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張居正的法律思想***2***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三、提倡以法理政,強調嚴明法制
張居正提出君主要親自總攬法紀刑賞之權,強化君主詔令的絕對權威,還要嚴明法制,並強調嚴明法制是強化君威的制度保障,而嚴明法制的關鍵是執法公平無私,不偏不倚,要做到“法所當加,雖貴近不宥;事有所枉,雖疏賤心申”。張居正主張用法律、法令來規範天下,果斷地推行各項政策法令。如嚴格實行“考成法”,加強內閣對六部的控制,實行一層一層控制的辦法。對六部、都察院以至按、撫的違制行為,加強考核和糾察,特別是大力糾正宦官專擅的積弊,禁止宦官參與國家的軍、政事務,罷斥和汰黜了一批為非作歹的宦官。嚴格的考察,論定功過,給予恰當的賞罰和黜陟,觸犯刑律,必須明正其罪,執法不貸。張居正提倡的法治,主要是用來約束和規範統治階級內部組織行為,打擊其不法現象,觸動了最腐朽、最黑暗的社會勢力,並一定程度上的同情和保護了廣大勞動人民,比一般把鎮壓百姓視作首務的地主官僚,更具先進性和進步意義。
張居正強調:“法制無常,近民為要,古今異勢。便俗為宜。”從近民便俗出發考察先朝的法規,凡是不能順應時勢,違背民眾要求的,可不用遵守;只要順時安民的,即便是凡夫俗子的見議,也不該不聽從。要使各級官員摒棄舊規,面向實際,以富國強兵為首要任務,大力提倡掃無用之虛詞,求躬行之實效。他還強調:“人情物理不悉,便是學問不透”,要求面向實際,把治學理政與解決國計民生結合起來,以民為本,以是否有利於社會的發展和切合人民的需要為根本原則,不論是舊有的或現行的法律制度,都應當以此作為衡量的標準。他還提出“時宜之,民安之,雖庸眾之所建立,不可廢也;戾於時,拂於民,雖聖哲之所創造,可無從也”。如果一項法律制度合乎時宜,人民滿意,即使是平凡的人所建立,也不應當廢棄;否則即使是往古聖哲所建立,也不應當遵循。他還尖銳地指出,“以天下之大,奉一人之身”,將造成天下深重的苦難,危害至大,所以他要求君王“不以天下奉其身,而以其身為天下使”,他大膽提出了“極則必變,變則反始”的社會進化理論和“天之立君以為民”的“民貴君輕”觀點。他在法制方面雖然力主改革,卻並不認為必須作“戾於時,拂於民”的、即不合時宜和違背民意的改弦更張,更不是企圖用嚴刑峻法來虐使百姓,而只是要求“整齊嚴肅,懸法以示民而使之不敢犯”。
此外,張居正還關心百姓疾苦,為百姓興修水利、治理水患,清丈田畝,推行一條鞭法,減輕百姓賦役負擔,注重發展商業,活躍經濟,與鄰互市,和睦相處。與此同時,他還要求統治階級自上而下勤儉節約、減少開支,懲治鋪張浪費、奢侈腐敗。張居正這一法律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百姓的負擔,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緩和了當時的階級矛盾,順應了歷史的發展潮流,對這一時期的歷史發展起了積極推動作用。
張居正的思想理論是在深刻了解社會現實危機的基礎上通過敦本務實,儒法結合並大量運用於實踐的產物。他通過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使國家機構的運轉,國計民生政策制定實施,社會經濟的發展都取得了巨大的改變。張居正在其完整的思想體系的基礎上,運用自己的權能使當時法治與人治,法制與社會經濟基礎得到了很好的結合,發揮了重要作用並取得了輝煌成效。張居正的法律思想有功於社稷,有利於人民,對歷史的發展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正因其巨大的歷史功績而被後世譽為“宰相之傑”。張居正的法律思想和改革,對我國當代法制建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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