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言語行為理論綜合評述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論文摘要:人們對於語言本質的討論從來沒有停止過,英國哲學家奧斯汀提出的言語行為理論是其中一項重大突破,美國語言哲學家塞爾在繼承和批判奧斯汀理論的基礎上發展了言語行為理論並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從而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言語行為理論。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語言;世界
一、引言
很久以來,哲學家***或邏輯實證主義者***所持的一種假設是:陳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狀態,或是陳述某一事實,兩者必居其一,別無他用,而陳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陳述只能是真實或者是謬誤。哲學家歷來關心的只限於陳述的可驗證性,即如何驗證某一陳述是真實的或是謬誤的,以及如何規定某一個真實的陳述必須滿足的條件等。
語言學家奧斯汀則認為有時沒有必要也無從區分語句的“真”或“假”,因為有些句子一說出來就是一種行為,而行為只有適當不適當之分,沒有真假之分。由此他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奧斯汀的理論第一次在西方學術界把言外之意正式提上了議事日程,在學術界引起了較大的反應。
二、奧斯汀言語行為理論的基本主張
奧斯汀在30年代後期已經形成有關語言施事使用的想法,並在1946年的“他人的心”一文中首次公開表露了這一想法堅持語言的使用方式是有限的,並把語言的使用劃分為兩類,即”記述話語”和”施事話語”並對言內行為和言外行為作了區分。由於行為主義語言觀總是試圖從他人處獲得行為效果,而沒能對其運作機制加以細分,從而顯得過於籠統,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恰好彌補了這一缺陷,把傳統的語言哲學研究向前推進了一大步,使人們對語言的關注焦點由語義的真值界定轉向了語用範疇。
言語行為理論的基本出發點是:人類語言交際的基本單位不應是詞、句子或其他語言形式,而應是人們用詞或句子所完成的行為。說話人只要說出了有意義、可被聽話人理解的話,就可以說他實施了某個行為,這個行為叫做言語行為。任何一種語言裡話語的數量從理論上講都是無窮的,但人們運用這無窮的話語所能達到的交際目的的種類則是有限的。言語行為的本質就是交際者藉助話語傳達交際目的或意圖。不論我們是在向他人提出請求或者是在向他人道歉,只要所說的話語傳達了一定的交際意圖,完成了一定的功能,我們就是在實施言語行為。
在《以言行事》中奧斯汀首先區分了表述性和施為性話語。表述性話語指陳述、描寫事情的過程或狀態;施為性話語則具有行事能力,說出來就是一種行為,可以表達許諾、道歉、指責、感謝、祝賀等。例如:Ivisitheronceamonth.它的意思並不是“我”現在去拜訪她,而是陳述“我每月去拜訪她一次”這樣一個事實,所以它是表述性話語。而Iadvisehimnottogiveuptrying.這句話不是要陳述“勸告”這件事,而是說話人“我”在說話的過程中實施了“勸告”這個行為,所以它是施為性話語。兩者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表述性話語是描寫某一事件的過程或狀態,因而有真假之分。施為句是用來實施某種行為的,說話本身就是在做一件事,因此無真假之分,但有合適不合適之分。
隨著研究的深入,奧斯汀又把施為句分成顯性施為句和隱性施為句兩類。顯性施為句即原先所說的施為句***該句子的主要特徵為:主語是第一人稱,時態是現在時,謂語動詞是行事動詞***。隱性施為句則指不具備上述特徵的許多其他種類的語句。這類句子大都可以加上顯性施為句所具有的語言特徵而變成顯性施為句。在此基礎上,奧斯汀又把人們說話時所實施的言語行為分作三類,即言內行為、言外行為、言後行為,或稱言語行為三分說。言內行為是說出詞、短語和分句的行為,它是通過句法、詞彙和音位來表達字面意義的行為。言外行為是表達說話者的意圖的行為,它是在說某些話時所實施的行為。言後行為是通過某些話所實施的行為,或講某些話所導致的行為,它是話語所產生的後果或所引起的變化,它是通過講某些話所完成的行為,每一個話語都同時完成三種行為。
此外,奧斯汀把言外行為分為五類:裁決類、表述類、承諾類、行動類、行使類。
淺析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初探
試論哈貝馬斯的語用哲學觀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語言;世界
一、引言
很久以來,哲學家***或邏輯實證主義者***所持的一種假設是:陳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狀態,或是陳述某一事實,兩者必居其一,別無他用,而陳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陳述只能是真實或者是謬誤。哲學家歷來關心的只限於陳述的可驗證性,即如何驗證某一陳述是真實的或是謬誤的,以及如何規定某一個真實的陳述必須滿足的條件等。
語言學家奧斯汀則認為有時沒有必要也無從區分語句的“真”或“假”,因為有些句子一說出來就是一種行為,而行為只有適當不適當之分,沒有真假之分。由此他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奧斯汀的理論第一次在西方學術界把言外之意正式提上了議事日程,在學術界引起了較大的反應。
奧斯汀在30年代後期已經形成有關語言施事使用的想法,並在1946年的“他人的心”一文中首次公開表露了這一想法堅持語言的使用方式是有限的,並把語言的使用劃分為兩類,即”記述話語”和”施事話語”並對言內行為和言外行為作了區分。由於行為主義語言觀總是試圖從他人處獲得行為效果,而沒能對其運作機制加以細分,從而顯得過於籠統,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恰好彌補了這一缺陷,把傳統的語言哲學研究向前推進了一大步,使人們對語言的關注焦點由語義的真值界定轉向了語用範疇。
在《以言行事》中奧斯汀首先區分了表述性和施為性話語。表述性話語指陳述、描寫事情的過程或狀態;施為性話語則具有行事能力,說出來就是一種行為,可以表達許諾、道歉、指責、感謝、祝賀等。例如:Ivisitheronceamonth.它的意思並不是“我”現在去拜訪她,而是陳述“我每月去拜訪她一次”這樣一個事實,所以它是表述性話語。而Iadvisehimnottogiveuptrying.這句話不是要陳述“勸告”這件事,而是說話人“我”在說話的過程中實施了“勸告”這個行為,所以它是施為性話語。兩者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表述性話語是描寫某一事件的過程或狀態,因而有真假之分。施為句是用來實施某種行為的,說話本身就是在做一件事,因此無真假之分,但有合適不合適之分。
隨著研究的深入,奧斯汀又把施為句分成顯性施為句和隱性施為句兩類。顯性施為句即原先所說的施為句***該句子的主要特徵為:主語是第一人稱,時態是現在時,謂語動詞是行事動詞***。隱性施為句則指不具備上述特徵的許多其他種類的語句。這類句子大都可以加上顯性施為句所具有的語言特徵而變成顯性施為句。在此基礎上,奧斯汀又把人們說話時所實施的言語行為分作三類,即言內行為、言外行為、言後行為,或稱言語行為三分說。言內行為是說出詞、短語和分句的行為,它是通過句法、詞彙和音位來表達字面意義的行為。言外行為是表達說話者的意圖的行為,它是在說某些話時所實施的行為。言後行為是通過某些話所實施的行為,或講某些話所導致的行為,它是話語所產生的後果或所引起的變化,它是通過講某些話所完成的行為,每一個話語都同時完成三種行為。
此外,奧斯汀把言外行為分為五類:裁決類、表述類、承諾類、行動類、行使類。
試論哈貝馬斯的語用哲學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