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選考試刑法基礎知識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刑法知識備考公選考試的必備的重要法律知識,為了幫助大家複習相關刑法知識,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供大家複習。

  1:刑法基本原則

  刑法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和秩序,以國家的名義頒佈的關於什麼行為是犯罪和如何懲罰犯罪的法律。刑法的基本內容是犯罪的刑罰。

  刑法基本原則有以下幾項:

  ***1***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不論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職業性質、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如何,都應追究刑事責任,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

  2:犯罪

  犯罪就是危害社會的,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有三個基本特徵:①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的本質特徵;②刑事違法性,即必須是我國刑法明文禁止實施的具體行為;③應受到刑罰處罰性,即必須是依照法律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並接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三者互相聯絡,不可分割,共同構成犯罪概念的總體。

  3: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所規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徵,構成犯罪所必須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犯罪構成要件包括:

  ***1***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是決定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首要因素。

  ***2***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在客觀上必須具備的條件。犯罪客觀方面主要有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

  ***3***犯罪主體。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並且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根據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因素影響刑事責任能力有無和大小的實際情況,我國刑法將刑事責任能力分為四種情況:

  ①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凡年滿18週歲、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和知識發展正常的人,都是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完全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的,應當依法負全部的刑事責任。

  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

  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在我國刑法中,指不滿14週歲的人和行為時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這些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

  ③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僅對刑法所明確規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④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其刑事責任因其責任能力減弱而有所減輕,應當或可以從寬處罰或免予處罰。我國刑法中,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減輕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犯罪主觀方面包括罪過***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等因素。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犯罪過失是指行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

  4:排除犯罪性的行為

  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是指那些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種犯罪構成,而實質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從而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損害另一個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

  5.自首與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的規定,對於立功的犯罪分子,給予從寬處理;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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