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特別規定勞動法
勞動法以勞動關係為調整物件,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雙方主體間,勞動法選擇了傾斜保護勞動者的視角並展開制度設計。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1.集體合同
***1***集體合同的訂立: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2***集體合同的效力:底線和補充。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約定不明時適用集體合同。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有集體合同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3***集體合同爭議: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2.勞務派遣
***1***勞務派遣的關係結構:有關係無勞動,有勞動無關係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
***2***勞務派遣單位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3***用工單位
實際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②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③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④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⑤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⑥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⑦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4***責任
責令改正-***-吊銷經營許可證。
用工單位違法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非全日制用工
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勞動者可以建立多重勞動關係。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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