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最大誠信原則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最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契約的基本原則,對保險契約的影響是全面而深遠的。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一家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到一家保溫容器生產企業去推銷財產保險,並給企業講,只要企業發生了事故,保險公司都要賠。企業花了幾萬元為其價值1500萬元的裝置買了保險。後來企業發生事故,一個價值800萬元的玻璃熔爐因工人操作失誤導致損壞報廢,在要求賠償時才知道保險合同上規定這類事故是在免賠範圍的。由於保險公司沒有向企業說明免責條款,該條款無效,則保險公司照樣負有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這充分說明了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原則。

  篇2:

  1996年3月,某廠45歲的機關幹部龔某因患胃癌 親屬因害怕其情緒波動,末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住院治療,手術後出院,並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龔某經吳某推薦,與其一同到保險公司投保了簡身險,辦妥有關手續。填寫投保單時沒有申報身患癌症的事實。1997年5月,龔某舊病復發,經醫治無效死亡。龔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的有關證明時,發現龔某的死亡病史上,載明其曾息癌症並動過手術,於是拒絕給付保險金。龔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種病並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最大誠信原則的如實履行是保證保險公司正常運營的必要條件。儘管被保險人不是故意隱瞞他有胃癌的事實,但是卻隱瞞了住院做手術的事實,增大了保險人的風險,那麼就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雖然我們在處理保險合同糾紛申偏向於保護被保險人方的利益,但是保險公司正當合理的利益也要受到保護。

  篇3:

  2012年7月24日,原告汽車運輸公司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車輛損失保險金為15.2萬元,同時原告還投保不計免賠附加險及玻璃單獨破碎險,保險期間為一年。當年12月底,原告駕駛員周某駕駛的大型客車與張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剮蹭,後當地交警大隊認定周某與張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該起事故,原告共支付修車費30415元、施救費3350元。之後,原告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而保險公司則稱,因周某與張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故依照合同約定,應按投保方的責任比例賠付,即只賠付原告請求的50%的金額。

  該案被告保險公司對修車費、施救費金額並無異議。法院一審認為,即使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和玻璃單獨破碎險的保險條款中約定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付,但該條款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而且依照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中,也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主要權利,即充分地獲得保險賠付的權利,故該條款無效,保險公司應全額賠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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