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民間借款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民間借款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非金融機構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約定一方向另一方借用一定數量的款項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是怎樣寫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出借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借款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本合同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本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二條 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內月利率為大寫 即小寫 % 。

  借款方每個還息日除按上述規定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合同借款金額的 % 向出借方支付服務費。

  第四條 還款方式:借款方選擇以下第 種還款方式:

  1.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2.按月結息,利息支付日為每月 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第五條 借款方提前還款應徵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及借款實際使用期限計收利息及相應的服務費,合同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應徵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出現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權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將所借款項用於非法活動;

  2.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七條 借款方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並接受出借方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於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並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第八條 出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的房產進行查詢和核實; 2.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抵押登記完畢後 日內,足額向借款方發放借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抵押權。 第二部分 抵押條款

  第九條 為確保借款方正當履行還款義務,借款方自願以其擁有所有權並有權處分的位於 ­ 的合法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 ,建築面積 平方米以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抵押給出借方,作為借款方歸還借款的擔保。

  借款方保證,該房地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況; 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應出具書面證明,同意將該房地產抵押給出借方,並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第十條 經評估公司評估,並經本合同雙方確認,上述用於抵押的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簽訂後當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務費、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出借方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公證費、交通費、保全費。

  當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借款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出借方均有權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該房地產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出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轉讓、抵債或賦予其它負擔。

  第十四條 出借方應在借款方償還全部款項後三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協同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方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和費用,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抵押權;

  2.借款方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違約金,並承擔出借方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公證費、交通費、保全費;

  3.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方發放借款的,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費用,並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違約金;

  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為,致使不能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出借方應向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違約金:

  1出借方無正當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償還本金、利息和費用三日內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拒絕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權證或他項權利證明丟失、損壞,不能及時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3因出借方變更地址、電話等無法聯絡,不能如約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第十六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雙方已完全理解並接受本合同的內容,並承諾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

  2.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

  3.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後,本合同終止;

  4.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提前解除,應由合同雙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部門或單位留存 份。

  出借方簽字: 借款方簽字: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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