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現金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為了加強收取現金管理,出納與會計人員分清責任,銀行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銀行現金出納工作,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理現金出納,必須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金融法令和制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現金出納工作。

  第三條 出納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錢帳分管、雙人臨櫃、雙人管庫、雙人押運、嚴禁一人對外辦理現金出納業務。

  二、堅持複核制度,做到收款要復點、付款要複核。

  三、堅持交接手續和查庫制度。

  第四條 辦理現金出納行,應編制年度現金計劃,報開戶人民銀行發行庫***或發行保管庫,下同***,並報上級行逐級彙總報總行,由總行彙總報人民銀行總行。執行中需要超過計劃時,報請追加計劃。經辦行在年度現金計劃內,在月前五日向開戶人民銀行發行庫報送月度現金計劃和最高投放額以及月度分券別的用款計劃。

  第五條 辦理現金出納行,應根據現金週轉的正常需要設立業務庫。根據業務情況確定一個三至五日週轉必須保留的最低庫存額,並按規定於月後五日向開戶人民銀行發行庫報送分券別的業務庫存月報。

  第六條 各級行、處必須加強對現金出納工作的領導,認真做到:

  一、要根據業務量的需要配備專職出納員和出納複核員。

  二、要選派忠誠老實、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出納工作。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要輕易調動他們的工作。

  三、要建立檢查輔導制度和崗位責任制。管轄行要經常深入基層檢查輔導,總結交流經驗,解決存在問題。

  四、要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出納人員,尊重他們的勞動,同時要注意勞逸結合,並按規定發給勞保用品。

  第七條 出納人員要加強政治學習,提高思想覺悟,刻苦鑽研業務技術,做到又紅又專;要熱愛本職工作,發揚廉潔奉公、遵守財經紀律的良好作風;要維護國家財產安全;提高服務質量,全心全意為客戶服務。

  第二章 現金收付與整點

  第八條 現金收付必須手續清楚,責任分明、數字準確。要堅持現金收入先收款後記帳、現金付出先記帳後付款的程式。

  第九條 出納人員與出納複核人員要有明確分工。一般出納員負責付出現金的配款和收入現金的復點,以及保管使用現金收訖專用章;出納複核員負責付出現金的復點和收入現金的初點,以及保管使用現金付訖專用章。

  第十條 向發行庫提取現金時,由會計開具現金支票交出納人員向人民銀行發行庫提取現金,提取現金以千元為單位,整捆提取,並做到當面逐捆卡把點清總數。

  第十一條 收入現金應根據單位填制的交款憑證辦理。單位交款時由出納複核員負責接櫃,將交款憑證和現金一次收下。然後認審查憑證大、小寫與金額是否一致,戶名、帳號等內容填寫是否齊全,無誤後憑以收款。出納複核員將款收妥後登記現金收入日記簿,連同現金和交款憑證一併交出納員複核,無誤後在交款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專用章和個人名章,並在現金收入日記簿上加蓋個名章。將交款憑證回單聯退回單位,記帳憑證聯隨時轉會計記帳。

  收款時應堅持一戶一清,在清點中不得將幾個單位的款項互相混淆,也不得與其他現金調換,凡收入現金必須進行復點,未進行復點的現金不得入庫或對外支付。

  第十二條 付出現金憑開戶單位籤開的現金支票辦理付款。接櫃人員接到現金支票,應發給取款人取款對號牌***應將對號牌的號碼登記在現金支票上***按規定經稽核記帳、複核後交給出納員。出納員收到憑證後應審查大小寫金額,有效日期、背書及銀行內部簽章無誤後,登記現金付出日記簿。再按憑證配款,在憑證上加蓋個人名章、連同現金付出日記簿一併交複核員,經複核大數、復點零頭無誤後,在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專用章和個人名章並在現金付出日記簿上加蓋個人名章。然後收回取款對號牌、問清取款金額,核對無誤後付款,記帳憑證隨時退回會計結帳。

  第十三條 付出現金要當面點交清楚,銀行封籤對外無效***包括原封新券***。如單位取款數量大,當面清點有困難,也要採取當面點大數清點零頭的辦法。取回現金如發生差錯,銀行可協助查詢,並根據實際情況處理。

  第十四條 在付款時,需要拆大捆付零把的,應先卡把後拆捆,開啟後先驗看小把券別是否一致,一捆未付完應保留原封籤。拆小把付零張時,必須先點足一百張無誤後才能零付。

  第十五條 每日營業終了,出納人員應認真清點庫存現金,並根據現金收付日記簿填制現金收付結數表***附式一***,與現金核對相符後,據以填制記帳憑證交會計記庫存現金明細帳***現金收付結數表及現金收、付日記簿作附件***。

  第十六條 收入票幣的整點,紙幣應按券別平鋪捆紮,一百張為把,用紙條捆紮,十把為捆,用繩雙十字捆紮。硬幣一百枚為卷***如習慣五十枚為卷亦可***;十卷為捆。每把***卷***須蓋經手人名章,每捆應在繩頭結釦處貼封籤***附式二***,註明行名、券別、金額、封捆日期,並加蓋封捆員名章。凡經過整點的票幣,應做到點準、挑淨、墩齊、捆緊、蓋章清楚。

  第十七條 在辦理收付、整點人民幣時,應按下列挑剔標準隨時挑出損傷券。

  1.票面缺少一塊損及行名、花邊、字頭、號碼、國徽之一者;

  2.裂口超過紙幅三分之一或票面裂口損及花邊圖案者;

  3.紙質較舊,四周或中間有裂縫,或票面斷開又粘補者;

  4.票面由於油猾、墨漬造成髒汙的面積較大或塗寫字跡過多,肪礙票面整潔者;

  5.票面變色嚴重影響圖案清晰者;

  6.硬幣破缺、穿洞、變形或磨損氧化腐蝕損壞部分花紋者。

  第十八條 對外辦理損傷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兌換標準按中國人民銀行一九五五年五月八日公佈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和《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內部掌握說明》辦理***見附一、二***。

  第三章 庫房管理與現金運送

  第十九條 辦法現金出納業務的行處,應設定現金出納專用庫房,庫房結構力求堅固,要有通風、防火、報警和擱置現金的扳架等裝置。庫房牆壁不得臨街。業務量較小且沒有條件設定庫房的行處,必須設定保險櫃。放置保險櫃和守庫人員住宿的房間,必須符合安全條件,窗戶要有鐵欄杆和護窗板,房門、牆壁、房頂要牢固。營業間要有櫃檯,外人不得入內。

  第二十條 每日營業終了,所有現金必須都入庫保管,裝零頭款的尾數箱應由出納員加鎖加封后入庫,所有現金都必須登記庫存現金明細表***附式三***。庫內不準放置私人財物和其他物品***如須保管與業務有關的貴重物品,應經領導批准***,庫內物品要擺放整齊,保持清潔,現金在庫內應按券別分類碼放。

  第二十一條 凡入庫保管的現金,都必須逐捆卡把清點數額。現金出、入庫要填制現金出入庫票***附式四、五***,做到責任分明,保證帳實、帳款相符,嚴禁挪用公款和以白條抵壓庫存。凡管庫人員私自挪用公款,即以貪汙論處;凡領導指示挪用庫款者,應追究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庫房必須實行雙人管庫,兩名管庫員對庫房安全負同等責任。管庫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因故離職,要經領導批准,並與領導指定的代辦人員辦妥交接手續後才能離開。管庫員要明確責任,出入庫時必須同進同出,出入庫的款項要互相複核,防止差錯,不準一人進入庫房或在庫內工作。庫房除管庫員外,其餘人員未經領導批准不得進入。

  庫房***或保險櫃***應裝備兩把***或兩把以上***不同鑰匙的鎖,並應配備正、副鑰匙各一套。正鑰匙由兩名管庫員分別掌握,鑰匙必須隨身攜帶,不準亂放,下班後也不得在辦公室內放置;副鑰匙由管庫人員會同主管出納負責人共同密封加蓋印章後,交本行負責人妥善保管。副鑰匙的交接,要有登記簽收手續,除發生特殊事故外,不得啟封動用。如必須啟封動用時,須經行、處負責人批准,並會同管庫員啟封,動用要登記動用時間和原因。庫房設有對字暗鎖者,開啟密碼一般應由主管負責人掌握,開封密碼的記錄副本,亦按上述辦法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辦理現金出納的行、處,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保衛工作,制定安全守則。庫內嚴禁吸菸、燒火爐和存放易燃物品。對庫內各項安全裝置應經常檢查,如有損壞應立即修理。要嚴防發生火災、潮溼、黴爛、蟲蛀、鼠咬、盜竊事故。非營業時間和節假日應指派兩名以上人員負責看守庫房。守庫人員在值班時間不準喝酒,不準外人進值班室聊天、玩耍,不準擅離職守。值班室和放置錢櫃的房間,不準留宿外人。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行、處應建立查庫制度。主管出納工作的負責人除按制度規定查庫外,並應協助管庫員核對庫存,每月至少查庫一次。主管行長應定期或不定期查庫,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性查庫。上級行對下級行的庫房應不定期檢查,查庫時必須攜帶查庫介紹信,查庫要清點庫存現金是否帳實相符,有無白條抵庫和挪用情況,是否發生蟲蛀、鼠咬及黴爛事故;各項安全措施是否落實;雙人管庫和雙人守庫是否堅持;庫房和守庫員住房是否符合安全條件;武器彈藥的使用、保管是否符合要求。

  各級行、處應建立查庫登記簿***附式六***,每次查庫完畢,應將查庫情況和問題詳細登記,並由檢查人員和管庫人員共同簽章,以備查考。如發現問題,應立即查明原因,分清性質、嚴肅處理,並報上級行。

  第二十五條 運送現金時,必須有專用裝鈔袋裝袋封口,運送應由兩人以上負責押運,不得委託他人捎帶。大宗現金的運送,應有武裝押運。運送現金必須注意安全,嚴密交接手續。對運送現金的路線、時間、地點要嚴守祕密,不得與任何無關人員透露。運送現金的車輛不準搭乘與運鈔無關的人員。

  第四章 錯款處理

  第二十六條 提高出納工作質量和正確處理錯款,是關係到維護國家財產安全和調動出納人員積極性的大事。給級行、處領導應對出納人員進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強政治責任心,嚴密制度手續,在實際工作中注意技術培訓,力求收付款項準確,不出差錯或少出差錯。一旦發生差錯,應向領導彙報,由領導採取有力措施認真查詢,對於確實無法挽回的損失,在弄清情況的基礎上,要分別不同性質區別對待,正確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發生長款,應及時查明退回原主,如確實無法退還者,除對有關人員加強教育,吸取經驗教訓外,將長款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列作銀行收益,不得以長款補短款。

  第二十八條 發生短款,屬於責任事故的,經過及時查詢,確實無法找回時,按規定的審批手續報損,並教育幫助發生差錯的人員總結經驗,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改進工作。對其中嚴重不負責任,有章不循,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群眾意見很大的,要追究責任並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由於領導不執行制度造成的錯款事故,應追究領導責任。

  如短款查明是貪汙,以及侵吞長款的,應按貪汙案件嚴肅處理,追回髒款,如錯款性質暫時不能明確時,應繼續查清,不能草率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向發行庫提取的現金如發生差錯,應及時聯絡查詢。查清原因者由責任行負責確實無法查清原因者由提取行按規定程式批准報損。

  第三十條 出納長、短款的審批處理:長短款在五十元以下的由經辦行行長批准;五十元至二百元***含二百元***以內的,報地市分、支行批准;二百至一千元***含一千元***以內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批准,千元以上的報總行批准。短款的核銷情況應在會計決算中逐筆說明。

  第三十一條 出納工作中發生差錯時,各級行、處應建立錯款登記簿***附式七***,逐筆登記,以備查考。

  凡發生千元以上的大額錯款,應及時專題上報總行,其中情節複雜的大額錯款,應立即報告當地黨委;如發生被搶、被盜案件,應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公安機關、當地黨委和管轄行,並抓緊進行破案,發案和破案情況應及時報告總行。

  第五章 出納機具裝置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出納工作中使用的運鈔汽車、保險櫃、點鈔機、專用裝鈔袋等各種機具裝置、應建立使用保管制度,要愛護機具裝置。

  第三十三條 各級行、處的運鈔汽車,屬於專用裝置,未經分行同意,不得調出行外。運鈔汽車要保證運鈔需要,平時要作好保養、維修,以備使用。

  第三十四條 保險櫃的鎖、鑰匙要嚴格保密,如發生損壞和鑰匙丟失,要報上級行處理,不得隨意找人修理或配鑰匙。

  第六章 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出納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應將保管的現金,按當日實有庫存詳列現金移交明細表,與會計帳簿核對相符,經接收人、監交人會同清點無誤後,共同在現金移交明細表上籤章,未辦妥交接手續不得離職。臨時離職亦需與領導指定的代班人員辦理交接,做到責任分明。保管庫房和保險櫃付鑰匙、密碼的人員調動工作,也應辦理交接手續。

  出納負責人調動工作時,也要辦理移交,並向接辦人員詳細介紹現金出納管理工作的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級行、處在辦理現金出納業務中,應與發行庫密切聯絡,取得業務上的支援與幫助。有關現金計劃、出納統計資料以及錯款處理等也要互相聯絡,密切配合,切實作好現金出納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應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作補充規定。辦理現金出納的行處,應根據本辦法和分行的補充規定,建立出納人員崗位責任制,保證出納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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