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車企業管理制度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計程車,臺灣稱作計程車,港澳區稱為的士,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一帶則稱為德士;是按表收費的交通工具,收費一般較其它交通工具高。下面是小編帶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使用者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業戶***以下簡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和使用者意願提供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客車。客運服務是指按照乘客意願提供運送服務,並且按照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車輛租賃是指向使用者出租不配備駕駛員的客運車輛,並且按照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區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城建、規劃、稅務、環保、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應當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模、數量和車型實施巨集觀控制。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客運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以及客運出租汽車的數量、乘降點及停車場***站***的年度發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方便群眾的原則。客運出租汽車的營運定額和稅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秉公辦事,依法維護經營者、乘客、使用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

  第八條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經營者所取得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正式營運半年後,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准,方可有償轉讓。經營權使用期滿,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使用期限、有償出讓、轉讓的方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數量和質量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個體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駕駛員;

  ***四***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籍或者暫住證;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齡滿2年以上;

  ***四***經客運服務培訓合格,領取《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被取消營運資格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經營者,按下列程式辦理經營手續:

  ***一***企業持營運申請報告,公民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持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的經營權使用證和客運出租汽車審批表,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

  ***三***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領取《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未辦理以上手續的,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到客運申請報告後,應當在5日內做出稽核決定,並書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條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繳回有關證照。未經批准,停業6個月以上的按歇業處理。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不得轉借、塗改、偽造和買賣。

  第十五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及營運車輛實行年度審驗。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目標責任制,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管理。

  第三章客運服務管理

  第十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客運出租汽車停車場***站***管理制度和規範。出租汽車停車場***站***和乘降點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第十八條客運出租汽車實行揚手招車、預約訂車和站點租乘等方式,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時、安全、文明的規範化服務。本市城區和外縣***市***之間的客運出租汽車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可實行直達服務,但不得異地經營。

  第十九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由物價部門會同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並使用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會同稅務部門印製的票據,不得亂收費;

  ***二***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三***未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准,不得將出租汽車改作他用;

  ***四***按時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填報有關報表,如實報送營運資料,接受對營運資料的審查;

  ***五***遇有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應當服從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統一排程指揮;

  ***六***依法與承租者、從業人員簽訂有關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從事營運活動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攜帶營運證件;

  ***二***按照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線行駛,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並付給票據,遇有計價器損壞、失準、顯示不全或無票據時,不得營運載客;

  ***三***不得將客運出租汽車交給非本車駕駛人員駕駛;

  ***四***不得隱匿乘客遺失財物;

  ***五***不得拒絕載客或以欺騙、威脅等方式強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七***遵守客運服務規範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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