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及對策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持社會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不可替代的力量。中小企業在拉動經濟增長、緩解就業壓力、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及其對策

  摘 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中小企業迅速發展,其數量約佔企業總數的99%,中小企業在促進經濟增長、提供就業崗位、推動技術革新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等領域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逐漸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柱。但是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卻一直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發展,這既有中小企業的自身原因,又和中小企業目前所處的外部環境密切相關,因此,筆者從企業、銀行、政府三方面認真分析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同時,將根據我國國情,從支援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擴充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服務、允許和鼓勵公司制中小企業進行股權融資、國有商業銀行經營觀念和經營方式的轉變,提升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等七個方面深入探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對策。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難;成因;對策

  一、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成因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內部原因

  1、缺乏現代經營管理理念,不能維持可持續發展,使金融機構不願意冒更大的風險放貸。

  2、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向外披露的財務資訊不全面,使相關機構進行財務審查面臨很大的困難;再加上中小企業的信用額度不高,金融機構所能得到的貸款利差很少,這也使中小企業很難得到金融機構的貸款。

  3、缺少可供抵押擔保的固定資產,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無形資產所佔比例較高,很少有可作為抵押的不動產,經營風險大,對於金融機構的放貸要求基本無法滿足。

  4、過分依賴銀行貸款,提高了銀行信貸風險集中度,削弱了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援力度。

  ***二***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外部原因

  1、缺乏資本市場的資金支援。

  美英等國的中小企業的外部資金很大一部分來自於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我國資本市場中小企業板剛剛起步,投資者還持觀望態度,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非常有限

  2、商業銀行有限的資金支援

  由於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難度大,儘管從銀行獲得貸款困難較大,但大多數中小企業仍然願意從銀行進行融資。

  3、不夠完善的政策和法律體系

  《中小企業促進法》等一系列有關支援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和法律的不斷頒佈和實施,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夠不完善的地方,如有些政策實際操作困難,實施力度不夠等。

  4、不夠健全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

  我國的擔保體系還不健全,擔保機構的運作模式存在缺陷,提供擔保的資本質量不高,同時對申請擔保的中小企業的資產和信用審查比較苛刻,很多中小企業被擔保公司拒之門外,無法獲得擔保。

  二、我國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的對策

  解決中小企業貸款中存在的問題需要各方面進行深入系統地研究,需要企業、銀行、政府、社會共同配合,從中小企業面臨的困境入手,綜合考慮,逐步改善融資環境,現提出以下幾條對策進行共同探討:

  ***一***逐漸完善支援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和法規

  我國中小企業大部分屬於非國有性質,而融資政策一般都向大企業傾斜,所以,要使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就要營造平等的融資環境,從法律、法規的層面端正中小企業的經濟地位,在企業融資上與大企業爭取一視同仁,並不斷完善促進小企業有利成長的政策法規等。

  ***二***增加對中小企業創業階段的投資服務。

  對於處在創業階段的中小企業,資金缺口往往是遏制起步發展的瓶頸,大力發展對中小企業創業階段的投資服務,可以使高新技術成果的得意轉化,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科技發展水平。

  ***三***允許和鼓勵公司制中小企業進行股權融資。

  目前,我國公司如果想要進行股權融資,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積極嚴格的稽核,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才可以發行股票進行融資,但只能在公開市場發行,不能進行場外交易。針對具有良好發展趨勢的中小企業對金融資本的需求,應逐漸放寬股權融資的相關政策,逐步創造多元化、多層次的證券市場體系。

  ***四***轉變商業銀行的經營理念和方式,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援。

  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我國的中小企業,更願意從商業銀行獲得直接融資。所以銀行要摒棄偏見,公正公平的對待中小企業的合理的資金需求,建立健全一套針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評價機制,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援。

  ***五***建立專門向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中小金融機構

  要建立一批面向中小企業的中小金融服務,專門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資服務,這樣可以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六***健全中小企業的擔保機制

  發展多種類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多渠道的籌措擔保基金。有了可靠的擔保機構和安全擔保基金,銀行就可以降低信貸風險,中小企業也可以更方便快捷地獲得所需要的資金。

  ***七***政府應當給中小企業以足夠的重視,通過有力的政策保障,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綜上所述,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直接影響中小企業的良性發展,我們必須正視這個問題,積極分析成因,掙脫傳統觀念的束縛,以發展的科學的態度對待這個問題。要借鑑國內外的有效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找到切實有效、操作性強、規範化的具體措施,構建中小企業良好健康的融資環境,從而使中小企業得到有益的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

  作者單位:北京市東城區社群衛生服務管理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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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桂昭君,楊旭.浙江中小企業融資現狀與體系重構[J].浙江社會科學,2002,4.

  篇2

  淺析中小企業融資難及法律對策

  摘要:中小企業已成為社會經濟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各國的經濟發展、財政稅收、勞動就業、技術創新、出口創匯等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業在發展中面臨著融資難的狀況,嚴重地影響著中小企業發展。因此,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已成為我國政府以及各國政府亟需破解的難題。本文對中小企業融資進行概述,論述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困境,並提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中小企業;直接融資;間接融資

  一、中小企業融資概述

  1、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

  2002年6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它規定: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由此可見,中小企業的標準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包括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中小企業;二是以生產經營規模為標準,凡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都屬於中小企業的範疇。同時,該條的第二款規定具體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根據企業的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准。科學的界定中小企業為我們制定相關中小企業的法規政策有所指向,也為我們探討的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劃定主體範圍。

  2、融資與融資方式。

  《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詞典》對融資的解釋是,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金而集資所採取的手段。國內大部分人對融資的定義有兩種:一是資金融通;二是儲蓄向投資的轉化。企業融資,是社會融資的基本組成部分,是指企業作為資金需求者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

  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有多種,但從融資主體角度,可以對融資方式作三個層次的劃分:第一層為外源融資和內源融資;第二層將外源融資劃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第三層則是對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再作進一步的細分。在實踐中,還經常根據資金的來源和融資物件,將企業融資方式分為財政融資、銀行融資、商業融資、證券融資、民間融資和國際融資等。

  直接融資是盈餘部門直接把資金貸給赤字部門使用,即赤字部門通過出售***發行***自己的債務憑證融入資金,而盈餘部門則通過購買這些憑證向赤字部門提供資金。直接融資具有直接性、長期性、不可逆性及流通性的特點。間接融資是盈餘部門和赤字部門以金融機構為中介而進行的融資。金融機構作為資金的需求者,出售間接證券融入資金,盈餘部門則買入間接證券。作為供給者,買進赤字部門的直接債券融出資金,而赤字部門則賣出直接證券,融入資金。常見交易工具是貨幣和銀行券、存款、銀行匯票等非貨幣證券。此外,融資租賃、票據貼現等方式也屬於間接融資的範疇。間接融資的特點是間接性、短期性、可逆性及非流通性,與直接融資相反。民間融資是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外部,資金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以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

  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法律困境

  1、中小企業直接融資難的法律分析。首先,中小企業上市難。上市門檻雖然有所降低,但中小企業仍望塵莫及。我國因為法律法規在規則設計上存在一些缺陷,使中小企業普遍存在“上市難”等問題。我國修訂後的《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及新《證券法》均對上市條件作了調整,降低了上市標準,但對於種子期和創業期的中小企業來說,要達到其規定的條件依然艱難,上市融資仍然望塵莫及。同時,上市企業的股本總額降低,意味著上市企業抵抗風險的能力也在降低,將帶給投資者更大的市場風險與經營風險,這對於經濟實力薄弱的中小企業來說,無疑更是雪上加霜;其次,中小企業債券發行難。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在直接融資領域採取的是:“重股票,輕債券;重國債,輕企債”的政策,因此企業債券的發行受到冷遇,發展較為緩慢。而且企業發行債券融資有較大的財務風險,債券有固定的利息負擔和到期日,一旦企業經營不善或經濟狀況對企業發展不利時,會使企業的資金週轉受到影響。這些債券融資固有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中小企業的債券融資積極性;最後,風險投資舉步維艱。我國還沒有制定風險投資法,風險投資機構的設立、運作和退出缺乏法律依據。目前缺乏完善的市場化退出渠道是制約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最大障礙。通暢的風險投資撤出機制是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核心環節,而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不利於風險投資資金的退出。

  2、中小企業間接融資難的法律分析。

  第一,中小企業間接融資渠道單一,主要依賴於銀行貸款。間接融資包括銀行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和基金融資等方式。但我國在這幾種間接融資方式中,商業信用和票據市場還處於起步階段,發展很滯後,中小企業幾乎沒有通過票據貼現進行融資;由於企業經營者思想觀念落後等多種原因,我國中小企業通過裝置租賃進行融資的也很少;而銀行貸款服務品種多樣,手續簡單方便快捷,因此成為中小企業獲得外部融資的主要方式;

  第二,銀行貸款存在較大的地區差異。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很不均衡,東部沿海地區較為發達,中西部地區則較為落後,間接融資的情況也存在著很大的地區差異。東部地區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特別發達,當地銀行的基本客戶就是中小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業績優良的中小企業已經是各金融機構爭奪的熱點。在中西部地區中小企業不發達,而且多為國有、集體所有企業,虧損面大,裝置陳舊,有些企業借改制之機逃避銀行債務,信用度低,所以金融機構首先要考慮防範金融風險,保全銀行資產,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也要相對少一些;

  第三,銀行體系結構不合理,國有商業銀行居於壟斷地位,缺乏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小型、地方性、民營金融機構。我國的金融政策和融資體系等是以國有大企業為主要物件設計實施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分配了90%的貸款,而貸款的75%~80%則分配給了國有企業,而其中非國有企業部門獲得的貸款不足10%。金融體制改革並沒有改變銀行壟斷的局面,國有商業銀行與中小企業在融資體制上安排不對稱,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度。國有商業銀行支援中小企業發展的貨幣信貸政策存在諸多障礙和誤區,一些歧視性政策仍然存在,政策不到位,資訊渠道不暢,缺乏統一的巨集觀管理;

  第四,企業資信等級評定標準不適合中小企業,致使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過低。中小企業規模較小、實力不強、固定資產少、缺乏可抵押的資產,且中小企業的貸款要的急、數量少、風險大、頻率高、管理成本較高。而現有的企業信用評估體系都是以大企業為物件,缺乏考慮中小企業的一些具體情況,這種信用評估體系是不利於中小企業融資的。我國現在維護信用有關的法律條款在多部法律中雖有涉及,但內容比較零散,至今沒有一部完整規範的維護信用的法律,特別是規範中小企業信用的法律、法規。

  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法律對策

  法律是保證資本市場規範執行和健康發展的基石,我國中小企業無論是直接融資,還是間接融資都面臨一系列的法律上的障礙。為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能力,我們必須進一步構建和完善我國的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制度。

  1、解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難的法律對策

  第一,依法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為中小企業實施股權融資提供條件和場所。我國應當採取法律措施構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為中小企業實施股權融資提供方便。首先,應依法完善創業板市場,使其成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主渠道。其次,依法設立櫃臺市場,為中小企業提供櫃檯融資的新渠道。最後,應依法設立區域性的三板市場,為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提供服務。

  第二,修訂《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為中小企業債券融資開闢通路。債券融資的最大優勢在於其利息為固定費用,且由於利息的節稅收益,可以降低企業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舊的企業債券發行理念和發行制度已不適應變化了的市場需要,必須進行改革。首先,企業債券發行主體、發行基數應多元化,尤其是允許各類中小企業作為發行主體;其次,改變發行債券的審批制;再次,增加企業債券品種,以使投資者能有更多的認券選擇;最後,逐步取消債券發行額度的限制,根據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現狀,制定中小企業債券發行標準,完善中小企業債券發行的資訊披露制度和科學的信用評級制度,發展多層次交易市場,促進企業債券的流通,最終暢通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2、解決中小企業間接融資難的法律對策

  第一,完善融資租賃立法,使中小企業間接融資手段多樣化。

  我國融資租賃業處於起步發展階段,但融資租賃法律制度建設的滯後,已影響融資租賃業務進一步發展。應儘快審議《融資租賃法》草案並加緊出臺正式法律,對融資租賃機構的准入和退出、業務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動產租賃的登記等做出規定。

  第二,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是解決中小企業間接融資難的現實選擇。

  對非國有金融機構開放市場,主要旨在打破國有商業銀行壟斷市場的局面,從民間培養中小型金融機構。在具體業務上,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可以在商業票據、短期融資等方面做新的變動。在商業票據上,要針對中小企業特殊的財務狀況提供特殊的承兌擔保和貼現業務;在短期融資上,可借鑑英、美銀行的經驗,採用“透支管理方式”,並相應規定好利率水平和歸還時限等;還可以建立專項貸款基金,如再就業基金、西部開發基金等。

  第三,應儘快出臺《中小金融機構法》,充分利用中小金融機構的融資作用。

  我國目前已經擁有一批中小型金融機構,但其服務的物件並不明確,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援的價值目標並未確定,自身運作中存在的種種弊端如市場開放度低、監管機制差、行政干預多、技術手段落後等問題還相當嚴重。因此,應加快制定《中小金融機構法》,以促進中小金融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並通過眾多的中小型金融機構的優質服務,為眾多的非金融中小企業提供可靠的融資源泉。

  第四,完善中小企業資信評級制度,強化資訊披露。

  為了規範中小企業間接融資,要加強資訊披露,降低融資風險,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資信評級制度,應採取下列措施:首先,明確資信評級的主體。其次,在評級方法上,儘量減少對企業報表的過分依賴,多采用現場調查,隨時重點掌握中小企業的融資使用、存貸增減、貸款回籠等情況,實事求是地評價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並根據企業經營者素質、風險保障能力、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及信用記錄、發展前景等主要指標,綜合評出不同等級,作為銀行對中小企業信貸決策和扶持的依據。最後,中小企業自身也應強化信用意識,重視資信評級,通過規範財務、會計工作,努力在間接融資活動中樹立守信形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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