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軍人優惠新政策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7日

  軍人是對在國家軍隊中服役的軍職人員的稱呼,包括戰鬥人員和非戰鬥人員,其職責是保衛國家安全,保衛及守護國家邊境,政府政權穩定,社會安定,有時亦參與非戰鬥性的包括救災及國家經濟建設等工作。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殘疾軍人的相關法律知識。

  殘疾軍人優惠新政策

  ***一***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二***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執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三***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遊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蹟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蹟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相關知識

  辦理軍人殘疾證有兩種辦法:一是在部隊。二是在民政部門。根據《優待撫卹條例》第二十三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許可權是:

  ***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第二十四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後,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後,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後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殘疾軍人的殘情等級劃分

  殘疾軍人殘情將劃分為“一至十級”:我國軍人殘疾級別設定將進行重大改革,“一至十級”的新標準將取代“四等六級”的舊標準。

  民政部優撫安置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我軍目前使用的是“四等六級”的殘疾設定,特等和一等分別為完全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二等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三等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這一標準設立時間較早、級別設定過粗,1996年以來,國家相繼將職工工傷和非因公傷殘的殘疾等級重新設定為“一至十級”和“一至六級”。由於我國在職殘疾軍人大部分在企業事業單位,軍地殘級劃分的不統一造成了殘疾軍人享受工傷待遇不能“對號入座”。

  針對這些情況,在這次對《軍人撫卹優待條例》進行修訂時,根據殘情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礙程度,評定殘疾軍人的殘疾級別。新的殘疾級別設定,擬確定一級至四級分別為完全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器官缺失、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

  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以上障礙;

  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新舊殘疾等級對應關係為:特等套改一級,一等套改三級,二等甲級套改五級,二等乙級套改六級,三等甲級套改七級,三等乙級套改八級。

  傷殘證換髮工作關係傷殘撫卹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涉及全市所有殘疾軍人的檔案資料管理、稽核和資料錄入等。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

  為切實保障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下簡稱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殘疾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二、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蔘加基本醫療保險,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由統籌地區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

  殘疾軍人蔘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殘疾軍人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和無工作單位的.

  三、殘疾軍人醫療補助是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礎上,對殘疾軍人的補充醫療保障。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當地民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殘疾軍人醫療費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經同級財政部門稽核確定後,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各地要保障殘疾軍人現有的醫療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對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給予政策傾斜。醫療補助資金要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單獨列帳。

  四、殘疾軍人的醫療服務管理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和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管理,防止浪費。

  五、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民政部門要嚴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稽核工作並提供有關資料,統一辦理相關人員的參保、繳費等手續,做好各項協調工作;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殘疾軍人,基層民政部門要對其就醫等給予協助。

  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參保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殘疾軍人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分析,並商財政、民政部門解決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有關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當地財政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要幫助解決,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及殘疾軍人人數較多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切實保障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

  七、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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