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登記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進一步加強機動車登記管理,保障機動車行駛安全,制定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管理,規範機動車登記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和辦理機動車登記,適用本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登記的機動車適用軍車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機動車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

  未領取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的,不準上道路行駛。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管理所是機動車的登記機構,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的機動車登記。

  第五條 機動車登記的種類分為:註冊、過戶、轉出、轉入、變更、抵押、停駛、復駛、臨時入境和登出登記。

  第六條 機動車登記編號由機動車登記機構代號、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成。機動車登記機構代號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確定。

  每輛機動車不得同時具有兩個以上機動車登記編號。

  第七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不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登記的,登記無效。

  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提交有效的資料。

  第九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接受機動車所有人、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稽核機動車所有人、抵押權人提交的資料,檢驗車輛,在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時限內,決定準予或者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二章 註冊登記

  第十條 機動車未領取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並交驗車輛: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辦理註冊登記的車輛的標準照片;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但海關監管車輛除外;

  ***四***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五***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

  第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時登記下列事項: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程式碼、住所的地址、***和***;

  ***二***機動車的型別、製造廠、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

  ***三***機動車的有關技術資料;

  ***四***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五***機動車獲得方式;

  ***六***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

  ***七***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的名稱、編號;

  ***八***機動車辦理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

  ***九***機動車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和機動車銷售價格;

  ***十***註冊登記的日期;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的規定,稽核資料,檢驗車輛。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建立機動車檔案,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資料無效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記載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與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不一致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提交的資料記載的內容與機動車不一致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

  ***五***機動車屬於走私、無進口證明、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或者套用國產車目錄的;

  ***六***機動車未獲得國家生產許可的;

  ***七***機動車為右置方向盤或者將右置方向盤改為左置方向盤的;

  ***八***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屬於利用報廢車輛的零部件拼組裝的;

  ***九***機動車檢驗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

  ***十***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第三章 過戶登記

  第十四條 已註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且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過戶登記,並交驗車輛: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

  ***四***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五***《機動車行駛證》;

  ***六***申請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

  ***七***按規定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還應當交回機動車號牌。

  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過戶登記時登記下列事項: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程式碼、住所的地址、***和***;

  ***二***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三***機動車獲得方式;

  ***四***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的名稱、編號;

  ***六***機動車辦理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

  ***七***機動車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和機動車銷售價格;

  ***八***過戶登記的日期。

  第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的規定,稽核資料,確認車輛,對超過檢驗週期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檢測。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過戶登記事項,對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收回原機動車號牌和原《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對不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過戶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的機動車檔案記載的事項不一致的;

  ***二***機動車未解除海關監管的;

  ***三***機動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

  ***四***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和第十項情形的。

  第四章 轉出登記和轉入登記

  第十八條 已註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人的住所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或者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且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住所遷出或者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出登記,並交驗車輛:

  ***一***屬於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情形的,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二***屬於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且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規定提交資料,並交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轉出登記時登記下列事項: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程式碼、住所的地址、***和***;

  ***二***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名稱;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的名稱、編號;

  ***四***轉出登記的日期。

  屬於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還應當登記下列事項:

  ***一***機動車獲得方式;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

  ***三***機動車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和機動車銷售價格。

  第二十條 車輛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的規定,稽核資料,確認車輛。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轉出登記事項,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密封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

  第二十一條 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不予辦理轉出登記。

  第二十二條 已辦理轉出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辦結轉出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入登記,並交驗車輛: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檔案;

  ***四***申請辦理轉入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

  ***五***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 ***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轉入登記時登記下列事項: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程式碼、住所的地址、***和***;

  ***二***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三***轉入登記的日期。

  屬於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還應當登記下列事項:

  ***一***機動車獲得方式;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

  ***三***機動車辦理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

  ***四***機動車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和機動車銷售價格。

  第二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的規定,稽核資料,檢驗車輛。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轉入登記事項,核發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入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擅自改動、更換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的;

  ***二***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改變的;

  ***三***改變車身顏色的;

  ***四***更換髮動機或者改變燃料種類的;

  ***五***因故損壞無法修復需要更換同型號車身或者車架的;

  ***六***因質量問題,製造廠給機動車所有人更換整車或者更換同型號發動機、車身、車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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