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養犬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根據本大連市養犬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大連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實施《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大連市對養犬實行禁限結合、嚴格管理的原則,養犬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四條 養犬管理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公安機關具體承辦。

  各級農牧、衛生、工商行政、城建等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登記、註冊、審批;核發養犬許可證、牌;對犬類的銷售、養殖、演藝、運輸、診療活動的審批;對違法養犬者進行處罰;組織人員捕捉無證犬、散放犬、狂犬、管理犬類留檢所。

  ***二***農牧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疫苗的生產和供應;對犬進行防疫注射;負責犬類疫病的診治及疫情監測工作;對從事犬類養殖、銷售、演藝、運輸及診治的單位進行獸醫衛生要求及資格方面的稽核,發放獸醫衛生許可證。

  ***三***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疫苗的供應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診治及疫情監測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

  ***五***城建部門負責對人攜犬在戶外活動時的衛生管理。

  第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幹部、軍人、職工、居***村***民和學生中經常開展限制養犬的宣傳教育,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條 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金州區、旅順口區的城市部分以及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市市區內作為重點養犬管理區。其他城市市區外作為一般養犬管理區。

  城市市區內偏僻的平房區,經當地公安機關***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經市公安機關***決定,可按城市市區外進行管理;城市市區外的城鎮,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可按城市市區內進行管理。

  第七條 全市居***村***民每戶只准養一隻犬;單位準養犬的只數,由公安機關根據其需要予以核定。

  城市市區內的居民,準養小型觀賞犬,禁止養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與小型觀賞犬的分類標準,按省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城市市區內居民養犬,須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由上級公安機關稽核批准;

  ***一***城市常住戶口或有關簽證的影印件;

  ***二***居住地居民委員會的獨戶居住證明;

  ***三***農牧部門出具的免疫證明;

  ***四***犬的彩色照片兩張。

  城市市區外的居***村***民養犬,須向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申請,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批准。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外國人申請養犬,統一報市公安局批准。

  第九條 單位因工作需要養軍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護衛用犬以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須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由市公安機關稽核批准。

  單位養特種犬的管理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經批准養犬的居***村***民,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批准的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第十一條 經批准養的犬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於幼犬出生後五日內辦理臨時準養證,幼犬准許保留三十天。

  第十二條 經批准養犬的居***村***民,第一年必須繳納登記費,從第二年起繳納註冊費,每年註冊一次。

  城市市區內,每隻犬登記費為4000元,註冊費每年為1000元,本辦法實施後四個月內登記的,減收登記費1000元;城市市區外,每隻犬登記費為20元至200元,註冊費為每年10元至100元,具體標準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登記費、註冊費在辦理養犬許可證或年度註冊時一次性繳納。審批機關收取的登記費、註冊費應按全額上繳財政,養犬管理費由財政列支。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養犬管理工作的需要,適時調整登記費、註冊費標準。

  第十三條 經批准養犬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時間持《養犬許可證》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核領犬免疫證明;

  ***二***按規定時間持核領後的犬免疫證明到發證部門註冊;

  ***三***變更住址的及時到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四***不得攜犬進入文化娛樂、體育、醫療、經營場所和學校、車站、碼頭、機場等公共場所以及乘坐客運交通工具***不含小型出租汽車***;

  ***五***不得妨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養犬許可證》、犬牌不得轉借、塗改、偽造和倒賣,損壞或遺失的,應申請補發;

  ***七***準養犬死亡、宰殺、轉讓30日內到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八***城市市區內允許犬出戶時間為每日19時至次日7時;

  ***九***大型犬必須實行拴養或者圈養;小型觀賞犬出戶時,必須掛犬牌、束犬鏈,並由有行為能力的人牽領,犬在戶外排洩糞便的,應立即清除。

  第十四條 養犬人在犬傷害他人時,應立即將被傷人送醫療衛生單位診治,醫療費用由養犬人全部負擔。對被傷人的其他損失,應依法賠償。傷人犬應及時送農牧獸醫部門檢查,發現狂犬應立即處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屠宰犬,從事犬類交易、養殖、演藝、運輸、開辦為犬類服務的商店***含商店內設的櫃檯***及舉辦犬類展覽活動的,須經市公安機關批准,按農牧、衛生、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城市市區內不得從事犬類交易,在其他地區進行犬類交易,必須到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的場所。

  第十六條 市及縣***市***公安局可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沒收的、走失的和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

  對發現的狂犬,由公安機關組織強制捕殺,對捕殺的狂犬和疑似狂犬的犬屍應遠離水源焚燒、深埋。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的,按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養犬的,責令限期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的,沒收其犬,處登記費2至5倍***;

  ***二***逾期不註冊、不為犬注射狂犬疫苗、倒賣、塗改、轉借《養犬許可證》和犬牌以及轉讓準養犬、變更住址未辦理相應手續的,吊銷其《養犬許可證》,處註冊費2至5倍***;

  ***三***養犬人使犬嚴重妨礙、干擾居民正常生活或者致人傷害的,沒收其犬,處註冊費1至5倍***;

  ***四***偽造《養犬許可證》及犬牌的,予以沒收,處1萬元至5萬元***;

  ***五***不按規定攜犬出戶的,處200元***;

  ***六***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0元至200元***;

  ***七***違反本辦法,不將被犬傷害人員送醫療單位診治的處200元至1000元***。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進行犬類交易,從事犬類養殖或舉辦犬類展覽、開辦為犬類服務的商店***含商店內的櫃檯***和醫院的,由公安機關、工商部門沒收其犬、犬用物品以及全部非法所得,1萬元至5萬元***;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銷售人用或獸用狂犬疫苗的,由公安機關會同衛生、農牧部門沒收物品和非法所得,處1萬元至5萬元***。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不及時清除犬在戶外排洩的糞便以及在道路兩側屠宰犬的,由城建部門處50元至200元***。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管理許可權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沒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款票據,罰沒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且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負責養犬管理工作的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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