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管理規定
盤點管理制度是一種盤點作業管理流程,為及時發現管理漏洞,有效控制商品損耗,公司制定了盤點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目的
1、查明各項物品、材料、固定資料的可用程度,以達到有效利用資產的目的。
2、核對現有存貨、固定資產等與帳上記載數目是否一致,以把握公司資產的準確性。
3、為下期的採購計劃、銷售計劃、生產計劃提供依據。
4、最低存量與最高存量的把握。
5、不良品、呆滯品的發現。
6、確定各項資產的真實價值,以利成本的計算。
盤點範圍
1、原材料。
2、半成品。
3、成品。
4、邊角料、廢品。
5、固定資產。
職責
1、盤點組員會:由總經理擔任組長,各部門總監為成員,主導指揮盤點工作。
2、初盤:各部門上報盤點人員,由盤點組員會按2人1組進行編制。
3、覆盤:由盤點組員會似定覆盤人員名冊,按2人1組進行編排,其中應有原初盤人員1人在內進行指引。
4、抽盤:由公司主管級成員2人1組進行編排,進行抽查,具體名冊由盤點組員會擬定。
實施時間
1、每年進行兩次,分別為6月底及12月底。
2、盤點之日全廠停工操作。
3、初盤定於盤點日的第一天,覆盤定為盤點日的第二天,抽盤根據具體情況定於盤點日第二天或第三天。
盤點單準備及注意事項
1、各部門應於一個月前提報盤點需求數量,包括盤點票據需求。行政部應提前兩週採購備齊。
2、各部門應召開準備會議,擬製盤點計劃、盤點人員名冊等。
3、按培訓計劃進行盤點培訓。
4、各部門應於一周內陸續進行整理整頓清掃清潔工作,對盤點困難較大的部分可以提前一週預盤。
5、盤點票據區分為***最好用顏色區分***:
A、原材料為白色。
B、半成品為藍色。
C、成品為黃色。
D、廢品為綠色
E、固定資產為紅色。
6、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物料附屬料:
A、盤點前一週通知各供應商盤點日停止送貨,通知客戶盤點日停止出貨。
B、所有帳目應在盤點日前一天完成。
C、進貨未入帳之物品存放入進貨待處理區,不列入盤點。
D、呆滯廢料應事前予以分開。
E、生產線在盤點前一週內現場物料全部整理落實到位。
F、生產線停工後,應進行清線工作,即生產線上不允許殘留在製品,然後理行整理整頓工作。
G、已完成的半成品及成品應於盤點日前入倉完畢。
7、固定資產:
A、各固定資產應於盤點前一天由使用人員擦拭清潔,並將盤點票據附掛其上。
B、帳外資產或閒置裝置均應於盤點票上註明。
C、已報廢之固定資產應於一周內整理至指定區域。
盤點實施
1、材料盤點分類進行。
2、發外加工材料儲運部會同綜合服務部前往發外加工單位,或委託外加工單位清點實際數量。
3、盤點時應將盤點票據填寫好,根據票據要求填寫清楚。
4、盤點票不得更改塗寫,更改需用紅筆在更改處簽名。
5、初盤完成後,將初盤數量記錄於盤點表上,將盤點錶轉交給覆盤人員。
6、覆盤時由初盤人員帶覆盤人員到盤點地點,覆盤人員不應受到初盤之影響。
7、覆盤與初盤有差異者,應與初盤人員一起尋找差異原因,確認後記錄於盤點表上。
8、抽盤時可根據盤點表隨機抽盤,隨地抽盤,可以根據材料的比例分5:3:2進行抽盤。
盤點後工作
1、帳目:
A、盤點抽查,均未發現問題後,將抽盤數量記錄於盤點表上,與帳目核對。
B、差錯率:
固定資產產錯率為0。
原材料差錯率為0.5%。
半成品和成品差錯率為1%。
附屬性物料差錯率為2%。
C、覆盤與初盤在差錯規定以上者,均需再盤點一次,經初盤、覆盤人員共同確認後,再經抽盤組人員核實後予以記錄。
D、盤點後儲運部需做好《盤點盈虧表》交財務部門。
2、問題及分析:
A、檢查呆料比重是否過高,並設法降低。
B、檢查存貨週轉率高低,存料金額是否過大,當造成財務負擔過大時,宜設法降低存量。
C、物料供應不繼率是否過大,過大時應設法強化物料計劃與庫存管理以及採購的配合。
D、倉儲、物料存放地點是否影響到物料管理績效,若有影響,應設法改進。
E、物料盤點工作完成以後,所發生的差額、錯誤、變質、呆滯、盈虧、損耗等結果,應分別予以處理,並分析原因,提出糾正預防措施,防止以後再發生。
獎懲
1、盤點差錯率:
固定資產產錯率為0。
原材料差錯率為0.5%。
半成品和成品差錯率為1%。
附屬性物料差錯率為2%。
2、獎勵:
所有盤點差錯率在規定以下者,每人獎勵30元。
所有盤點無任何差錯者,每人獎勵50元。
2、處罰:
原材料差錯率超出0.5%以上者,***10元處理;差錯率有1 %以上者,***20元處理,差錯率有2%以上者,***30元處理。
半成品、成品差錯率超出1%以上者,***10元處理;差錯率有2 %以上者,***20元處理,差錯率有3%以上者,***30元處理。
附屬性材料差錯率超出2%以上者,***10元處理;差錯率有3 %以上者,***20元處理,差錯率有4%以上者,***30元處理。
若有兩項以上物質盤點差錯率超過規定者,累計***處理,但最高不得超過3項之累計。
派遣暫行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