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離婚起訴書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6日

  如今因為夫妻一方家暴而導致夫妻離婚的情況很多,而這種情況下夫妻中受害的一方多半也會通過訴訟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此時就需要向法院提供一份起訴書。那麼這個家暴離婚起訴書怎麼寫呢?下面小編就和大家分享家庭暴力離婚起訴書,來欣賞一下吧。

  家庭暴力離婚起訴書一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族,住所地: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住所地:

  訴訟請求

  1、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係;

  2、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3、婚生子女歸__撫養,__另一方每月支付撫養費;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婚後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和,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年月原告起訴至貴院提出離婚,貴院依法受理並開庭審理。

  雖然貴院在__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中希望雙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溝通,矛盾會得以解決。

  但半年多以來,原、被告的情況依舊並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為此,對已經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此致  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二、離婚起訴書範文注意事項

  製作離婚起訴書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要求將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寫清楚。一般在製作過程中應注意下列幾個問題:

  1、起訴書是引起訴訟程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書,起訴書的書寫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書寫,同時要在事實及理由部分將結婚的時間,婚後的情況,及不能再維持夫妻關係的理由寫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無鉅細全都寫上的流水帳式的書寫方式,要將主要問題,主要觀點,主要理由寫清楚即可。實踐中往往有些原告,總是擔心沒有將事實書寫清楚,結果長篇大論,侃侃而談,實際上這樣做於事無補。

  2、原告與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絕對準確,不能有任何的錯誤,換句話說只要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在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相關資訊時,尤其要寫明被告的聯絡方式,使法院可以根據此地址把相關法律文書送達到被告手中。

  4、訴訟請求要寫清楚,離婚請求是一定要寫的,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涉及到的財需要寫。如果不涉及到子女問題,你不需要寫子女撫養的訴訟請求。

  家庭暴力離婚起訴書二

  原告:劉**,女,35歲,漢族,*人,住*市*區***路***號**花園**棟***房,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告:陳*,男,41歲,漢族,*人,住*市*區***路***號**花園**棟***房,身份證號碼:**************;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女兒陳**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給原告,直至陳**獨立生活為止;

  三、位於*市*區****花園第3棟13A號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財產清單。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賠償金15萬元給原告。

  五、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方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02年5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然後於2003年1月19日到*市***區民政局申領了結婚證。原告於2005年1月3日生下女兒陳**。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礎並不好,被告脾氣暴躁,結婚之初就有無端辱罵原告的現象,原告和被告經常吵架。自從2004年4月原告懷孕後,被告經常去酒吧、歌舞廳消費,基本上都要凌晨一兩點才回家,甚至偶爾夜不歸宿。原告曾經努力與被告溝通,試圖改善關係,但得到的都是被告冷漠的迴應。原告也曾多次嚴肅指出被告的行為是錯誤的,要求被告改正,但換來的都是激烈的爭吵和毆打。從2006年6月開始,原告和被告開始冷戰。2007年2月14日,被告在沒有告知原告的情況下,搬了出去,和一名23歲的王姓女子住在一起。被告搬出去後,從來沒有回家看看,也從來沒有向家裡打個一次電話,好像原告和女兒不存在一樣。從這一點可以看出,被告是一個何其不負責任的男人。

  被告言行粗暴,多次對原告大打出手,給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比如2005年1月14日凌晨2點左右,被告喝得醉醺醺地回來,分娩後尚未滿月的原告忍不住多說了兩句,被告一腳將原告蹬下床,然後追下來,狠狠地打了原告2個耳光。2006年5月10日下午,被告稱自己晚上請朋友吃飯,向原告索要8000元錢,原告不給,被告即毆打原告,原告此次被打後,在醫院住了10天才得以痊癒出院。

  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感情基礎薄弱,雙方性格、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差異太大,根本不適合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暴躁的性格、嗜酒的惡習、不負責任的態度、和婚外異性同居的行為,更是原告無論如何都無法接受的。原告對這種沒有感情、沒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也達到了極限。現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絕無和好可能,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女兒陳**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撫養,為有利於女兒的健康成長,應維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被告有穩定的工作,且月收入將近三萬元。因而請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給原告,直至陳**獨立生活為止。由於原告工作不穩定、收入不多,為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市*區****花園第3棟13A號房應判歸原告所有。另,被告多次威脅、毆打原告,給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傷害,依法應該向原告賠償。

  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家庭暴力離婚起訴書三

  原告:王XX,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XXXXX。

  被告:李XX,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請求將雙方婚生女李X判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XXXX元整,直至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3、請求本著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對共計價值XXXX元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4、請求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XXXX元;

  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XXXX年初認識並確立戀愛關係,XXXX年XX月XX日在XX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證號為“XXXXXXXXX”,隨後雙方在父母及親友的操辦下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並於XXXX年XX月XX日生育了女兒李X。目前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房子、車子及共同存款共計XXXX元,無共同債務。

  原告與被告結婚以來,由於被告不關心原告甚至毆打原告,導致夫妻關係惡化。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一、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符合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離婚條件

  1、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深深傷害了原告,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XXXX年XX月XX日,被告在面對原告關於第三者的質問時,竟然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對原告進行毆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受傷後,原告在大理醫學院附屬醫院做了鼓膜修補手術有醫院的病歷證明,之後留下嚴重的後遺症,至今經常會耳內疼痛、聽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發的頭痛,給原告的生活帶來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創傷。

  XXXX年XX月,這次事件發生後不到一個月,被告又動手打過原告一次。婚後幾年間,被告經常找各種藉口與原告吵鬧,有時甚至會深夜兩三點將原告從熟睡中拉起來吵鬧。幾年來,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膽中度過,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2、原被告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1XXXX年初原告懷孕之後,因妊娠反應大,身體無法適應,被告讓原告辭了工作,在家料理家務。孩子出生前一個月,被告不顧原告的反對,對其置之不理,讓原告獨自生活,這期間是原告的母親來陪伴和照顧原告一直至今。

  2在孩子出生後不到一個月時,原告因膽結石病情嚴重住院一週,醫生建議立即手術,因考慮要給孩子餵奶並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雙方商量等孩子三、四歲時再做手術。之後原告經常在深夜發病,發作時疼痛劇烈,嚴重時無法站立,需要有人陪護才能去醫院就診。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說明,不能讓原告一個人留在家中,要是病發時沒人陪我去醫院,可被告根本不理會。這兩年間,原告發病多次,需要被告陪同前往醫院時,被告總是罵罵咧咧,原告只好一個人去醫院就診。

  3原告聽從被告的安排,近兩年一直在家帶孩子,做家務,沒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經常罵原告吃他的用他的。我們為此經常吵架,孩子出生幾月後至今,原告已經找過好幾份工作,但被告卻百般阻攔。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強行將我留在大理後,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工作做,可被告卻回來和我大吵大鬧,並提出要和我離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照顧孩子。

  4結婚以後,原告提議隔兩年回孃家過次春節,眾所周知,這是探望父母的傳統節日,可結婚以來被告從未陪我回老家過過春節和中秋節,我們因諸類情況也引發多次吵架。

  二、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並本著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清單附後

  鑑於被告對原告實行家庭暴力,屬於過錯方,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照顧無過錯方及照顧女方的原則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此外,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

  三、請求將雙方婚生女XXX判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XXXX元整,直至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由於原告具備以下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有利條件,懇請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之規定,將婚生女李X判歸原告撫養,理由如下:

  1、婚生子XXX還未滿兩週歲;

  2、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母親照看,熟悉她的生活習慣;

  3、原告是大專學歷,被告是小學學歷,原告對孩子有更好的撫養和教育能力;

  4、被告的工作性質經常出差且經常應酬,沒有時間照顧孩子,而原告的工作則固定在一個城市,有時間照顧孩子;

  5、被告有吸菸、喝酒、賭博的習慣,並且煙癮及大,每天自己一人要抽兩至三包煙,對孩子的成長極其不利

  關於孩子的撫撫育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X%承擔,即每月XXXX元。

  綜上所述,由於被告的所作所為,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雙方恩已斷、情已絕,已無和好可能。原告無奈,只有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主持公道,判如訴請。

  此呈

  XXX人民法院

  起訴人:王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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