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師資格條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為了幫助大家瞭解,今天,小編整理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師資格分類與適用

  第四條 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階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階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階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第五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階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階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四章 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階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 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階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並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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