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財政監督與監督財政的理論
一、文獻回顧
中國財政學家在蘇聯財政學家提出的財政職能兩分法的基礎上,先後提出財政職能的三分法和四分法,均認可財政監督是財政的基本職能之一。至於什麼是財政監督,葉振鵬***1980***說,“監督職能就是利用社會再生產的四環節的相互聯絡和相互制約,通過財政資金運動來綜合反映國民經濟各方面的活動情況,研究再生產過程中的平衡關係,使國家有可能有計劃地分配資金、調節和控制國民經濟中的各種比例關係,經常自覺地組織平衡實現對社會產品的生產和消費的核算與監督。”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有的學者通過對西方發達國家財政監督的考察,間接提出了與一個市場經濟條件相適應的財政監督的特徵。如徐瑞蛾對西方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義大利、法國,德國等多個國家財政監督的狀況進行了整理。並提出其共同點是:公共資金是一個立體化、全方位的體系,包括財政部門監督、審計監督、議會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財政監督高度法治化、透明度很高。還有不少學者指出,財政監督的含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財政監督包括財政、審計、稅務、司法、社會團體、群眾組織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財政收支進行的監督。狹義上的財政監督是指財政機關及其專職機構對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執行財稅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對財政收支等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所進行的督察、調查和檢查活動。
針對中國現行財政監督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傅道忠認為,“目前財政監督的方式“專項性和突擊性檢查多,日常監督少;事後檢查多,事前、事中監督少;對公共收入檢查多,對公共支出監督少。”部分研究者對此提出改進建議,如賈康認為,財政監督機制要實現兩個轉變:一是要從事後檢查、事後處罰為主向事前、事中監督和及時糾正調整的方向轉變;二是要從合規性檢查向合規性與合理性檢查相結合,並且加強政策性、納稅績效性的檢查方向轉變。
二、財政監督與監督財政的重新界定
在界定“財政監督與監督財政”之前,有必要明確“監督”和“財政‘的概念。《辭海》將“監”釋為“監視、監察”,《新華辭典》將“監”釋為“察看”,將“督”釋為“監管、察看”,因此“監督”連成一詞,基本意思是從旁察看,發現問題。從經濟角度看,監督是委託人通過預算約束、要求和制定操作規則等方式來控制代理人行為所作的努力,目的是為了減少便車行為以及偷懶行為,從而使效益最大化。從管理角度看,監督是為了達到某種既定目標而對社會經濟的具體執行過程所實施的檢查、稽核、督導活動,是一種特殊的管理活動。
什麼叫“財政”,20世紀40年代中華書局出版的《辭海》對“財政”一詞做如下解釋:財政謂理財之政,即國家或公共團體以維持其生存發達之目的,而活動收入、支出經費之經濟行為也。陳共教授對“財政”的解釋是,從實際工作來看,財政是指國家***或政府***的一個經濟部門,即財政部門,它是國家***或政府***的一個綜合性部門,通過它的收支活動籌集和供給經費和資金,保證實現國家***或政府***的職能。從經濟學的意義來理解,財政是一個經濟範疇。財政作為一個經濟範疇,是一種以國家為主體的經濟行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國民收入用於滿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動,以達到優化資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經濟穩定和發展的目標[5]。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賈康所長指出,財政是“以政控財,以財行政”的分配體系。這種“以政控財,以財行政”①的分配體系必然引出了對財政活動進行監督的問題。
至於什麼叫“財政監督和監督財政”,從前面的文獻回顧來看,學界都沒有把“財政監督”和“監督財政”的概念區分開來,把監督財政的概念併入財政監督的概念來理解,普遍認為財政監督的含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②我認為,這樣對財政監督進行下定義過於含糊,真是概念和範疇沒有搞清楚,在財政監督過程中很難處理好各種利益集團的關係。
三、財政監督與監督財政的聯絡及其主要區別
1.財政監督與監督財政的聯絡。財政監督與監督財政所進行的各類監督活動,都是國家履行經濟管理職能的重要體現,都是國家監督活動,都有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過程監督程式,從本質上來說都是一種經濟管理活動。兩者的作用都是維護全域性利益和社會公共需要;防範財政風險;保證財稅政策的貫徹落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有效使用和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2.財政監督與監督財政的主要區別。首先是監督的主體不同。關於財政監督的主體問題,學術界基本上都認為有三種:一種是單指財政部門***這裡指廣義財政部門而非僅指財政部,如有的國家包括國庫部、財政部,有的包括計劃預算部、財政部等***;另一種是獨立審計部門;還有一種是最高權力機關[7]。這也是把財政監督和監督財政兩個概念進行混淆而得出的結果。這種認識顯然是把財政監督和監督財政的主體混在一起是不準確的。我認為,應該把兩者的監督主體分開來看,即財政監督的主體是財政部門,包括各級財政機關的專職財政監督機構和其他業務機構。而監督財政的主體是多元化的,主要是人大、審計、稅務、司法、新聞媒體以及廣大的納稅民眾。在監督財政的諸多主體中,最有力是全國人大及其會,以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會。其次是監督的客體範圍不同。監督的客體在法律上主要是針對什麼進行監督,即監督的物件是什麼的問題。有的學者指出財政監督的範圍和客體主要是兩方面:一種是僅對財政收支活動進行監督;另一種是對政府財政執行全過程進行監督,包括預算監督、稅務監督、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國有財產監督等。還有的學者指出財政監督的範圍和客體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預算管理監督、財政收入監督、財政支出監督、國有權益監督、會計監督、內部監督。以上觀點都把財政監督和監督財政的範圍和客體進行了混淆。在實際當中必然會出現誰都想監督,結果誰都監督不了的現象。即監督“越位”、“錯位”和“缺位”的現象。嚴格來說財政監督的客體和範圍主要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涉及的財政收支活動。主要是財政部門日常的財政監督管理,包括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國有財產監督等。而監督財政的範圍和客體主要是指對政府財政執行全過程進行監督,主要是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計劃、財政結算計劃,政府的各項支出等方面。最後是,財政監督和監督財政的性質不同。財政監督的性質是各級財政機關履行國家的行政權利,是受國務院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的委託,代表國家和政府的意志履行財政監督的權力,保證國家財政執行透明化,真正保證依法理財,體現“民生財政”。而監督財政的性質是各級人大及其會和各級地方人大及其會的人民代表履行國家權力。主要受廣大納稅者及人民的委託,代表人民或納稅者的意志履行監督財政的職能。同時,審計、司法、稅務、新聞媒體以及各類群眾組織和團體也是代表廣大人民或納稅者的意志進行社會監督,是履行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
我國財稅體制創新研究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