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達佩斯條約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是《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儲存》的的簡稱,巴黎公約成員國締結的專門協定之一。1977年4月27日,由布達佩斯外交會議通過,1980年9月26日修正。下面由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簡介

  《》的主要特徵是為專利程式的目的允許或要求微生物寄存的締約國必須承認向任何"國際儲存單位" ,提交的微生物寄存。這種承認應包括承認由該國際儲存單位說明的儲存事實和交存日期,以及承認作為樣品提供的是所儲存的微生物樣品。各締約國根據條約組成“布達佩斯聯盟”。聯盟的行政工作委託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辦理。聯盟的成員國必須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緒則

  截至2004年12月31日,《》締約方總數為60個國家。1995年3月30日,中國政府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遞交加入書。1995年7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的成員國。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儲存

  1977年4月28日於布達佩斯簽訂

  1980年9月26日修正

  本聯盟的建立

  參加本條約的國家***以下稱為“締約國”***組成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儲存聯盟。

  定義

  在本條約和施行細則中:

  ***i***“專利”,應解釋為發明專利、發明人證書、實用證書、實用新型、增補專利或增補證書、增補發明人證書和增補實用證書;

  ***ii***“微生物儲存”,按照使用該用語的上下文,指按照本條約以及施行細則發生的下列行為:向接收與受理微生物的國際儲存單位送交微生物或由國際儲存單位貯存此種微生物,或兼有上述送交與貯存兩種行為;

  ***iii***“專利程式”,指與專利申請或專利有關的任何行政的或司法的程式;

  ***iv***“用於專利程式的公佈”,指專利申請檔案或專利說明書的官方公佈或官方公開供公眾查閱;

  ***v***“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指按照第九條第***1***款遞交了宣告的組織;

  ***vi***“工業產權局”,指締約國的或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的主管授予專利的機構;

  ***vii***“儲存機構”,指接收、受理和貯存微生物並提供其樣品的機構;

  ***viii***“國際儲存單位”,指取得第七條所規定的國際儲存單位資格的儲存機構;

  ***ix*** “交存人”,指向接收與受理微生物國際儲存單位送交微生物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該自然人或法人的任何合法繼承人;

  ***x***“本聯盟”,指第一條所述的聯盟;

  ***xi***“大會”,指第十條所述的大會;

  ***xii***“本組織”,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xiii***“國際局”,指上述組織的國際局,在保護工業產權聯合國際局***BIRPI***存在期間亦指該聯合國際局;

  ***xiv***“總幹事”,指本組織的總幹事;

  ***xv***“施行細則”,指第十二條所述的施行細則。

  實質性條款

  微生物儲存的承認與效力

  ⑴ ***a***締約國允許或要求儲存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的,應承認為此種目的而在任一國際儲存單位所做的微生物儲存。這種承認應包括承認由該國際儲存單位說明的儲存事實和交存日期,以及承認作為樣品提供的是所儲存的微生物樣品。

  ***b***任一締約國均可索取由國際儲存單位發出的 ***a*** 項所述儲存的存單副本。

  ⑵ 就本條約和施行細則所規定的事務而言,任何締約國均不得要求遵守和本條約及施行細則不同或另外的規定。

  重新儲存

  ⑴ ***a*** 國際儲存單位由於任何原因,特別是由於下列原因而不能提供所儲存的微生物樣品,

  ***i*** 由於這種微生物不能存活,或

  ***ii***由於提供樣品需要送出國外,而因出口或進口限制向國外送出或在國外接受該樣品受到阻礙,該單位在注意到它不可能提供樣品後,應立即將這種情況通知交存人,並說明其原因,除第 ⑵ 款規定應適用外,根據本款規定,交存人享有將原來儲存的微生物重新提交儲存的權力。

  ***b***重新儲存應向原接受儲存的國際儲存單位提交,但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i*** 原接受儲存機構無論是全部或僅對儲存的微生物所屬種類喪失了國際儲存單位資格時,或者原接受儲存的國際儲存單位對所儲存的微生物暫時或永久停止履行其職能時,應向另一國際儲存單位儲存;

  ***ii*** 在***a*** 項第 ***ii***目所述情況下,可向另一國際儲存單位儲存。

  ***c*** 任一重新儲存均應附具有交存人簽字的檔案,宣告重新提交儲存的微生物與原來儲存的微生物相同。如果對交存人的宣告有爭議,則應根據適用的法律確定舉證責任。

  ***d***除 ***a***項至***c***項和***e***項另有規定應適用各該規定外,如果涉及原儲存微生物存活能力的所有檔案都表明該微生物是能存活的,而且交存人是在收到***a***項所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重新保的,該重新儲存的微生物應視為在原儲存日提出。

  ***e*** 如果屬於***b***項第 ***i***目所述情況,但在國際局將***b***項第***i*** 目所述喪失或限制國際儲存單位資格或停止儲存的情況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交存人仍未收到***a***項所述通知時,則***d***項所述的三個月期限應自上述公告之日起算。

  ⑵如果儲存的微生物已經移交另一國際儲存單位,只要另一國際儲存單位能夠提供這種微生物樣品,第⑴款***a***項所述的權利即不存在。

  輸出輸入限制

  各締約國公認以下規定是十分合乎需要的,即如果某些種類微生物自其領土輸出或向其領土輸入受到限制時,只有在對國家安全或對健康或環境有危險而需要進行限制的情況下,這樣的限制才適用於根據本條約儲存或將要儲存的微生物。

  國際儲存單位的資格

  ⑴ 任何儲存機構如要具備國際儲存單位的資格,必須是設在締約國領土上的,而且必須由該國做出該儲存機構符合並將繼續符合第 ⑵ 款所列各項要求條件的保證。上述保證也可由一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做出;在這種情況下,該儲存機構必須設在該組織的成員國領土上。

  ⑵ 儲存機構欲具有為國際儲存單位的資格必須:

  ***i*** 連續存在;

  ***ii***擁有施行細則所規定的必要人員和設施,執行按照本條約承擔的科學和管理的任務;

  ***iii*** 公正和客觀;

  ***iv*** 對任何要求儲存的交存人按照同樣條件提供服務;

  ***v*** 按照施行細則的規定受理各種或某些類別的微生物的交存;審查其存活能力並予貯存;

  ***vi*** 按照施行細則的規定發給交存人存單,以及所要求的關於存活能力的宣告;

  ***vii*** 按照施行細則的規定,遵守對所儲存的微生物保密的規定;

  ***viii*** 按照施行細則規定的條件和手續提供所儲存的任何微生物的樣品。

  ⑶ 施行細則應規定在下述情況下采取的措施:

  ***i*** 如果一個國際儲存單位對於所儲存的微生物暫時或永久停止履行其職責,或者拒絕受理按照所作保證應受理的任何種類的微生物;

  ***ii***當終止或限制一個國際儲存單位的國際儲存單位資格時。

  國際儲存單位資格的取得

  ⑴ ***a*** 通過儲存機構所在的締約國遞交總幹事的書面通知,包括一件宣告保證該機構符合並將繼續符合第六條第⑵款規定的各項要求, 該儲存機構即可取得國際儲存單位資格。也可通過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遞交總幹事的書面通知, 其中包括上述宣告,取得上述資格。

  ***b***上述通知還應包括按照施行細則規定需提供的關於該儲存機構的情報,並可寫明自何日起國際儲存單位資格開始生效。

  ⑵ ***a***如果總幹事確認該通知包括了所要求的宣告,並且收到了所要求的全部情報,國際局應將該通知立即予以公佈。

  ***b***國際儲存單位資格自該通知公佈之日起取得,或者,如果根據第 ⑴款 ***b***項表明了某一日期,而此日期遲於該通知的公佈日,則自此日期起取得資格。

  ⑶ 第⑴款和第⑵款規定的手續細節應在施行細則中規定。

  第八條 國際儲存單位資格的終止和限制

  ⑴ ***a*** 任何締約國或任何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均可以按第六條規定的各項要求沒有得到或不再得到滿足為理由,請求大會終止任何儲存單位的國際儲存單位資格,或將其資格限制在某

  些微生物種類之內。但是一個締約國或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曾為一國際儲存單位做出第七條第 ⑴ 款 ***a*** 項所述保證的,該締約國或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不得就該國際儲存單位提出這種請

  求。

  ***b***在按照 ***a*** 項提出請求之前,該締約國或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應通過總幹事把即將提出請求的理由告知遞交了第七條第⑴ 款所述通知的締約國或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 以便該

  國或該組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採取適當行動排除提出該請求的需要。

  ***c***如果大會確認該請求有充分的依據時,則應決定終止***a***項中所述單位的國際儲存單位資格,或限制其儲存的微生物種類。大會的這種決定需要以三分之二多數的贊成票通過。

  ⑵ ***a*** 曾做出第七條第⑴款***a***項所述宣告的締約國或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可以向總幹事發出通知,全部地或只就某些種類微生物撤回其宣告,而當其做出的保證不再適用時,任何情況下都應就其不適用的範圍撤回其宣告。

  ***b***自施行細則規定的日期起,如果該通知關係到整個宣告,則使該國際儲存單位資格終止,或者,如果只關係到某些種類微生物,則使這種資格受到相應限制。

  ⑶ 第⑴款和第⑵款規定的手續細節應在施行細則中規定。

  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

  ⑴ ***a*** 受若干國家委託以批准地區專利而其成員國都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成員國的任何政府間組織,均可以向總幹事遞交一份宣告,表明其承擔第三條第 ⑴款 ***a***項所規定的承認義務,承擔第三條第 ⑵ 款所述要求的義務, 並接受本條約和施行細則適用於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的各種規定的全部效力。如果是在本條約根據第十六條第 ⑴ 款生效之前遞交的,則前一句中所述宣告,自條約生效之日起生效。如果是在條約生效之後遞交的,所述宣告應自遞交三個月之後生效,除非在宣告中指定了較遲的日期。在後一種情況下,該宣告應自該指定日期生效。

  ***b*** 所述組織應享有第三條第⑴款***b***項所規定的權利。

  ⑵ 如果本條約或施行細則有關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的任何規定經修訂或修正時,任何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均可以向總幹事發出通知撤回其按第⑴款中所述的宣告。撤回應自下列日期生效:

  ***i*** 通知在該修訂或修正生效之日以前收到的,自修訂或修正生效之日起;

  ***ii*** 如果通知是在第***i***目所述日期以後收到的,自通知指定日期起,或者沒有做出這種指定時,自收到通知之日後三個月起。

  ⑶ 除第 ⑵ 款所述情況外,任何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還可以向總幹事發出通知撤回其按第⑴款***a***項所述宣告。撤回應自總幹事收到該通知之日起兩年後生效。在該宣告生效之日起五年期間不接受根據本款提出的撤回通知。

  ⑷ 一個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根據第七條第 ⑴ 款發出的通知使得一個儲存機構取得國際儲存單位資格的,該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所發的按第⑵款或第⑶款所述撤回,應在總幹事收到該撤回通知之日起一年後終止這種資格。

  ⑸ 第⑴款 ***a*** 項所述宣告,第 ⑵ 款或第⑶款所述撤回通知,根據第七條第⑴款***a***項發出的宣告,包括根據第六條第⑴款第2句做出的保證,根據第八條第⑴款提出的請求,以及第八條第⑵款所述撤回通知,均應要求得到該政府間工業產權組織的上級機關明確認可,該上級機關成員國應全部是該組織成員國,並且決定是由這些國家政府的正式代表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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