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擔保書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在民法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對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以下簡稱金融資信證明與擔保的區別以及二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著不同的認識。本文是法律責任擔保書的範文,僅供參考。

  一:

  茲有我村 ,因於 年 月 日,被人民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年 月 日至 年 月矯正期間,我自願承擔該矯正物件的擔保責任人。

  村幹部責任人簽字蓋印:

  聯絡方式:

  親屬責任人簽字蓋印:

  聯絡方式:

  協作站責任人簽字蓋印:

  二:

  我單位經有關部門批准,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完變更手續,變更內容為:

  原為:

  現為:

  特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變更稅務登記,在此之前所發生的一切涉稅事宜,包括所欠繳稅款、領購存用的發票均由變更後的企業及主管部門承擔法律責任。如有不實,願意接受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處罰。

  保證人企業公章

  法人章

  主管部門公章

  法人章

  年 月 日                      

   此擔保書一式貳份,企業,徵管綜合科各一份。

  三:

  擔保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撤消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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