、網站元標籤與商標侵權

  網路使用者為了甄別自己感興趣的資訊, 必須根據有關的資訊線索進行搜尋。從方便、快捷的角度, 通常選用相關的詞彙, 即關鍵詞, 藉助搜尋引擎來查詢相應的網站或網頁。在 HTML中有一種語法叫 Meta- Tag , 網頁設計者可以在設計網頁的時候將其嵌入網頁原始碼中, 記錄網頁的有關資訊。元標記分描述性 Meta- Tag 和關鍵詞 Meta- Tag, 前者內容一般是網頁內容的前200 個字, 後者比前者更簡練、方便, 同樣來源於網頁的內容, 但表現為主題詞。

  兩種 Meta- Tag 的共同特點是網路瀏覽者的肉眼是看不見的, 但是搜尋引擎可以識別, 網路管理者可以控制。於是, 有些網路管理者動機不良, 在自己的網頁中故意插入和自己並無關聯和網站內容也不相關的馳名商標作為“元識別符號”, 使使用者產生誤解並開啟該網頁, 以增加網站的訪問量, 併為其帶來更多的廣告收入; 或者是插入競爭對手的潛在顧客挖過來為己用。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前,由於行為人使用了與商標權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誤以為是商標權人的商品,並因此而產生了購買的最初興趣,造成消費者初始興趣混淆。

  二、域名與商標侵權

  1.因特網域名中包含他人文字註冊商標的單詞、字母等而引起的糾紛。網路域名是商家等各類民事主體在因特網上互相識別、往來、聯絡、交易的地址,許多商家選擇與他們商號、商標或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網路域名,這些域名有時會受到商標法原則的保護。但如果在所使用的域名使用了他人的馳名商標或其他註冊商標包含的單詞、字母等,就會引起商標權與網路域名的權利衝突。通常以下兩個條件成就,可能構成侵權:一為使用者對域名中的商標部分作突出性使用;二為使普通消費者產生誤解,以為域名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務與特定商標間有某種特殊的關係,從而淡化了該商標。

  2.域名惡意搶注而引起的糾紛。指行為人故意將他人的知名商標、商號涵蓋的文字註冊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價將這些域名賣給該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其搶注行為足以構成對商標的淡化侵害。

  3.行為人選取、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圖形、影象並人自己的網頁,或將他人商標的圖形設計成自己網頁的圖示而引起糾紛。由此產生的糾紛與傳統的商標侵權行為相似,糾紛處理的規則與傳統侵權糾紛沒有原則區別。

  4.域名與商標權的衝突糾紛。在排除惡意搶注的情況下,域名使用者與商標權人仍會發生種種糾紛,此類糾紛中包括某一網路使用者的域名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構成近似。

  三、連結式廣告與商標侵權

  在網路廣告中,最常見的一種廣告形式是連結式廣告,如果消費者鍵如某一商標作為關鍵詞進行搜尋的時,會發現有許多橫額廣告會緊隨著搜尋結果而出現,這涉及到一種被稱為“key-ing”的程式,即將關鍵詞連結到橫額廣告上,因此對特定關鍵詞的搜尋將會在搜尋結果中出現被連結的橫額廣告。

  筆者認為在這種連結式廣告侵害商標權的情形中,需要滿足三個要件:將商標權人的商標作為搜尋引擎中的關鍵詞、將該關鍵詞連結到商標權人競爭對手的橫額廣告上,在這種橫額廣告中,如果沒有發表與商標權人無關的宣告,消費者可能誤以為它們是被作為搜尋關鍵詞的商標所有人的網站而進人釋出該廣告的網站。如果橫額廣告中已經很清楚地標明它不是來源於被用作關鍵詞的商標之所有人,那麼就不存在初始興趣混淆。不存在進人該網站之前就發生混淆的可能性,當然也就不構成初始興趣混淆。另外,如果兩個網站之間不存在競爭關係,也不存在具有可訴性的初始興趣混淆。

  四、網上商標權糾紛的法律應對

  1.由搜尋引擎引起的商標侵權具有很大的隱蔽性, 故司法實踐中對侵權的認定尤其困難。但很容易發現,隱形商標侵權的關鍵是其是否造成了公眾的誤解, 即公眾是否有理由相信其所希望查詢的商標所在網頁與其實際訪問的商標網頁是同一個網頁, 或相關網頁。但在這種情況下, 想證明使用者誤信的可能性是有困難的, 特別是一些隱形使用他人商標的網路經營者通常並不揭示被查詢的商標與其網頁經營的產品或服務或釋出的廣告有任何關係。但這並不意味著網路經營者就可以迫遙法外、任行網中了。隱形使用他人商標, 尤其是知名商標從事網上商業活動, 本身就構成了一種商標談化行為, 即使網主網路經營者在網上宣告所用商標與其所經營活動無關, 但其有選擇性地隱形使用他人商標加以經營,明確反映出了其意在搭他人商業信譽的便車把使用者吸引到自己網頁上的意圖, 而在網上商業性使用無異於網外的“在商業上使用”或“在經營中使用”, 就可以認定實踐中的隱形商標侵權性質。

  2對某些商標在網上“搭便車”引起其他商標淡化的同時,不法行為人違背市場經濟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主要以獲取不當得利來刺激自己下一週期的不

  法行為。關於對網路域名與商標權爭議以及網上商標侵權爭議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要注意域名、註冊商標的區別。網上商標畢竟不是註冊商標,但網路域名又不能不涉及商標權和商標法的保護。域名本身是在聯入網路的計算機需要相互建立聯絡的背景下產生的,是聯人網路的計算機在網際網路網路中的特定標識,。因特網商業化後,域名功能不再是找到網上計算機的簡單識別符號,已經成為使用者網上尋找、評價網站及網頁所有人的一種身份符號,被人稱為網上商標。傳統商品市場上,主要的行業表示符號包括商號及商標兩種,商標是最易為消費者認知的商業識別符號。當域名在因特網上發揮標識作用後,許多人自然將其與商標聯絡起來。當然,域名和商標制度是兩種不同的制度,有著明顯的區別,我們面對此類糾紛,首先要把握住兩者的本質;其次,從兩者產生、發展、功能特點及以此為基礎的不同法律規定出發認真研究、掌握兩者的不同點、相交或重合點,以及產生相交或重合的條件。

  第二.將對註冊商標的保護延伸至網路虛擬世界,在網路域名爭議中要明確保護註冊商標權人的權利,特別是馳名商標權人的權利,肯定其對域名的唯一對應。在電子商務越來越發展的今天,人們逐漸認識了網路域名的商業用途和經濟價值,斷然否認對註冊商標特別是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與現實需要不符。試想如果網路域名所有人將該域名使用於與商標權人的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類別相同,難道也否認網路不存在商標侵權嗎?當前,較緊迫的問題是如何解決對馳名商標的網上保護,通常網上受損害最重的往往是馳名商標權人。筆者認為,可以賦予馳名商標權人對損害馳名商標的域名註冊的排除權,逐步設立在域名註冊時對馳名商標的檢索,對確實構成侵害馳名商標權的域名予以排除,未註冊的不予註冊,已註冊的停止其使用或撤銷其註冊。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虛擬世界的商標濫用行為。

  篇2

  淺談網路購物侵權

  【摘要】網路購物極大地豐富了人們的生活,但網路購物也暴露出欺詐、隱私侵權、物流侵權等問題。網路購物侵權產生的原因包括網站管理機制缺位、電子證據的不確定性、交易成本低,訴訟費用過高等諸多方面。需要通過建立起小額訴訟制度、完善線上糾紛解決機制等措施使之得到解決。

  【關鍵詞】消費者 經營者 網路侵權

  網路購物侵權的主要型別

  現今,網路購物極大地豐富了人們的生活,可是在網路購物中暴露出來的侵權問題也越來越多。這些侵權行為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擾亂了網路的安全和秩序。網路購物侵權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網路購物欺詐。消費者在進行網路購物時,通常憑藉的是經營者對商品拍出的圖片和對商品做出的文字介紹所進行的初步瞭解,再加上其他購買者對商品的一些評價來判定。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資訊的不平衡和不對稱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了解與其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的身份、交易條件和程式並知悉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是由於網路是虛擬的一個空間,消費者在網路購物中,很難看到商品客觀真實的原貌,而有些經營者禁受不住暴利的誘惑,為了銷售商品,會捏造虛假資訊,修改商品的圖片或是誇大商品的功能,從而達到推銷自己質次價優的商品,使消費者陷入錯誤的認識,形成錯誤的判斷。加之,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很難知悉經營者的真實身份,經營者佔據著一個有利的地位,而消費者處於易受侵害被動的位置。

  網路隱私侵權。網路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我國目前並沒有針對網路隱私權的專門立法,所以在網路購物中,對消費者的隱私權的保護主要依靠經營者的自律行為,消費者在與經營者交易過程中,必不可少要透露自己的資訊,如聯絡方式等資訊。而有心的經營者會將這些消費者的資訊收集起來,作為商業的潛在資源。一些沒有商業道德的經營者則會將這些整理加工好的資料賣給其他行業。這也導致大多數消費者的信箱遭受大量的垃圾郵件的轟炸。

  物流的侵權問題。網路購物的興起,也帶動了物流配送行業的迅猛發展。物流的方便快捷,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由於成交量大,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員經常用粗暴的方式來對待貨物,亂丟亂拋,所以貨物毀損的事情不時見諸報端。

  在交付商品時,物流人員會要求消費者先簽字再驗貨,物流公司認為,商品的外包裝沒有損壞,物流公司就已經履行了其義務,這種情形已經在物流行業形成了不成文的規定,一旦消費者要求先驗貨時,會遭到物流人員的拒絕。消費者在開啟貨物時,一旦發現貨物已經損壞,物流公司就會拿著消費者簽名的單據來規避自己的法律責任。消費者向物流公司申請索賠,就會有很大的困難。

  網路購物侵權產生的原因

  消費者的權利在網路購物中總是會受到各方面的侵害。除了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以外,還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網站管理機制缺位。網路交易服務提供商在網路購物中是重要的主體,它為網路經營者提供了一個平臺,來展示他們的商品,為其提供了技術方面的支援。而經營者每年需交納一定的費用。對於網路服務提供商,法律上並沒有給出明確定位。我國商務部在2007年公佈的《網上交易指導意見》規定了其應該履行的行業規範。雖然我們國家在巨集觀方面做出了行業規範要求,但是在具體實施方面沒有形成統一的、完善的規範機制,每個網路交易服務提供商的規範不盡相同,造成了混亂的局面,也導致了管理機制的缺位。比如大多數網路交易服務提供商對經營者的資訊並沒有盡到詳盡的審查義務,對商品也沒有盡到嚴格的監管義務;對消費者假冒商品的投訴置之不理,放任經營者的不良行為。網路交易服務提供商只是一味推諉自己的責任,用自己的行業規範來規避自己的責任。

  電子證據的不確定性。電子證據是指計算機系統執行過程中產生的或儲存的以其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光記錄物,該電磁記錄物具有多種輸出表現形式。①電子證據有幾個顯著的特徵,高科技性、複合性、易破壞性和間接性。電子證據與計算機等高科技裝置和設施是無法分離的,電子證據在其表現形式上豐富多彩,圖與文的結合讓電子證據更具有獨特性。可是由於這些特點,也導致電子證據的易破壞性和間接性。電子證據容易被人為進行篡改和偽造,在現代科技發展有限的情況下,不能真實地還原電子證據的原貌,使其內容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充分展現客觀的情況。所以作為證據方面公信力下降,不能單獨證明待證事實,只能作為間接證據,與其他的證據結合才能使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網路侵權訴訟,同樣由消費者提出證據來證明經營者的侵權行為。但是,由於電子證據本身所存在的特殊性,有時要求當事人必須得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才能收集到經營者銷售侵權的證據,但並不是每個消費者都具備這種條件,所以,這在無形中加大了消費者敗訴的風險。如何辨別電子證據的真偽性,以及電子證據怎樣運用到具體的訴訟中在我國立法仍然是一片空白。

  交易成本低,訴訟費用過高。網路交易的發展,突破了傳統消費的範疇,可是對網路侵權的管轄原則並沒有新的規定。我國傳統民事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除特殊案件外,法院一般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立法將原告就被告這一原則僵硬地延伸到網路侵權領域。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時,交易的標的物大多是數十元或數百元的商品。當受到侵權時,消費者的首要途徑是通過網站運營商投訴和要求索賠。但由於管理機制的缺位,有時消費者的訴求得不到滿足,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後,一個嚴重的問題就出現了,即消費者與經營者的距離相距甚遠,消費者要耗費巨大的精力和時間來參加訴訟,最後判決下來,反而得不償失。於是,大多數消費者受到侵權往往會選擇忍氣吞聲,不了了之,從而縱容了經營者的行為。   解決網路購物侵權的建議

  首先,建立起小額訴訟制度。法律手段是消費者維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可是繁雜的訴訟程式讓許多消費者望而卻步。因此,針對這一問題,小額訴訟制度是其他國家採用的較為普遍的方式之一。小額訴訟程式,是指基層法院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院適用比普通簡易程式更加簡易化的訴訟程式審理數額甚小的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小額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緩解普通訴訟所帶來的壓力,其優勢在於:一是起訴的手續比較簡便;二是法院允許當事人自己進行訴訟,這樣就無需支付昂貴的律師費,且小額訴訟時間安排比較靈活,可以根據雙方的時間來調整開庭時間。此外,其審理到結案歷時短,當事人不用浪費漫長時間進行訴訟。

  其次,完善線上糾紛解決機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ODR,包括線上和解Online Negotiation,線上調解Online Mediation和線上仲裁Online Arbitration等。ODR是指涵蓋所有網路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決企業和消費者因電子商務契約所產生爭執的所有方式。②線上糾紛解決機制有它得天獨厚的優點,其靈活性強,效率高,雙方當事人與第三人能夠及時進行資訊的交流,而且價格比較低廉,有些國家甚至不收取費用。其一般採用的多是以多媒體視訊會議的方式。線上糾紛解決機制解決了由於距離帶來的一系列問題,節省了消費者的時間和精力。消費者在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解決糾紛的網站,提交自己的案件情況,按照自己的意願,來申請線上調解或是線上仲裁。但在整個調解過程中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積極配合,且調解書的效力在法律上如何定位,這些問題都沒有得到解決,使得線上糾紛解決機制並沒有很好的普及開來,沒有成為消費者維權的方式之一。

  第三,作為消費者,應當建立起正確合理的消費觀念。在購買商品時,要挑選信譽良好的經營者,仔細閱讀商品或服務的描述、消費規則,以及其他消費者對商品的相關評價。與客服人員反覆溝通,將自己的疑問得到解決。在經營者發出貨物之前,提醒其仔細檢查商品,確保商品的完好無損,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若商品不符合要求時,及時找到經營者,將情況進行反饋,尋求一個合理的解決途徑。

  第四,作為經營者,要增強自己的法律素質,在謀求自身發展的同時,規範自己的行為。秉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尊重消費者,切實盡到品質擔保義務。對質量存在瑕疵的商品要及時重修和更換,而不能推諉自己的責任,同時還要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和意見,及時改善自身的缺點,才能讓自己走得更遠。

  【作者單位:東北師範大學政法學院】

  【註釋】

  ①②秦成德:《電子商務法律與實務》,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2008年,第302頁,第3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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